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热力总公司陡河二期供热工程中继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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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热力总公司陡河二期供热工程中继泵站
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XQNZB-2009-009
项目名称:唐山市热力总公司陡河二期供热工程中继泵站工程
招标人:唐山市热力总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简进(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唐山新千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钱玉明(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09 年 09月14日
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2)
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 (18)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32)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 (39)
第五章图纸(另附) (40)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另附) (41)
第七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42)
第八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67)
第九章: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待发) (81)
第十章评标办法 (82)
第十一章资格后审 (86)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 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3. 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
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
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 踏勘现场和答疑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述时间、方式,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是投标人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结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5.4投标人需于2009年9月21日上午9:00前,将对招标文件的疑问于书面形式并加盖投标人法人章,递交至唐山新千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招标人不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投标人投标费用的增加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技术要求及建设标准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 (如有时)
第七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八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九章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待发)
第十章评标办法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对份(页)数等方面认真核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天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可能被拒绝。
7.4投标截止日期后,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时,图纸押金将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澄清要求应送至或传真至唐山新千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并同时发送与文本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至前附表中的电子邮箱。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子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在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
11.1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1.1 封面;
11.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之外单独提供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开标时验证);
11.1.3 投标函;
11.1.4 投标函附录。
11.1.5 投标报价:(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时,格式由投标人自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包含以下内容,招标人视具体情况选用)
投标总价;
工程项目总价表;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主要材料价格表;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格表。
11.1.6 企业资料
(1)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5)无拖欠民工工资证明复印件;
(6)河北省投标企业信用手册复印件;
(7)外埠投标人进唐施工备案证明;
(8)项目经理委托书及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9)投标担保保函或担保书或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原件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10)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
(上述证件、证明如资格预审已审查原件的,开标时不再重复核验;未审查原件的,投标人须携带所有原件参加开标会,以备评标委员会查验。
)
11.1.7 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11.2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 施工组织设计
总平面布置图;
主要施工方法;
工程投入的主要物资和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劳务情况表;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确保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技术组织措施;
扬尘治理措施;
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1.2.2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1.2.3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2. 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参考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但不能删减格式要求提供的内容。
13.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
13.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质量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 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形式,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报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同价款方式、风险范围及幅度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进行编制,自主报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5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6 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及风险费用等全部费用。
13.7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13.8 规费、税金属于不可竞争费,投标报价时按照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费用表》中的规定和费用标准计取(规费按唐山市建设局[2008]240号文件执行)。
13.9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属于不可竞争费,投标人应参照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标准计取,投标报价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公布数值的90%,否则按废标处理。
13.10 最高限价
13.10.1 最高限价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额度。
,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按废标处理。
14. 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 投标担保
16.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的数额办理投标担保。
16.2投标担保形式为具有担保业务资格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或保证书。
16.3 所有投标担保保函或保证书原件在开标时提供。
16.4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的,将由出具保函的有担保资格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按保函或保证书担保金额向招标人提供相应金额。
16.4.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6.4.2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署合同的。
16.5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法人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7.2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正本、副本密封在一起;技术部分的正本、副本密封在一起。
投标文件(报价部分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电子版单独密封。
18.3 在密封袋上应:
18.3.1 写明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投标人名称;
18.3.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编号:XQNZB-2009-009
(2)工程名称:唐山市热力总公司陡河二期供热工程中继泵站工程
(3) 2009 年 9月 25日 9 时 30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密封提交(各标段分别单独密封递交)。
18.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第18.2款和第18.3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 投标文件的提交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未送达本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受理。
20.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 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 开标
23. 开标
23.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按时参加。
23.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23.3 开标程序:
23.3.1 开标由招标人或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3.3.2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3.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23.4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4.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拒绝受理,不得进入评标程序:
24.1.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24.1.2 投标文件未送达指定地点;
24.1.3 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4.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4.2.1 投标文件的封面(或扉页)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
24.2.2 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
23.2.3 投标文件的封面(或扉页)未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印鉴;
24.2.4 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印鉴;
24.2.5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保函或担保书;
24.2.6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2.7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24.2.8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4.2.9 投标报价超出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符;
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时,未出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关于授权其参加本工程投标活动的委托书;
;
未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开标时项目经理本人未到开标现场或未携带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项目经理委托书的;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存在重大偏差的。
24.3 有效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评审、比较。
(六)评标
25.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5.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25.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5.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7人组成。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5.4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从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25.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5.6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5.7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6. 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26.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
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 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31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28.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8.1 开标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开标记录以及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8.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方面有重大改变,或者对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有重大限制,如果接受了这种有显著差异或保留的投标文件,将会影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28.3 如果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作废标处理。
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28.4.1 审核投标报价。
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明确,价格构成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8.4.2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和算术修正;
,应当书面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8.4.4 评估和判断。
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价的审核、询问,在投标人的答复、澄清和解释基础上,对其投标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估判断。
28.5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和比较分析,并按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