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第一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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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第一号修改单)
【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0.02.01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第一号修改单)
(2000年2月1日)
本修改单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2月1日以质技监标函[2000]018号文批准,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a.“前言”中倒数第三行“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更改为:“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b.第2章中增加以下引用标准,
“GB/T 16735--1997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
c.3.1.4 条第四行“易于拓印的车辆识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更改为:“对于采用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车辆,其车辆识别代号应易于拓印,打刻位置应符合前款规定,组成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高度应符合GB/T 16735的规定。
同
一辆车的车架(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
d.3.3 条改用新条文: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且最大不得超过
3.5m。
封闭式车厢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0%。
对于特殊作业的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
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