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得体会: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权利冲突(最新)

(精)心得体会: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权利冲突(最新)
(精)心得体会: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权利冲突(最新)

(精)心得体会: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权利冲突(最新)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经历了从物质文化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再到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飞跃与发展,文化遗产的范围和内容越来越丰富。与此同时,附着在文化遗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愈加复杂。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特定文化遗产上往往附着了多个主体的不同利益。不同主体在主张自身的权益时,就会产生权利的冲突。本文旨在从安顺天龙屯堡和云峰屯堡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出发,在文化权利保护的视野下对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权利冲突问题作出梳理,寻找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一、问题缘起:天龙屯堡和云峰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带来的思考

天龙屯堡和云峰屯堡,位于贵州省西部安顺市平坝区。从古至今,此地均为商贾云集之地,素有滇之喉、黔之腹的美称,是典型的屯堡文化村寨。这里聚居着一支与众不同的汉族群体——屯堡人,其先祖来自安徽、南京等地,乃明代屯军之后裔,至今繁衍600余年,其语言、服饰、民居建筑以及民俗文化内容仍沿袭着明朝江南一带汉族的文化习俗。2001年起,天龙屯堡和云峰屯堡相继进行旅游开发,其中天

龙屯堡被授予“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屯堡文化研究基地”“中国屯堡文化之乡”“中国十大古村落”等称号。两地最具特色的文化遗产便是传承至今约600年的石头建筑群,屯堡人的建造既保留了明朝时期南京一带汉族民居的建筑特点,又充分利用安顺当地喀斯特地貌中丰富的石头和林木资源,创造出了独具特色的屯堡建筑文化。当前,天龙屯堡和云峰屯堡在进行旅游开发时采取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天龙屯堡文化遗产的保护以旅游公司为主体,公司通过整体打包的方式对文化遗产进行管理、维护、修缮和规划。村民仍居住于原先的老宅中,但老宅的维护和修缮由旅游公司一手承包,村民房屋的使用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此种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不科学,破坏了景区风貌的统一性和完整性。2014年,天龙屯堡旅游景区停业整修一年,新公司将天龙屯堡位于主干旅游线路的房屋均包上了木制的材料,打造成了类似于贵州省西江苗寨的房屋建筑风格,此种包装模式破坏了天龙屯堡原有的建筑风貌和文化内涵。第二,旅游线路规划不合理,引发了村民之间的矛盾。公司在规划古镇的旅游线路时围绕着主干街道进行,诸如卫生的清洁、照明设施的安装、房屋风貌的维护和修缮等,都只覆盖了主干街道。主干街道因此商铺客栈林立,村民受益颇多,而支干街道的村民无论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还是在实际参与旅游开发方面,都极少获益。这样的旅游线路规划引发了村民之间的矛盾。第三,建筑修缮理念不合理,忽视村民的切身利益。公司针对文物建筑的修缮工作仅限于房屋的外观,无视房屋内部设施的改善,很多几百年以上的老房子虽然外观较为整洁,但是内部的排水设施、照明设置、环境条件等极差,村民们的生活极不方便。在访谈中我们了解到,如遇房屋漏雨,村民们不会自己修缮,而是等公司员工来处理。

云峰屯堡作为安顺地区屯堡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走进和了解屯堡文化的一扇重要窗口。但是,云峰屯堡采取了与天龙屯堡不同的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云峰屯堡的旅游开发目前由贵旅公司接管,公司为了保护云峰屯堡传统的建筑文化风貌,与政府合作建造了新农村住房安置点,并与全体村民达成协议:公司以每户房屋丈量的尺寸租赁村民的房屋,而村民则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购买新住房,搬到临近的住房点。至我们调查为止,相比于天龙屯堡而言,云峰屯堡中的建筑整体风貌保存地较好,村寨的整体风貌保存完好,房屋格局也较为完善,房屋中的家具、设施等都保存较为完整。在一些专注于研究传统建筑的学者们来看,云峰屯堡保留下来的这片建筑群落仍然是一片净土,无论是房屋的构造、布局,还是房屋内部的装饰都完整保留了屯堡文

化的印迹。但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同样离不开人的因素,这样的保护模式能否为继,仍需实践的检验。

另外,在对天龙屯堡和云峰屯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调查时,我们发现,屯堡方言在两个地方的传承状态都很好,村民表示孩子们在家成长,从小就学习屯堡方言,个个都会说“屯堡话”。屯堡的文化习俗,如节庆婚俗、屯堡山歌等保存得相对完整,但局限于中老年人群体。然而,2006年入选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顺地戏的传承情况却不容乐观,面临着传承后继乏人的问题,直接原因是传承人基于理性的经济选择放弃传承地戏,跳地戏收益太少,无法维持生计。但是,一些外来公司以地戏的脸谱、服饰等文化元素为基础,开发文化创意产品,赚得盆满钵满,而地戏的传承人却不能从这些收益中得到补偿。

对比天龙屯堡和云峰屯堡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以下问题值得思考:第一,由天龙屯堡古镇建筑群和天台山伍龙寺古建筑群组成的天龙屯堡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于文物保护这一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房屋所有权进行限制的行为是否合理?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私权主体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承担了更多的义务,那么因对私权进行限制而获益的社会公众是否需要对该私权主体进行相应的补偿?第二,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不同主体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主要表现为文化遗产

权利诉求的多样化。从普遍的公共利益出发,公众往往期望特定文化遗产能够最大程度地保存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然而,文化遗产的私权主体考量的往往还有其生存权、发展权的实现。在实现其生存权、发展权的过程中,私权主体可能会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害。两者之间的冲突该如何取得平衡?第三,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者之间很难划分出清晰的界限,往往相互依存。传统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文物保护为主,实行由政府统一管理、维护和修缮的模式;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扎根于乡土社会,由民间社会以自我管理、自我组织的方式传承和发展下来。在现代化冲击下的乡土社会面临着人口、人才流失的困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后继无人。如何从法律层面破解乡土社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困境?

二、法律回归:文化权利视野下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权利冲突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文化权利是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逐渐确立起来的,主要体现在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及其一般意见中。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一份文件指出,“文化权是指人人有权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人人对其创作的任何科学、

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或物质利益,有享有受保护的权利”。①其中,“人人”可指“个人或集体”;换言之,文化权利可由一个人作为个人、与其他人联合或在一个社区或团体内行使。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个体和集体实现文化权利的主要载体。

文化遗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多重主体,如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政府、法人团体、社区及个人等。他们共同构成了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利益相关方。这些主体既享有相应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具体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可能出现不同主体之间的配合与互动关系。如果这些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能够协调好,那么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有利的;反之,如果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得到妥善的协调,那么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则是不利的。②

(一)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在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中,我国现有的规范主要是从义务的角度阐释权利的内容。如我国《文物保护法》即以义务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为主,较少出现以相关主体的权利内容为主的规定。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也很少对相关主体的权利内容进行规定,法律法规内容基本以义务条款的形式体现出来。此外,2011

年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坚持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原则。这表明,该意见认可应当保护民众对有关具体文化遗产的权利。另外,《传统工艺美术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镂刻姓名。这一规定,也表明该条例对工艺美术大师在其作品上的署名权予以尊重。不过,这一权利,是著作权法对作者所授予的精神权利之一,该条例只是重复予以规定而已。

保护文化遗产是目前整个社会已然达成的共识。然而,在文化遗产保护中不断出现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应对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制度仍然显得捉襟见肘。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法律需要具有稳定性、科学性、前瞻性,而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方的权利意味着他方的义务,归根结底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的实质是权益的平衡问题。正如郑毅指出,“基本权利的边界主要存在于其他基本权利和对应义务两个维度中,易言之,其他基本权利和对应义务都可以促成基本权利行使方式的转化、限制乃至剥夺”。③因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明确必然导致权利的冲突。权利冲突的类型是多样的,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区分,如横向权利冲突与纵向权利冲突、公权利冲突与私权利冲突、基本权利冲突与普通权利冲突等。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横向权利冲突即个人之间、社区之间、个人与社区之

间等主体之间权利的冲突,纵向权利冲突即为国家与社区、公民个人之间等权利的冲突;公权利冲突是指不同政府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享有的职权的冲突,涉及公共利益,私权利冲突是指不同私权利主体对文化遗产享有的权利间的冲突,涉及私人利益。

国家、法人团体社区或者个人在法律事实上因与文化遗产的紧密程度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权利。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中,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以权利主体为主线脉络不失为一条理清诸多权利冲突的途径。从文化遗产相关权利主体的角度出发,分析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清楚看到其中利益冲突的实质,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权利冲突提供解决思路。

(二)文化权利视野下的文化遗产权利

“文化权利就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文化待遇和文化机会以及可以采取的文化态度和文化习惯。”④文化权利既是一种集体权利,也是一种个体权利。文化遗产权利也是如此。一般说来,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等亚类型;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文化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范围十分广泛。从文化权利的角度看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2005年10月通过的《欧洲理事会文化遗产社会价值框架公约》中首次出现了“文化遗产权”的概念。⑤王云霞对“文化遗产权”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她认为,文化遗产权是个人、团体及国家等权利主体对文化遗产的享用、传承和发展的权利;享用是主体对文化遗产的接触、欣赏、占有、使用以及有限的处分权利;传承是主体对文化遗产学习、研究、传播的权利;发展则是主体对文化遗产演绎、创新、改造等权利。⑥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天生附着特定的社会公共利益,特定社会成员不仅可以对自己所有的文化遗产行使享用、传承、发展的权利,也可以对他人或国家、集体所有的文化遗产享有接触、欣赏以及在某种程度上的利用、传承和发展的权利,甚至对其他国家、民族的文化遗产也享有一定的接触、欣赏与利用的权利。⑦当然,这里的“利用”不是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使用权或者利用权,而仅限于某种合理使用权。胡珊辰认为,文化遗产权是特定主体基于对特定的文化遗产的某种利益或者与特定文化遗产的某种联系,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对该文化遗产进行享用、收益、处分以及传承和发展的一种复合权利,包括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两方

面的多种复合型权能在内。⑧胡珊辰在王云霞文化遗产权概念的基础上增加了“收益”权能。周军从主体、客体、内容、特征等方面对文化遗产权进行了阐释和界定,从主体的角度将文化遗产权分为个人的文化遗产权、群体的文化遗产权、其他法人和组织的文化遗产权、国家的文化遗产权以及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权;从客体的角度将文化遗产权分为物质文化遗产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并对不同种类的文化遗产权内容进行了阐释和说明。⑨

文化遗产权作为一项普遍人权,不同主体同特定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程度的关系,因而对特定文化遗产享有不同的权能。按照从外围到核心的顺序,首先,与特定文化遗产关系最为疏远的是普遍的、一般的个人,即一般社会公众。因此,一般社会公众对文化遗产享有一定接触、欣赏、使用和保护特定文化遗产的权利。⑩这种权利,大体对应上述周军所说的“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权”。这也正如2007年《弗里堡文化权利宣言》提到的那样:“人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文化身份,并且使这种身份获得尊重;人人都有权了解自己的文化以及组成人类共同遗产的其他文化;人人都有权接触文化遗产,他们不仅是当代人,也是后代人的资源。”(11)该权利体现了维护代际公平和代际利益的原则。朝戈金认为,获得和享有文化遗产权利是人权的构成部分,也是大量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12)

其次,文化遗产权是特定民族、国家、群体或者社区的文化遗产权,是指文化遗产权的所有权属于由不特定个人组成的民族、国家、群体或者社区,但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相关组织对该特定文化遗产履行保护、修缮和管理的职责;相应的,该相关组织除了对该特定文化遗产享有接触、欣赏、使用的权利外,还享有一定的传播、收益的权利,大体对应上述周军所说的“国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遗产权”。

再次,文化遗产全是私权主体的文化遗产权。基于一定的私权关系,某些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特定文化遗产之间有着密切联系,他们不仅享有接触、欣赏、使用、收益等权能,并在此基础上还享有对特定文化遗产进行处分、传承、创新、创造等权利。因此,私权主体的文化遗产权本质上是受限制的所有权或文化产权。与“个人的文化遗产权”相比,“私权主体的文化遗产权”的范围更广泛,不仅包括自然人的文化遗产权,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遗产权。由此看来,如果以特定文化遗产本身为中心来界定权利内容、权利范围及权利行使方式的话,特定主体与特定文化遗产在法律事实上的关系越密切,则实际享有的权能越多。

针对某一特定的文化遗产,不同主体拥有的文化遗产权的内容,或者说权能范围是不同的。文化遗产权作为一个权利的集合体,是由不同的权利束组成的。这其中包括文化遗产参与权(人人都享有一定程度的接触、欣赏和使用文化遗产的权利)、标明

身份权(主要是指文化遗产所属的群体、社区等对特定文化遗产进行署名,以显示其作为该文化遗产来源者身份的权利)、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或者相关组织基于特定公共利益对特定文化遗产进行管理的权利,包括适当的收益、处分权能)、文化财产权(文化遗产所有人基于其所有或创造的文化遗产享有获得收益的权利)、文化发展权(主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者的社区个人及其组成的集合体享有的通过传承、发扬、吸收、创新等方式发展其特有的文化内容和文化形态的权利)等。

从文化遗产权所包含的权能来看,人类的文化遗产权(即“全人类的文化遗产权”)主要是指文化遗产参与权。特定民族、国家、群体或者社区的文化遗产权包括管理权、标明文化来源权、发展权、财产权等;私权主体的文化遗产权除了包括上述的权能之外,还包括适当的处分权能。

通过分析不同主体文化遗产权的权能,我们可以看到:人类的文化遗产权,从权利的一面来看表现为个体对特定文化遗产享有的普遍意义上的接触、参观、观赏等权能;从义务的一面来看主要表现为公权力机关有责任为公众提供便利和条件实现该项权能。特定国家、民族、群体和社区的文化遗产权兼有公权和私权两种属性。公权属性主要体现为相关组织基于特定国家、民族、群体和社区的公共利益对该文化遗产进

行管理、保护和传承的一系列权能;而私权属性则表现为可以排除其他主体对特定文化遗产行使标明身份权、财产权、发展权等权能。私权主体的文化遗产权主要体现出一种私权效果,反映在物质文化遗产上,实质上就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反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实质上就是特定社区或者个人对其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的知识产权。

图1 不同主体基于特定文化遗产的权能范围图

(三)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不同主体间的权利冲突

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可以做到产权明确,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活态性、传承性等特点很难确定产权归属,文化遗产上附着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复杂。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区域内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复合型的文化遗产,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复合型文化遗产的权利关系更是复杂。(13)此外,文化遗产保护中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的权利冲突现象更加突出。为此,在上文厘清了特定文化遗产上附着的权利束之后,我们可以从不同主体享有的文化遗产权出发,从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纠纷回归到权利本身来分析权利冲突的实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出现的权利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文化遗产参与权与文化遗产所有权之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领域,集中反映在不动产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特定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受到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限制。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文物保护中要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国家文物保护设计和修缮工作还应该坚持“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原则,全面保存并延续文物的历史信息和多重价值。(14)从这个意义上,公众基于广泛的公共利益需求的“文化遗产参与权”却形成对文化遗产私权主体所有权的限制,两种权利之间发生冲突。这一权利冲突体现在本文开篇的屯堡案例中,村民对传统建筑的修缮、拆除、新建等处分权受到了限制。

第二,文化遗产管理权与文化发展权之间的冲突,这主要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历史、艺术、文化、科学、社会价值等被人们认可之后,作为承载较多群体、社区私权利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演进过程,因更广泛公共利益的需求受到了公权力的干涉。实践中,作为文化遗产管理权的主体(大多数情况下是政府或相关组织),要么基于体现普遍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遗产参与权”的考量,期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要么基于地方性经济利益的考量,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干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和传承进程。这实质上就是文化遗产管理权和文化发展权的冲突。这一权利冲突在屯堡案例中的具体表现有:作为文化遗产管理者的政府希望能够完整地保护和传承屯堡地戏,但是村民却基于经济等理性考量不愿意参与地戏的传承,而当地政府对村民又缺乏相应的扶持、激励措施。此外,在天龙屯堡的旅游开发中,为了更好地保存和展示文化遗产的原貌,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止一切圈养牲畜的行为;早上8点至下午6点禁止农用车在天龙屯堡景区通行,并且禁止景区内一切新建房屋的行为。这样的做法来源于政府部门想要维系当地传统的建筑民俗、文化风貌,但却妨碍了村民想要改善自身生活条件以及发展生产生活的意愿,这实质上就是文化遗产管理权和文化发展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第三,不同主体之间基于特定文化遗产的标明身份权或文化财产权的冲突,这些冲突主要发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特定国家、民族、群体、社区基于其创造者的身份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标明身份权、文化财产权,然而复杂的历史和地域因素时常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范围难以清晰界定;纵使可以清晰界定,往往也会由于实践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缺位使得相关主体的文化财产权受到损害。实践中发生的此类纠纷不仅体现在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还体现在不同群体、社区之间。这类权利冲突在上述的屯堡案例中主要体现在作为屯堡地戏的主人

不能从屯堡地戏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中受益,但是利用地戏进行开发的商家却可以因此受益,实践中这种权利冲突的类型比较突出。

三、厘清关系:文化权利视野下文化遗产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一般而言,基本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路径:第一,权利位阶理论。通过赋予特定权利优先地位,其他权利相对做出一定退让。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主体间的权利冲突。第二,具体规定优先于概括规定。在法律文本上具体、明确地予以列举的权利优先于未列举出的权利。第三,个案中利益衡量原则。即在具体的个案中,法官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对两种相冲突的权利作出利益衡量。第四,立法衡量理论,立法者通过衡量各种利益制定出基本权利冲突法律规则。(15)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权利冲突,主要包括文化遗产参与权与文化遗产所有权之间的冲突,文化遗产管理权与文化发展权之间的冲突,不同主体基于特定文化遗产的标明身份权与文化财产权的冲突等。明确文化遗产保护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是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笔者拟从文化权利的角度出发寻找不同主体基于特定文化遗产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一)文化遗产参与权与所有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在我国,涉及文化遗产参与权与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文物保护法》第21条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与保养义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补充义务。(16)在特定文化遗产所有权归属国家情况下,国家在承担保护、修缮文化遗产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基于特定文化遗产的管理、收益、处分的权利。事实上,国家对特定文化遗产的所有权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代理人这一角色而被赋予的,文化遗产的修缮和维护资金仍然来源于纳税人的税金,可以说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权利义务相对等,这在法理上是成立的。然而,在特定文化遗产所有权不归属国家,也就是在私权主体的文化遗产上,《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际上构成了对私权主体文化遗产所有权的限制,将承载着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完全加在了所有权人身上。《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特定的文化遗产来说,同一客体上有两项权利,即文化遗产参与权和文化遗产所有权,不特定公众在基于文化遗产参与权享受权利时,却没有承担任何义务,而所有权人却要以一己之力承担为不特定公共利益维护和修缮文物的责任。这其中的权利义务显然是不对等的,在法理上也无从自圆其说。人类各种社会关系的本质都是价值关系或者利益关系,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任何社会主体从一个角度来说应

该进行一定的价值付出,从相对的另一个角度来讲又应该得到一定的价值回报,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是对等的。权利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义务则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如果就某项特定利益,法律关系的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关系的对应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相应的权利,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文化遗产参与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文化之于国民素质的提升、民族的延续具有重要意义。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文化遗产参与权构成了对私权主体所有权的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私主体应承担所有权损害之所有结果,如何实现两种利益的平衡是关键。国外就这一方面也有很多的经验可供借鉴。在英美法系国家,因公共利益之需而对私权限制建立在公共信托理论之上。相应的,私权因对公共利益的让位受到的损失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另外,针对历史建筑的遗产保护,西方国家还有发展权转移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在商业开发中使用。即假设甲地为历史建筑所在地,将控制甲地的开发强度转移到相关联的乙地块,使得开发者在乙地块得到额外的收益补偿,从而使得甲地块的历史建筑得到持久保护的经济平衡。(17)这些法律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文化遗产参与权的优先性地位,但是

有采取具体的措施来补偿私权主体所有权因文化遗产参与权受到的损失。笔者认为,对此类冲突的解决路径主要采取了权利位阶理论和立法衡量理论相结合的方式,重要环节是补偿制度的建立。

当前,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利益补偿做出规定。在目前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下,设立“文物保护员”(18)不失为一种变通补偿的有效措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我国的文保单位数量大,覆盖范围广,仅靠政府的管理根本无法实现对文物保护的全面掌控,有一些省份采取了文物保护员的管理制度,负责特定区域文物的检查、巡查等工作。笔者认为,这一文物保护实践为文物利益补偿提供了思路,文化遗产所有权人是与特定文化遗产关系最为密切的人,不仅有意愿并且又便利保护特定的文化遗产。因此,可以聘请文化遗产所有权人作为文物保护员,对文化遗产所有权人因保护、维护和修缮文物所付出的劳动给予利益补偿,并且应当将这种

利益补偿纳入常态机制,促进对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保护。这实际上是对文化遗产所有权人因文化遗产参与权负担的维护、修缮义务进行了补偿,实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

(二)文化遗产管理权与文化发展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和文化发展权相比,文化遗产管理权主要体现为国家、相关组织对文化遗产的监督、保护的职责,而文化发展权体现为一项寻求文化自主发展的集体权利。对于文化发展权的界定,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视角出发提出了自己观点。汪习根认为,文化发展权与文化权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从发展权和文化权的基本内容来看,文化发展权是指所有个人及其集合体有资格自由向国内和国际社会主张的参与、促进和享受文化发展所获收益的一项基本人权。(19)田艳认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包括精神性权利和物质性权利,精神性权利包括署名权、文化尊严性和文化发展权,少数民族的文化发展权是指作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创造者的少数民族公民个体及其组成的集合体应当享有通过传承、发扬、吸收、创新等方式发展其特有的文化内容和文化形态的权利。

(20)文化权利作为一项普遍人权这一命题虽是毋庸置疑的,但不同内容文化权利的实现仍然需要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制度良好的运作以及相对普遍的社会共识的支撑,这是普遍主义人权观和文化相对主义在文化权利上的统一。从三代人权(21)的划分也可以看到,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中,普遍人权的内容和形式也是不同的。换言之,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调查报告.doc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现状、存在问题 及建议-调查报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基本情况 1、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概况 ***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区,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各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保存着浓郁古朴的民族风情,民族文化保存较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目前,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个,州级民族村寨1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3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0个。**县从2006年开始“非遗”普查工作至今,已普查到资源总量120项,其中:民间文学27项,以苗族《刻道》歌、苗族《古歌》、苗族十二路《大歌》和苗族十二酒歌等高坡苗、河边苗等传统的叙事民歌为主,忠实记录了古代苗族的历史风貌、风俗和进化过程;民间音乐19项,最有代表性的是苗族的“飞歌”、“情歌”和“游方歌”,其价值主要表现为以歌动人、以歌传情,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相传;民间舞蹈8项,最具代表性的是苗族的芦笙舞、板凳舞、踩鼓舞和捞虾舞,是集祭祀性、欢乐性、参与性和娱乐性为一体的舞蹈,是苗族群众精神上的释放和凝聚力的具体表现;民间美术5项,分别是苗族服饰、银饰、挑花、刺绣和剪纸;民间手工艺15项,以苗族服饰制作、苗族银饰制作和苗族织锦制作为代表,代表苗族最古老的民间艺

术之花;民间曲艺2项,分别是苗族便哦和苗族嘎百福;传统戏剧1项,是当地汉族群众在春节前后表演的一种传统剧花灯;民间竞技5项,目前保存较好的端午节龙舟竞赛和苗族斗鸡、斗牛、斗鸟;民俗29项,最具代表性的是苗族姊妹节、独木龙舟、二月二架桥和祭桥、丧葬、****地区玩水龙等5项,展现了**祭祀文化和民间崇尚;传统知识11项,主要是***境内民族医药,多数具在自己的特色。 2、传承与保护现状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实社会,**非物质文化也承受着外来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冲击。首先在民文学方面,除苗族《刻道》歌已得到专项保护外,其余的都面临失传的危险。其次在口述文学方面,40岁以下的人基本上都不知道如何讲述那些美丽的故事,动人的歌谣,富有哲理的谚语。三是多数民间音乐和舞蹈将面临失传的危险。如苗族的许多古歌,60岁以下能传唱者已寥寥无几。民族舞蹈除板凳舞、芦笙舞和踩鼓舞仍在节日活动中进行表演外,其余舞蹈大多数没人会跳了。四是民族民间美术的传承面临诸多困难。由于南下打工潮流的影响,20岁以下的青年女性都不愿意刺绣、挑花,因为手脚慢的几年才绣好一件,不如去打工挣钱,待钱凑够了,直接买一件穿在身上。五是民间手工艺老年的传承人所剩无几,中年的传承人相对稳定,但后继的传承人有很多不愿从事此项工作,传承前景令人担忧。六是民间曲艺和传统戏剧已后继无人,面临消失的可能。七是民间竞技和民俗具在很强的互动性和参与性,能适应不同时代,普遍保存得比较好。八是民族医药为主传统知识方面,因自古以来都比较保守,一般传内不传外,传男不传女,部分已经正在消失。

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及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a10831573.html, 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及建议 作者:周双鹤 来源:《神州·上旬刊》2017年第10期 摘要: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清楚的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义不仅仅在于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留存城市的记忆,同时也是城市进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之一。借鉴各地成功经验,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道路可谓大势所趋。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建议 简·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写到:“老建筑对于城市是如此不可或缺,如果没有它们,街道和地区的发展就会失去活力......老建筑对街道和街区的安全和公共生活是一种必需,人们离不开他们提供的方便和亲近的人际关系”。我们不得不认识到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目的正是对构成人类记忆的历史信息及其文化意义在城市中的具体表现进行保存。 许慎,东汉著名经学家、文字学家。他历近三十年编撰了世界上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使中华汉字的形、音、义趋于规范和统一,被后世尊为“字圣”、“字学宗师”。许慎文化园是依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许慎墓规划建设而成。全园在形式上是一组汉代风格的建筑群;内容上以展示汉字文化为主,以儒家文化为补充,集经典文化教育、励志进取教育、崇文尚贤教育于一体。 一、许慎文化园概述 许慎文化园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时又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在开发利用园区资源同时,也要做到充分的保护园区文物。许慎著世界上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在汉字、汉文化、文物古籍的宣传、实践、保护、利用上,许慎文化园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1.学术科研 许慎文化园每五年一届(2015年后每三年一届)的许慎文化国际研讨会,从许学、经 学、说文学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各位专家学者提交了相关的学术论文,并编印成册,促进了与会专家学者的交流切磋,也增强了许学爱好者坚持做学问的信心。 科研成果的取得离不开书籍的收藏、研究。许慎文化园资料中心是园区的心脏,现藏书万余册,同时立足于建成全国最大的许学资料研究中心,以满足广大许学爱好者的科研需求,充分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兼利用的作用。 2.场馆及库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颁布的现实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颁布的现实意义从1998年起, 文化部就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国内外立法调研的基础上, 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3年10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我国于2004年8月正式加入该公约。为借鉴该公约的基本精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也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2011年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历史上和文化法制建设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拥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至今的各种神话、歌谣、谚语、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以及各种礼仪、节日、民族体育活动,如百花争艳,似群星灿烂。它们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根基和动力,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对于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推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全球化的日益深入,中国社会转型进程的加快,高科技的迅猛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遭到毁弃。通过立法设定相关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有力支撑,成为时代的迫切需要。从1998年开始,全国人大、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就开始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题调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终于在2011年2月25日经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培养解决问题能力-心得体会

培养解决问题能力-心得体会

培养解决问题能力心得体会 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数学课程标准的总体目标之一,《标准》指出:通过义务教育阶段的数学学习,学生能够初步学会运用数学的思维方式去观察、分析现实社会,去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增强应用数学的意识。 1、鼓励创新,引导学生敢于提出问题。 创新意识的培养要从提出问题开始。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努力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学生形成学习数学的心理自由、心理安全。激励学生能大胆质疑,乐于讨论、对数学活动充满热情,敢于提出问题并积极主动的从事探讨活动。 在教学“比一比”时,老师创设了和学生比高矮的情景,目的是让学生说“老师比我高,我比老师矮,但有的学生提出了,我长大了会比老师高”,这是老师在备课时所没有考虑到的。由于本课的教学目标,除了在知识与技能上“使学生学会比高矮的方法”,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让孩子体验高矮的含义”并通过合作交流,并通过合作学习交流,体会互相学习的乐趣。孩子使用发展的眼光想到若干年以后的变化,并将所学得知使用语言表达出来,当然值得肯定。教师对学生思维方式进行了表扬,保护了学生思维的积极性。 2、创设现实情景,引导学生从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 数学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数学家和教材编者头脑里特有的,数学时从现实世界中抽象出来的。生活中处处有数学,因此,学习数学的起点是培养学生以数学眼光发现问题。

在数学教学中,教师就应该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及心理特征,为儿童创设有趣的,可探索的,与学生生活实际密切联系的现实情景,引导他们饶有兴趣的走进情境中,去发现问题,并且提出问题。如在教学用减法解决“求一个数比另一个数多几“的问题时,展示角猜中”作业评比“的情景图时,就可以结合本班学生的名字来称呼。也可以结合学生生活实际,以本班学生评比栏中的红花的数目相比,或以学生看课外书的数目相比等等,让学生从自己非常熟悉的情境中去搜集信息,在想一想能提出什么问题?使学生感受数学问题,从而初步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 3、自主探究、合作交流,引导学生善于解决问题。 提出问题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最重要的是让学生能创造性的解决问题。 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就要给学生提供自主探索的机会、引导学生去动手实践、自主探究和合作交流,在观察、实验、猜测、验证、交流等数学活动中解决问题、并初步发展学生解决问题的策略。比如教学“分一分”时,教师出示了许多水果和蔬菜,让学生通过合作交流找到了不同的分类结果。有的是按水果不同分的,先按水果和蔬菜的标准分为两类,先按水果和蔬菜的标准分为两类,每一类中再按颜色不同分,利用多种分类的标准进行细化。这个结果是小组合作交流的结果,是出乎教师意料的结果,引起了学生很大的兴趣,把课堂气氛推向高潮。 学生意想不到自己的努力可以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体验到成功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发展与挑战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发展与挑战 朱兵 当前,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全球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文化遗产保护在今天愈来愈成为一个浪潮。出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就是说,在经济、科技全球化日益严重的今天,文化遗产对一个国家、民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这种重要性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对文化遗产的认识。这种重要性除了体现在一般的文化意义上外,还体现在政治、经济、民族、国家文化主权等等方面。文化的问题、文化遗产的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为全球所关注。 第二个特点就是对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范围的认识在不断扩大,保护的程度在不断加深。用今天的观念看,在文化遗产的范畴中,主要包括物质和非物质遗产(或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两大类。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围绕着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或有形文化遗产)来进行的。就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而言,保护对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标准也在不断更新。从我国来说,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从对重要的、单个的文物古迹的保护扩展到对文物古迹周边环境保护,又扩展到对以某个历史建筑群为主体的历史街区、村镇、城市的保护。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此,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已经突破了传统范畴。

第三个特点是随着保护对象的多元化,保护对象的价值标准和保护方式也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向。历史年代再也不是一个绝对尺度。“保护”一词的内涵不断扩充,它不再仅仅被理解为是对物质形态的“保存”,还包括研究、利用、宣传、传承与弘扬。其意义除了“保存”本身之外,更多地体现在与当代社会发展、文化建设等等的相互关系之中,并成为国家、民族现实生活、生存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述这些变化可以说既是全球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具体缩影。 一、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特点和构成 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的形成和特点与我国的立法体制密切相关。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因此,既要保证国家权利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同时又照顾各地不同的需要,确立了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它包括了具有不同层次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区条例、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对这种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为保证法制的统一,明确规定了不同层次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宪法的效力高于一切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同时,立法机关还实行立法监督制度,上级立法机关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规规章。 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宪法和其他基本法所确立的原则之上的,这些原则包括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则,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各民族

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闽南师范大学 课程论文 马克思主义精神与文化遗产保护姓名:黄红林 学号:1203030126 系别:政法系 专业:行政学与政治学 年级:12级 指导教师: 2013年11月

目录 摘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文化遗产保护对当代社会的重要性 (2) 1、文化遗产保护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文化精神 (2) 2、文化遗产保护与马克思主义精神 (2) 3.文化遗产对社会的作用 (3) 三、如何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 (3) 四、结论 (4) 五、致谢 (4)

摘要 人类文化遗产被破坏的事件历历在目,无不让人心痛惋惜。而我们该怎么去保护现存的文化遗产,才能避免上述悲剧重演?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与马克思主义精神都肯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与重要性。保护文化遗产,必须从基础做起,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来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让传统历史文化遗产继续绽放华彩。关键词:文化遗产;三中全会;马克思主义;创新 前言 新浪网报道2012年1月26日,原本计划恢复原貌的“梁林故居”现已基本被拆掉,只剩门楼旁一小间。市文物局局长孔繁峙表示,此前并不知晓故居被拆一事,已责成东城区文委调查。目前考虑的方案是复建故居,但最终方案还未出炉,整个复建工程需等住户全部搬走才行。对于这个问题,网上争议不断,在现代化的今天,难道一切都得现代化?发展就是要破除一切旧事物?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 所谓文化遗产,是指人们所承袭的前人所创造的文化或文化的产物。就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而言,它集中地表现为中国的传统文化,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传统文化,以及我们今天所必须面对的其他国家民族的文化。这些都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收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当前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仍面临文化生态、政策环境、行业自身等多方面问题。1而相关行业与政府部门对文化遗产的重视意识与保护力度的薄弱更让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 譬如漳州版“三坊七巷”——文川里走过数百年,而今却面临拆除的危险。虽然在报道后政府部门有效地将之保护起来,但这件事无疑是反映了文化遗产保护的不足。梁林故居,林白水故居、赵萝蕤与其父亲长住过的四合院遭遇危机,最终都被粗野的推土机连骨带肉全吞噬了。,到了2005年,北京的名人故居,全市308处,有189户暂未 1 节选自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新华社北京2月8日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有哪些:保护文化遗产的意义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有哪些|保护文化遗产的 意义 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意义 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它包括了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文化遗产是人类改造自然的产物,它反映了历史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见证。通过对文化遗产的研究探索,我们可以窥见人类自诞生以来的生活面貌。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是人类过去生活的反映,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循环的特点,一旦消失,就可能永远不能再现,因此,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义及其重大。 在现代国际竞争和地区竞争日益激烈的局势下,各国都把经济的增长放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只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以拆旧建新的趋势日益加快,各种古老的建筑物、遗址被现代化的机械夷为平地,各种文物被无情的摧毁。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许多文化遗产也被商业化的操作,把经济利润的最大限度的获得看作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在许多旅游地,商家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不顾环境的承受能力,过量的游客蜂拥而至,这不但改变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更为严重的是给文化遗产带来极大的负担,常常遭至遗物的破坏,加快了遗存的损耗速度,缩短了文化遗产的生命。这主要还是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不够深刻,对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认识不足。因此,加强对文化遗产的合理、正确的保护,加大对文化遗产知识的宣传工作就显得及其迫切和重要。 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与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其内容丰富多彩。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十七届大会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分

中国的文化遗产怎么保护

中国的文化遗产怎么保护 都知道我国是拥有五千年历史文化的滔滔大国,我国的文化遗产也是数不胜数,每个人都能说出一两个,但是中国的文化遗产有哪些呢?要怎么保护呢?其实总共有52个各种各样的文化遗产。作为一个中国人,肯定要对这些遗产有所了解才不失为一个中国人,更要细心保护他们。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文化遗产? 结合文化遗产清晰条理的向我们说明了这个问题。文化遗产主要分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法律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仅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文化价值的人类杰作,即并不是所有的文化遗产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我们不会保护其中的糟粕。 ▲二、为什么要用法律保护文化遗产?

从文化遗产具有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即历史之见证、身份认同的纽带、文化多样性之体现、创造力之源、文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遗产涉及不同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正当利益和不同文化遗产权益和文化遗产权益与其他正当权利 之间可能发生冲突三个方面向我们展开。这三个方面向我们展示了文化遗产本身具有的重大意义与其保护过程中有诸 多问题之间的矛盾,而这个矛盾的解决必然需要法律的保障。 ▲三、怎么用法律保护文化遗产? 从国内到国际两个方面向我们介绍了目前用于保护文 化遗产的法律。就国内而言,目前我国已经在宪法第22条、文化遗产基本立法、其他相关立法以及政府部门的行政立法和部门规章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而国际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1954年颁布的《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公约也都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法理依据。 ▲四、公众如何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就目前中国文化遗产多的现状,王教授指出,只是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我们每位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当中来。我们可以通过捐资募资、文物认领、文保义工、志愿活动等多种方

听一年级数学公开课“解决问题”听课心得体会

听一年级数学公开课“解决问题”听 课心得体会 XX年5月5日,汝河路老师曲晓艳为我们全区数学教师上了一节精彩的一年级“解决问题”课。使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小学数学课堂教学的生活化、艺术化。课堂教学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话题,大家对教材的钻研都有自己独特的见解。所以,我也只能跟大家交流我个人听课的一点肤浅的看法。通过听课,让我学到了很多很多新的教学方法和新的教学理念。这节课在教学过程中创设的情境,目的明确,曲老师在课件里呈现微课视频,其情境的内容和形式的选择都符合一年级学生的年龄特点。对于低年级学生,颜色、声音、动作有着极大的吸引力, ----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解决问题,整个教学过程都紧紧围绕着教学目标,非常具体,有新意和启发性。这样的情境让学生体会数学来源于生活并运用于生活,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这样学生们会非常乐意参与这项游戏,不但激发了他们了学习的欲望,而且兴趣也被调动起来,于是在自然、愉快的气氛中享受着学习,这便是情境所

起的作用。这种情境的创设非常适合低年级的学生。创设的情境真正为教学服务,如果只是为了情境而情境,那就是一种假的教学情境。曲晓艳老师的课,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热情,同时也体现出了老师深厚的教学基本功。整节课,教师都很有耐性的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充分体现“教师以学生为主体,学生是数学学习的主人,教师是数学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和合作者”的教学理念。执教者的语言精练、丰富,对学生鼓励性的语言非常值得我学习。这节优质课授课教师注重从学生的生活实际出发,为学生创设现实的生活情景,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合作交流的教学模式,让人人学有价值的数学,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体现了新课程的教学理念。 XX年5月5日,汝河路老师曲晓艳为我们全区数学教师上了一节精彩的一年级“解决问题”课。使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小学数学课堂教学的生活化、艺术化。课堂教学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话题,大家对教材的钻研都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XX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doc

XX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 策 XX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XX市文化局局长XXX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是一个民族和地区最可珍惜的宝贵财富。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持我们的文化基础,守护我们的精神家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XX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积极配合,广大文化文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解决。 一、XX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 XX地处金沙江、岷江汇合处,是长江正源的起点,有“万里长江第一城”的美誉。早在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活动,筠连县巡司镇拱猪洞发现了距今4万年的古人类臼齿化石,翠屏区、XX县等地发现的新石器时代石器,部分带有云贵高原史前文明特征,证明这里曾是古代文明交汇和融合的地方。西汉高后六年(公元前182年),XX筑僰道城,迄今已有2180余年的历史。同时,XX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有古语言文字、口述文学、传统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6大类,90多个项目,其中屏山县的“金江号子”、江安县的“竹簧工艺”、翠屏区的“面塑”和XX县的“小彩龙”等均有较高的知名度。由于XX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198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6年5月,市境内共保存有各类不可移动文物1000余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僰人悬棺、真武山古建筑群、夕佳山民居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3处(旧州塔、大观楼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4处(云南会馆、武庙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95处(北岩寺、叙府会馆等)。另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处(翠屏区李庄镇),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处(江安县),省级历史文化名镇1处(屏山县龙华镇),历史文化古街区1处(冠英街)。文博单位共收藏有石器、铜器、陶器、字画等各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调研报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调研报告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近年来也开展了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作,但其保护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应当通过公众对于此的了解以及关注、支持程度来看待。我国现有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草案都强调责任与义务,却没有有效解决公众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所应获得的对遗产的实际认识与认同,并进而阻碍了有效地保护与传承。本文正是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研究民众对于非遗情况的认知以窥探保护的效果与现状,并就一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字:非物质文化遗产;公众态度;法律保护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也开展了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作,但其保护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应当通过公众对于此的了解以及关注、支持程度来看待,为此本课题组特组织了在宁波与温州两地向市民发放并收集调查问卷进行调研。 在其他国家,早已开展了相关的保护工作,据我们采访过的专家介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则起步较晚。日本在1950年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韩国也于1962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至七十年代初,一些国家如突尼斯、玻利维亚、阿尔及利亚、塞内加尔、肯尼亚开始在国内层面采取了版权法或者准版权法的模

式(quasi-copyright framework)为其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法律保护。民众对于其文化遗产的认知、认可程度也较高。 在立法上,我国也已经开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现已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有望在今年进入人大常委会议事议程并很有可能获得通过。《草案》将法律的保护范围界定为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国家保护:(1)濒危的古语言文字;(2)口述文学和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杂技、木偶、皮影、剪纸等;(3)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4)传统礼仪、节日、庆典和游艺活动等;(5)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6)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而对于此,许多市民其实并不清楚,他们或则没有听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或则不明其义,或则不知其所指。当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寡闻并不是我们担心的关键,最为关键的是民众,尤其是青年人对于一些传统文化的渐行渐远。 浙江省在XX年年通过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并且各地政府部门也积极开展了一些保护、抢救工作,但是由于保护才刚刚开始,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

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 20世纪后期以来,受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生活现代化时代潮流的猛烈冲击,人类各民族在历史长河中所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正遭受着日益严重的吞噬,保护和拯救它们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人民和政府必须面对的一项繁重而严肃的课题。1972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17届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该组织于1997年又通过了建立保护“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这两项重大决策,标志着人类已经从惨痛的历史教训中警醒,开始自觉地保护千百年来人类创造的文明成果和亿万年来大自然创造的美妙景观,追求人与自然的共处并荣、文化与环境的和谐一致,从而跨进一个新的文明时代。 我们必须看到,威胁世界遗产生存的因素,不仅有自然灾害的频仍、经济开发的过度、环境污染的加剧和武装冲突的升级,还有文化霸权主义的横行。 在当今世界上,关于人类文化的发展,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试图凭借强大的经济、科技乃至军事的力量,铲除世界各民族文化的差异性,以实现全球单一化。持这种观点国家,出于一已私利,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和发展模式强行推销,买他账的,便视为朋友;不买他账,就视为异类。对异类,他横加指责,肆意干涉,甚至不惜动用武力,非消灭人家不可。这是一种十足的文化霸权主义,是违背时代发展潮流的。另一种观点是主张世界各民族各国家一律平等,承认各民族各国家在文化上独立性、差异性,允许世界文化多样性,主张世界文化“和而不同”。道理很简单,各民族各国家的自然环境、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发展历程,千差万别,各具特色,这是一个任何人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正是这些差异,才使得我们的世界多姿多彩。这种观点才是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 保护世界遗产绝不是仅仅关于某项具体自然或文化遗产生存的问题。我们必须站在时代的顶峰上,放眼全球,充分认识保护世界遗产和进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教育的战略价值和意义。 从民族的角度看,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已被物化为恒定的形式,表现为历史的、静止的、不可再生的,它的精神蕴涵隐藏很深,已远离它的生态环境,如果没有相应的文化修养,不能潜心感受和解读,是很难把它全部激活、接受和传递的。例如古代玛雅的象形文字,当西班牙殖民者把最后一位祭司杀死以后,再也没人能够释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则是具体的活动过程,表现为现实的、活跃的、不断生成的,同时它就植根于民众真实生活之中,是民众日常经验的一部分。其精神蕴涵有如空气和阳光,可以直接被人们所吸收,并在经常性的活动中世代传承。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更强烈的唤醒和强化民族意识的作用。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是她独有的民族精神全民性的活的记忆,是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是维系民族存在的一条生命线。这条生命线一旦遭受破坏,民族文化的基因及其生命链将出现断裂变形,民族的存在随之发生危机。在人类历史上,因为自身文化的失传或被强行割断而解体乃至消亡的事实,就深刻地说明了这个道理。像璀璨的古代玛雅文明,灭亡了几个世纪,直到近代才被人们重新发现,然而我们已经无法使其复活。 从国家角度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助于维护国家独立。国家作为多民族共同体,广义地讲就是一个大民族,所以也称民族国家。一个大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根本标志是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而文化遗产突出地反映着民族神精和文化传统。它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深入脊髓的文化积淀,也是它独特文化身分、文化个性的确证。据此,民族国家的自尊、自信才能确立,才会形成最深沉的凝聚力。在正常的状态

解决问题培训心得三篇

解决问题培训心得三篇 解决问题培训心得篇1 今天培训的主题是“问题解决”,解决问题培训心得。体会颇深。 从董研老师的培训中,让我了解到了大到“智慧教育”以及国内外一些信息网络化的应用,小到我校双平台的运用,使我大开眼界深深的感受到现在是一个信息网络化的时代,我们要不认真用心的去学习,将会被淘汰,尤其学校给老师们提供了有力的资源平台,我们更要学会珍惜有利的资源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 从郝晶晶老师的培训让我很震惊,一位80后的新教师居然进步这么的大,无论是专业还是思维、理解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认识,俨然象一位专家型的教师,由此我体会到只要我们做个有心的、用心的、对学生负责的教师,就一定会成长为专家型的教师。 铁补校长的培训,让我最受益的是学道的编写,即情境的设置、问题的提出、思维导图的设置等。以开发学生潜能为目标的“问题体系”。这个体系以“问题”为中心,以“方法”为中介,以“答案”为结果,根据学生的智力发展水平构建了五个层次的教学结构,揭示了五种类型的“问题解决”情景对于开发学生潜

能的功能作用。“所谓基本问题,教师在学道中可以设计开放性的问题让学生有一个能够不受限制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见解的环境和机会,提出质疑,同时为学生介绍一些适当的研究方法,提供必要的探究条件和手段,让学生通过自己实践或实验来验证所学的知识,以及提出的解决问题方案。 解决问题培训心得篇2 6月底我参加了为期两天的《班组长问题分析与解决》培训,通过此次培训,从中收获颇多。对演绎思维、归纳思维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创新思维需要有独特的想法,就如老师所说的,“创新,就是把睡过两个月的床单拿起来抖抖,反过来再铺上”,其实创新也是蛮简单的,就是把平时所掌握的知识或技能尝试以不同的方式、方法或答案去实践,就可以做出不一样的结果。 老师让我们对一些案例使用头脑风暴来说出筷子的几百种用途、杯子里的水在不倾斜的情况如何倒出来等,通过这两个案例,让我知道其实你所想的也是别人所想的,你所想到的不一定别人也想到了,只要自己能通过自己大胆独特的想法去想每一件可行的事情,这样才能收获学习更多,才能不断的提升自己。 这次培训让我收获最大的就是让我知道如何填写九宫格,虽然这是一道很简单的数据逻辑思维题,但是这次老师教了我们一个非常简便有效的填写方法,通过规律可以快速的填写出正确的

论中国文化遗产的现状和保护

圆明园祭 ——从圆明园看中国文化遗产保护 300年的岁月,对于浩浩汤汤,蔚为壮观的中国历史来说只是过眼云烟,然而对于一座园林,却可能是不能承受之重。三百年的雕琢,三百年的洗礼,于圆明园,即如此。我的心被深深地震撼了。震撼于她的华美和无双,震撼于她沧桑的历史变迁,更震撼于这其中的巨大失落。曾经的万园之园,曾经的文化集萃,如今却只剩下残垣断壁,怅惘低回。 圆明园,这个五世皇帝的御用之园,经历了一百五十多年的发展和经营。每一朝,从帝王到臣民,都对她倾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感情。尤其是皇帝们,他们亲自参与园林的设计,亲自督察施工情况,为每一处景色取名、题词。乾隆将他钟爱的南方园林创造性地复制到圆明园中,帝王们将中国无数的稀世珍宝藏于此园中,一年中大部分时候他们都在此度过。因此圆明园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一座园林了,于当时,她已俨然成为了中国政治文化的又一中心,于今,她是一座文化宝库,不仅体现着清国帝王们的审美情趣和政治抱负,更体现出一种凝练和集萃,凝练出中国园林艺术的精髓和我们整个民族文化体系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核心,集萃中华民族灿烂夺目的艺术成就。 圆明园的美不仅得到国人的称赞,也让外国人惊叹不已。当时一批批来自英国、俄国的使者,视其为仙境和梦幻之所在。然而他们带来的不仅是这些,从那些来自西洋的贡品中早已透露出这样一个讯息:西方文明正在迅速崛起。但我们的天子们并未从那些精致的马车、大炮中读出更多的东西,却依旧沉迷在圆明园带给他们的安逸与平静中。 1860年10月6日,让我们永远记住这一天。圆明园被英法联军入侵,惨遭洗劫与焚毁,并由此开始了她坎坷曲折而悲壮的命运。一切的荣耀、骄傲与奢华在大火中化为乌虚,在洗劫中粉身碎骨,帝王将相,君臣百姓无不失声痛苦。整个民族在滴血! 尽管皇帝太后们想通过修复的方式竭力挽回,然而对正处于刀尖上的中国来说,这已成为不能承受之重。1900年义和团运动时期,八国联军又给了原本脆弱的圆明园一致命的一击。 军阀混战的中国,文化大革命时的中国,都有太多的无奈。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已无力保护这座在风雨飘摇中挣扎的万园之园,尽管她已经面目全非,满目疮痍。园内的石块、木材、华表、碑帖、砖瓦…甚至是土地——这个稀世之园的仅存,仍被无情地掠夺与侵蚀着。而这个过程,长达六七十年之久。至此,她已失去了最后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价值意义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价值意义 文化遗产的定义, 与“文化遗产”的“泛概念”不同, 从保护的角度看, 一般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从1972 年到现在, 一直在进行文化遗产的保护, 其保护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72 年开始到现在, 以实践《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建立“世界遗产名录”为主的、偏重于物质文化的保护; 第二阶段, 从1989 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开始到现在, 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为主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联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系列文件及其背景来看, 这两个阶段的保护, 与全球化进程和世界经济、文化发展趋势紧密联系, 具有高 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影响世界文化走向的深刻意义。 一、物质文化保护的背景及其意义(1972 年———现在) ( 一) 世界遗产保护的提出和经济文化背景 20 世纪是科技革命的辉煌世纪, 也是“全球化”重新启动 的世纪。世界各地为了发展经济, 攫取资源, 破坏自然, 正如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在地球上许多地区, 我们可以看到周围有越来越多的说明人为的损害的迹象: 在水、空气、土壤以及生物中污染达到危害的程度; 生物界的生态平衡受到严重和不适当的扰乱; 一些无法取代的资源受到破坏或陷于枯竭; ??”*)。另一方面, 经济建设对文物的破坏, 比战争更为恐怖。比如60 年代, 埃及在尼罗河上修建了阿旺斯水坝, 致使两座千年神庙毁于一旦。据统计, 当时所毁掉的文物古迹数量大大多于两次世界大战所破坏数量的总和。人类为了自己这一代的所谓“幸福”, 恣意蹂躏自然、毁灭文物。面对残酷的事实和严峻的局面,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发布的5 个月之后, 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08 ( 二) 世界遗产的分类与价值 《公约》规定保护的对象是“文化遗产”和“ 自然遗产”。“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是: 文物、古建筑群、历史遗址, 这些显然是物质的。后来在实践中又添加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自然遗产”显然是从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角度提出的。凡是有条件评 上的, 都收入《世界遗产名录》。我们平时所说的“世遗”, 指的是 这类名录。以下对世界遗产: 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 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文化景观的性质、价值作阐释。 1.世界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遗址三方面。如我国被列入的有拉萨布达拉宫、安徽古民居建筑、苏州古典园林、曲阜孔府、孔庙、孔陵等, 这是属于建筑群; 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龙门石窟、敦煌莫高窟等, 这是属于遗址、文物;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属于历史遗址。这些文化遗产, 无论是雕塑、雕刻、建筑, 都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 都是人类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从历史、文化、艺术或科学角度看, 都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历史遗址则有人类学、人种学的价值。世界遗产委员会对莫高窟作了以下的价值评价: 莫高窟地处丝绸之路的一个战略要点。它不仅是东西方贸易的中转站, 同时也是宗教、文化和知识的交汇处。莫高 窟的492 个小石窟和洞穴庙宇, 以其雕像和壁画闻名于世, 展 示了延续千年的佛教艺术。 敦煌壁画是世人公认的“墙壁上的图书馆”, 丝绸之路是“和平”之路。“中国威胁论”不符合中国的历史和现在, “文明冲突论”也不是世界文化发展的趋势。 2.世界自然遗产指具有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自然遗产的保护具有保护物种、地理地质结构价值, 还有自然审美价值。例如中国的九寨沟、武陵源、黄龙风景区等。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 国家公园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 3.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满足上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方面条件的, 可列为“双遗产”。“双遗产”深刻体现了人与自然、人与文化和谐的价值观念。《公约》中本来没有“双遗产”,“双遗产”是我国泰山的自然美和我们祖先智慧相结合而对世界遗产作出的贡献。1987 年, 中国泰山申报世界遗产, 5 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然遗产协会副主席卢卡斯先生来泰山考察, 发现山上名胜古迹众多, 有古建筑群20 多处, 历史文化遗迹2000 多处, 还有 福

心得体会:思路决定出路——读《工作就是解决问题》有感(最新)

心得体会:思路决定出路——读《工作就是解决问题》有感(最新) 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从自身发展的角度看,它又是伴随着我们成长、进步的良师益友。好的书就像一把钥匙,总能给人以心灵的启迪,我就有这样一把好钥匙--《工作就是解决问题》。这本书言语平实、结构合理、内容丰富、案例生动,通篇都折射出智慧的光芒,娓娓道出了一个个看似浅显易懂但其实容易让人迷惑的道理。读后,我如醍醐灌顶,茅塞顿开。 《工作就是解决问题》中,我最喜欢的是《有问题其实很正常》、《困扰你的不是问题本身》这两篇文章,因为它们告诉了我一个道理:角度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只要改变传统的固有思维,工作、生活中看似复杂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犹记得当年刚参加工作时,我最期望领导多给我派任务,认为这是对我工作能力的肯定,相信这也是每位职场新鲜人都曾有过的感受吧。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已步入中年的我对工作已不再新鲜,但新任务、新问题却层出不穷,总也解决不完,这时的我更多感到的是疲惫和压力,有时也不禁感叹为什么这世界上就

没有一份不存在问题的工作呢?当我万分纠结的时候,文中的一个小故事启发了我:它讲述的是一名企业家因问题缠身而感到苦恼,这时一名热心的咨询师把他带到了一处墓地,告诉他只有这里的人才不会被问题所困扰。企业家了然了,我也了然了,明白只要我们生活在世界上,总会遇到问题。从孩提时的蹒跚学路、求学时的探索求知、再到工作时的完成任务,哪一个不是不断遇到问题、解决问题呢。困扰我的其实不是问题本身,而是对解决问题的忧虑。掩卷细思,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我觉得遇到的问题越来越难以解决?只愿意解决熟悉的问题而排斥解决新遇到的问题?总在问题解决之后才觉得事先想象得过于困难?这究竟是我的工作热情已经在日复一日的劳作中逐渐消失,还是我解决问题的思路过于单一,又或是我缺乏解决问题的勇气?这时文中的另一个小故事告诉了我:它讲的是一名军阀每次处决死刑犯时,都会给出两种方式让犯人选择,一种是直接被枪毙,一种是进入墙中的一个黑洞,生死未卜。但令人不解的是,几乎所有犯人都选择了一枪毙命。可能在死刑犯看来,对黑洞里未知的恐惧远远超过死亡本身。与其选择一个不知道藏着什么东西的黑洞,不如一枪毙命反倒踏实些。有一天,军阀和几个朋友一起喝酒,酒酣耳热之际,一个朋友壮着胆子问:“大帅,您能不能

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调查报告

《中国近代史纲要》课程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安阳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调查研究 班级:12届工程管理 组长:张建华201204020087 电话:183******** 组员:翟帅克201204020090陈翠萍201204020091陈童201204020092陈晓玉201204020093 吴海洋201204020094林瑞琪201204020095 陈文超201204020096陈壮壮201204020097 许帅201204020098 指导老师:王夏冰 实践实践:2013年4月14日——5月16日

关于安阳文化遗产保护的调查报告 (工程管理2班张建华吴海洋陈童翟帅克等) 摘要: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历史上无数闪亮的瑰宝,那么面临着时代的发展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到底怎样呢,政府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需要做些什么工作呢,安阳又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古都,有着各式各样的文化遗产,对于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本论文通过对安阳文化遗产的现阶段保护情况,分析了公民在本地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公民对政府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同时也通过问卷调查询问群众认为应该开展怎样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调查对安阳本地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以及积极的倡导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为安阳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安阳市文化遗产保护 调查目的 了解安阳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以后发展的对策。 调查对象 安阳工学院学生、社会群众等。 调查方法 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实地考察等方法。 本论文通过对学生及社会群众进行抽样调查的方法来分析安阳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的了解、及今后的对策等。结果表明只有3%的对本地区文化遗产较了解,只有26%分人会积极主动去参加一些文化保护的活动,为文化遗产保护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一、安阳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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