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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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项目通过谈判程序确定公司为本次合作的合作相对方。合作相
对方单独或与合作相对方引入的战略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公司,由合作公司与建设单位共同出资建设本项目,合作相对方对本协议约定合作公司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项目建设内容以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为准。建设单位执行合作事务,承担勘探、设计、监理等机构的委托,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出资部分建设资金和监理费,并以其名义建设、管理本项目。
建设单位、合作公司共同作为发包方与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由公司进行本项目工程施工。本项目工程建安费以省园林工程定额及省和市或其相关部门的配套文件为依据,税前下
浮%后经市审计局审定的为准。本项目由合作公司代建设单位支付的勘察和设计费以及经建设单位定价的材料设备苗木价格不下浮。建设单位与合作公司以本项目建安费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按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单位按建安费预算总额的%、合作公司按建安费预算总额的%出资比例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分别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合作双方同意,如工程没有变更,因材料、人力资源价格上涨、管理成本上升等导致建设单位与合作公司建安费超出预算额的部分,建设单位与合作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单位按建安费预算总额的%、合作公司按建安费预算总额的%出资比例补充投资。如本项目因工程变更及或经合作相对方同意的增加工程致建设单位与合作公司的投资额超出建安费预算额的,投资额超出合作公司承担人民币亿元出资的部分,由合作公
司与建设单位按各50%的比例补充投资。合作相对方对合作公司投资及补充投资义务承担
连带责任。
自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施工方应建设单位书面要求交付已完工工程之日(以先到时间为准,下同),合作相对方退出合作,待本项目结算审计完毕后,建设单位向合作相对方收购合作公司全部股权。合作相对方退出合作后至合作公司股权转让至建设单位前,合作公司需保持合法存续状态,且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投资行为。合作相对方退出合作后,本项目所有投资建成的资产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按本协议约定向合作相对方支付收购款,公园景区的收入作为建设单位支付收购款的来源之一。
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合作公司因融资需要可以引入战略投资机构,建设单位允许该战略投资机构持有合作公司部分股权。除建设单位指定的收购方和本项目建设期间合作相对方引入的战略投资机构之外,合作相对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向建设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作公司股权及转让转让合作公司资产。合作公司和合作相对方不得将合作公司资产或股权进行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条本协议中合作相对方、施工方的相关要求及责任根据本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划分。
第二章定义与释义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表述具有下列含义:
1.1 本协议:指建设单位与合作相对方就市公园项目工程签订的《PPP合作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PPP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1.2 本项目:指本协议下所涉及的市公园项目工程和生态林种植工程中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本项目实施不包括公园项目中生态林的种植,生态林的种植由建设单位与公司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1.3 当事人:指建设单位和本协议相关方,包括合作相对方、合作公司和施工方。
1.4 建设单位:按照立项文件确定的本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其全称是。
1.5 合作相对方:指经过谈判程序被建设单位选定的本项目工程PPP合作的相对方,在本协议中即为公司,合作相对方按约定出资设立与建设单位共同投资建设本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公司,同意建设单位以其名义建设、管理本项目,项目建成后同意建设单位收购合作公司全部股权并有权获得收购款的当事人。
1.6 合作公司:指由合作相对方单独或其与战略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与建设单位共同实施本项目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建安费预算额为限、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建设单位与合作公司的投资额达到建安费预算额后,与建设单位按本协议约定承担投资额不足支付建安费用部分的补充投资义务、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当事人。
1.7 施工方:经谈判确定的负责本项目施工及保修等义务的当事人,本协议中即
为公司。
1.8 监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本项目监理工作的法人机构。
1.9 债权人:为合作公司提供贷款、融资或再融资的所有当事人或实体,包括其各自的继承人及受让人。
1.10 建设单位投资额:指建设单位按本协议约定,按本项目建安费预算的15%承担的建设资金。
1.11 建设单位补充投资额:建设单位与合作公司的投资额达到建安费预算额后,如因材料、人力资源价格上涨、管理成本上升等导致建安费超出预算额的部分,建设单位
按%的比例补充投资;如因工程变更及或经合作相对方同意的增加工程导致投资额超出合作公司承担人民币亿元出资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按50%的比例补充投资。建设单位因合作相对方拒绝承担本项目增加工程补充出资时所承担的工程建设资金。
1.12 合作公司投资额:指合作公司按本协议约定,按本项目建安费预算的%承担的建设资金,及合作公司根据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承担的本项目勘察、设计费。
1.13 合作公司补充投资额:指在建设单位与合作公司的投资额达到建安费预算额后,如因材料、人力资源价格上涨、管理成本上升等导致建安费超出预算额的部分,合作公司按%的比例补充投资;如因工程变更及或经合作相对方同意的增加工程导致投资额超出合作公司承担人民币亿元出资的部分,由合作公司按50%的比例补充投资。如因增加工程导致合作公司补充投资的,增加工程须经合作相对方书面同意,否则合作公司有权拒绝补充投资。
1.14 合作公司实际累计出资额:指合作公司向本项目投入的资金,包括合作公司投资额及合作公司补充投资额。本协议约定,除合作相对方一致同意,否则合作公司因本项目工程建设承担的出资不超过人民币亿元。
1.15 固定回报:指合作相对方退出合作后可获得的回报。固定回报以经市审计局审定的合作公司实际累计出资额为基数,结合本协议所载明的年回报率计算。
1.16 年回报率:指经谈判后确定的、计算年固定回报的比例,本协议约定年回报率为%。
1.17 收购款:指建设单位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购合作公司全部股权时,合作相对方根据本协议可获得的合作公司实际累计出资额、固定回报、建设期利息及收购期利息。
1.18 分期工程:双方约定本项目工程根据规划分为若干期工程分别实施,每期工程即为本协议分期工程。本项目分期工程分别实施,分别回购。
1.19 建安费:指在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施工方应建设单位书面要求交付已完工工程(以先到时间为准)后,按本协议约定结算方法税前下浮%后经市审计局最终审定的本项目建筑安装费。
1.20 勘察及设计费:指合作公司根据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向建设单位或其指定收款单位支付的本项目勘察和设计费用。但建设单位要求合作公司支付的勘察及设计费须以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委托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