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兼与传统民法相关问题比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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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兼与传统民法相关问题比较(一)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归责原则请求权

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是借鉴外国侵权行为法和总结我国经验的新成果,是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立法模式的延续和发展。将来侵权责任法会成为民法典的独立的一编,现在需要协调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其他部分特别是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关系。侵权责任法从债法分离出来以后,与债法还有一定联系。侵权责任法将传统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变革为多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其归责原则随之相应地发生变化。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的保护方式有些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方式重合,应当将物权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理解为引致规范,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权益的一部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是债法的组成部分,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法是学理上的称谓。侵权责任法是对侵权行为之债法的借鉴与变革,它从债法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新体系,是民事立法的创举,是《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立法模式的延续与发展,将来会成为民法典独立的一编。本文的主题是,从总体上阐述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阐明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不妥之处请同仁批评指正。

一、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一)侵权行为法在传统民法中的地位及相关理论分析

1、侵权行为法在传统民法中的地位

侵权行为法在传统民法中的地位,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国式,一类是德国式。《法国民法典》第3编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第3章为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第4章为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其中第2节为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法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一章,将侵权行为作为一种债,注重债

的财产性。侵权行为一节仅五个条文,难说是一种法律,学理上也称其为侵权行为法。法国民法将“契约或合意之债”与“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作为债的不同类型分别规定。契约或合意之债有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没有一般规定,说明法国立法者把契约或合意之债与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视为不同性质的债。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契约或合意之债中规定,不履行债务的负损害赔偿责任。《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责任就是因不履行债务和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责任,没有民事责任一词,但是在判例中使用民事责任概念。例如,在《法国民法典》所有权一章的判例中指出,因侵害相邻关系而引起的赔偿,是一种独立于其他民事责任制度的责任,是一种与过错概念无关的责任。1]

《德国民法典》采取五编制,第2编为债务关系法,前6章(现行民法典前7章)是关于债的一般规定,第7章(现行民法典为第8章)为“各种债的关系”,共计25节(现行民法典为27节),侵权行为作为各种债的关系的一种,列在最后一节,共设29条(现行民法典)。德国民法上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各种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这与法国民法典将契约或合意之债与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分开规定是不同的。侵权行为一节的题目是损害赔偿义务,在有关责任主体的条文中使用“责任”概念,例如,为事务辅助人而担负的责任、监护义务人的责任等。

德国民法中的责任与法国民法中的责任方式的共同点在于都是损害赔偿,都属于债法领域。其区别在于立法体例不同,法国民法区分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和侵权责任,德国民法将侵权行为列在各种债的关系的最后一节,与契约之债在同一章,不区分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和侵权责任。《德国民法典》中没有民事责任一词,德国民法对债务与责任的基本上不作区分以上三说有一个共同点,即区分债务与自然债务。自然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与否,二者往往通用。在债务与责任的关系上,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可称为债务与责任结合模式,其有深厚的理论基础。

2、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组成部分的理论分析

对于债务与责任的关系,学者有不少论述,可分为三说:债务与责任形影不离说、责任包含债务说、债务包含责任说。2]由债务人决定在,债务通常与责任联系在一起。在法律中以及其他场合常常只是为了避免重复使用“,法律不加干涉,属于无责任债务,通常讲的债务是有责任债务。有位德国学者说,在现“负责任”有时亦与“负担债务”同义使用。这负担债务”。3]有学者说,从现代债法来看,债权关系由债务与责任结合而成。4]德国民法是典型的债务与责任结合的体系。

德国式民法上的责任有三层意思:(1)责任是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2)责任是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原则上)为履行债务的担保;(3)责任是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手段。5]第二层意思说明民法上的责任是财产责任。责任的第三层意思是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手段,这一层意思与第二层意思密切联系,“这一责任概念所指的不是义务,而是以之为前提,它所涉及的是义务人由于该义务而受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6]

德国民法上的债是否都具有财产性?债务有效的前提是否为一项有财产价值的利益,或者至少是值得保护的债权人得到债务人清偿的利益,制定《德国民法典》时期的权威意见对此问题做出了否定回答,但是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起草委员会认为对此没有相反规定就够了。7]这就为以后在学理上阐释债的性质和功能留下了空间。实际上学者对债的性质和功能一般都是从财产和经济上论述的。认为债法的宗旨是使金钱、商品以及其他标的物或者劳务发生运动,并将债法作为经济社会秩序的一部分进行阐述。8]将各种合同的标的概括于抽象概念————商品之下,价金亦无所区别。这对于法定债之关系包括侵权也不例外。9]德国民法将侵权行为规定在债法编各种债务关系中,与买卖、借贷等各种商品交换形式的债并列,说明德国立法者突出侵权行为概括在商品、价金之下,注重侵权行为之债的交易性,并体现私法自治原则,有其合理性。

德国式民法的责任就是违反债务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又称损害赔偿之债。由于民法上的责任方式就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具有财产性质,这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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