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

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
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

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法制不健全

(一)法律存在盲区。

《社区矫正法》还处于立法阶段,尚未制定并颁布实施,相关法律框架不够完善,给工作带来被动。

其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过于笼统,造成实际工作中执行标准不统一,工作尺度难以把握,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二)工作主体与执行主体之间的分离。

按照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司法所工作缺乏法理和政策依据,无法保证矫正措施的实施到位,对于不配合矫正的服刑人员,由于缺少法理权威,又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性措施,矫正执行出现困难,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权责不对等。

社区矫正是一个牵涉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司法行政、乡镇、社区的系统工程,没有系统的立法,容易出现各部门权责不明确,造成推诿扯皮。而一旦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问责的对象则是司法行政部门,这种权责不对等的工作格局,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不利于对非监

禁刑罚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

二、工作机制不顺畅

(一)宣传力度不够。

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电视、报刊、网络上很少看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内容,群众认知程度低。加之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犯人在监狱才是服刑,走出监狱就是“释放”,导致很多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甚至误解为司法腐败。

(二)相关部门之间配合存在真空。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才能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权责不明确,各部门都在忙于自己的主要工作,无暇顾及社区矫正工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检、公、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还很不完善,时常出现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社区矫正依据内容不完善、不合规。

(三)犯罪的团伙化、地域化、宗族化以及流动化给社区矫正带来难题。

在涉及到户籍地、居住地、案发地、审判地不一致的跨区域犯罪团伙异地矫正中,因不同地域乡(镇)司法所人力、物力的不同,导致同一案件社区矫正质量不一致。犯罪的宗

族化、地域化导致同一案件的罪犯集中在同一乡(镇)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性较高。

(四)少数部门存在

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现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在实践中,有些法院根本就不进行评估,直接判决缓刑后移交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少数部门出于推卸责任,把一些本不应该纳入社区矫正的特殊罪犯,推给司法行政部门。

三、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开展

(一)司法所日常监管难度大。

顺河镇司法所当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已经超过20人,高峰期达到40多人,且有逐年增加趋势,日常监管压力较大。

(二)日常工作任务较为繁重。

顺河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仅有4人,大多数身兼数职,工作繁杂,任务繁重,除完成司法所日常工作外,还要完成脱贫攻坚、信访维稳、征地拆迁、“两违”控制等镇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三)人少事多矛盾突出。

顺河镇司法所有4人,无公务员,年龄在40岁以上3人,其中临近退休老同志一人,30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只有一人,年轻工作人员少,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

司法所除了要承担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司法行政职能外,还要积极参与乡(镇)政府的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行政等工作。

因此,乡(镇)司法所不是可有可无,无所事事,而是以现有的人力、物力无法满足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四)司法所的孤军奋战。

按照司法部规定司法所担负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9项工作职能,另外基层很多工作司法所只是指导和参与部门之一,当涉及到乡(镇)七站八所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多部门的时候,这些部门往往只出现在红头文件里,司法所仿佛是在孤军奋战。

(五)身份不符,遭遇执法困境。

司法所在履行职责时,由于不具备警察身份,不能执法,如遇个别社区服刑人员不服管教,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力,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六)监管形式、教育手段单一。

社区矫正队伍专业素质,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办公场所、

办公条件、装备与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报到、对其进行谈话及走访上,对社区服刑人员只能做到基本“稳控”,加之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法律人士的匮乏,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的矫正方案,无法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水平、专业化的教育和矫正;

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流于形式,起不到实质的教育和社区公益作用。尤其是禁止令的执行更是无从谈起,由谁监管、如何监管都成问题。

四、不同的社会群体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存在偏差

(一)部分法律学者只片面看到

社区矫正工作节约了监狱成本。毋庸置疑,当一名罪犯走出监狱,在司法所接受矫正的时候,确实很大程度上节约了监狱成本,缓解了监狱压力,然而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似是而非的。

犯罪从古至今都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教育改造帮扶一名在社会中相对“自由”的社区服刑人员,预防其再犯罪,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一名相对“自由”社区服刑人员也是需要成本的,笔者甚至认为管理成本不低于监狱。

在实践中,各级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投入和人员编制供给是先天不足的,这或许是部分法律学者认为

社区矫正工作成本较低的原因。

(二)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监护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支持,甚至藐视。

在具体工作中,很多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监护人)觉得社区服刑人员能走出监狱是自己有背景,有能力。例如,在司法所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学习的时候,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监护人)不支持不配合,态度嚣张,藐视司法行政机关,觉得司法行政机关管不了社区服刑人员。

(三)少数专家学者

对社区矫正“人性化”的刻意赞扬,实则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面对社区矫正这一新鲜事物,少数专家学者坐在象牙塔里照搬照抄国外经验,刻意标榜、炒作社区矫正“人性化”,“民主”,“自由”等含混不清的概念,误导党政领导干部决策。而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机关维护正义、打击犯罪种种合理诉求和同情受害人的眼泪,则被少数专家学者称之为“封建思想太重”。

司法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司法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位于古城随州市曾都区东大门,辖区面积17.11平方公里,辖9个社区居委会,常住人口11万余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网络便捷、商业餐饮繁华、流动人口众多,是**市的商贸、文化和交通中心区域。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司法所始终坚持“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宗旨,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以规范化管理为突破口,切实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融入正常社会生活,有力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截至目前,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96人(其中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2人),解除社区矫正331人(其中特赦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1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人员65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1人),其中缓刑61人,假释1人,暂予监外执行3人,社区矫正过程中没有脱管、漏管现象发生,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始终控制在1%以内。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是社区矫正人员的一个特殊群体,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身份特殊、心智不成熟、思想不稳定的特点,**司法所突出人性化管理,采

取了多项措施来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帮扶救助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科学制定方案。在对未成年矫正人员开展矫正工作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即对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具体信息、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成长背景、性格特征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根据未成年矫正人员自身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案,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掌握矫正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动态,根据情况变化所需,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内容。 二是遵守保密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始终坚持把未成年矫正人员与成年矫正人员区分管理,在审前调查评估阶段,注重调查方式方法,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身份;在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入矫、解矫时不公开宣告;在未成年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始终做到与成年矫正人员教育、劳动、档案三分开。 三是关注环境影响,及时排除干扰。由于在社会上服刑,未成年人易受外界不良社会文化及以前不良生活圈子的影响。司法所注重发挥社区矫正机关、社区

浅析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关健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不仅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改造,减少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增强群众安全感,而且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一、社区矫正现状分析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法律依据,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相互推诿,社区工作人员执法身份模糊,执法受限 在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从表面上看,这是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出现了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派出所、司法所由于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而使矫正工作的开展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矫正人员脱管的现象。同时,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是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公安机关。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却由司法所来承担,造成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是派出所,执行机关却是司法所的格局,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变得不明确,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容易出现问题。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社区矫正中的严重不足。这样就为社区矫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提供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腐败问题。“寻租”空间产生的同时,也使那些本来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因而得不到去社区进行矫正的机会,造成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等原因,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影响了刑事执行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阻碍了我国刑罚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悬殊,相比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不足,农村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度不高,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落后,矫正方法手段不科学,矫正效果不明显等。农村社区承担了大部分的矫正任务,但问题较城市社区突出,所以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亟待改革矫正制度。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城市有较大区别。在城市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较多。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三是社区矫正专职人员严重缺乏,工作队伍力量薄弱。 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负责实施的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是乡、镇司法所,而司法所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九项职能,同时还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要完成如此系统而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新的刑法实施以后,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会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会越来越长,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如仅靠司法所的1至2个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几项职能,也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更谈不上矫正的效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几个问题

一、社区矫正产生的历史背景 若从个别措施的产生算起,社区矫正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作为社区矫正一项重要手段缓刑雏形的教士恩赦制度早在13世纪就在英国产生了。作为现代缓刑制度之父的约翰•奥古斯塔斯在1841年就开始在波士顿接收由他保释的罪犯。麻省在1878年就通过了第一部缓刑法。2在美国,最早规定社区矫正另外一项社区矫正重要手段社区服务的法律早在1547年就实施了。3 但是,作为一项系统的制度的社区矫正是随着刑罚制度的逐渐演进而产生的。从发展历史来看,刑罚明显呈现由重至轻的趋势。在国际社会,目前对刑罚历史演进的具体状态已经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的持续变革,自中世纪产生以来,刑罚一直在这些变革的影响下不断演进。演进的历史趋势是,从普遍使用肉刑和死刑过渡到现代的监禁,再从作为刑罚主要手段的监禁过渡到罚金、缓刑、暂缓判决等监禁的替代措施和其他不用直接控制人身而采取非监禁控制措施的中间刑罚。最近,又出现了一种从刑罚向和解与赔偿等恢复性司法过渡的趋势。4刑罚的这种历史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进化、刑罚方法的人道和对刑罚效益的重视。随着人们对监狱拥挤、监禁成本高昂、罪犯间的交叉感染及监禁刑烙印等传统监禁刑弊端认识的深入,社区矫正已为许多西方国家大量采用。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的一些刑事司法规则,例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监禁替代措施》(1980),《减少监狱人口、监禁替代措施和犯罪人社会整合》(1985),《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1990)等,都明确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在刑罚制度中对社区矫正的适用。5 不过,直接催生这项制度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退伍军人回归社会辅导制度。二战之后,许多在欧亚战场拼杀已久的老兵退伍之后遭受多种社会不适应症困扰,宁愿重回部队再过军旅生活。他们急需帮助使之从军人生涯回到普通百姓的生活。因此,有关部门便派员分赴退伍军人居所,提供咨询等心理辅导活动,帮助他们做好教育和就业准备。这项活动的效果很好,遂被引进刑事司法系统中,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此后,西方、特别是美国矫正界受医疗模式的启发和“标签”理论的影响,再加上中间制裁措施的丰富,致使社区矫正日臻完善,现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6 二、外国社区矫正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由于这项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相当完善,社区矫正措施的种类越来越丰富。 从类型上看,可以分为五类:监督方案、居留方案、释放方案、延缓执行和附条件释放方案以及社区监督与控制方案。7 (一)监督方案 根据欧美国家的情况,监督方案包括社区服务、罚金或抚慰金和震慑性监禁。 1.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指法院要求犯罪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工作或服务,以对被害人和社区做出一定的具体补偿。工作范围包括收集垃圾、清理街道、养护公共设施、照顾幼儿和老人、协助医务人员等。除了可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社会做出补偿之外,社区服务还可以培养犯罪人的社会责任感与工作技能及兴趣,使其在不被监禁割断与家庭及社会联系的情况下来悔过和发展自己。 2.罚金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抚慰金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向被

社区矫正题目及答案

一、判断题: 1、社区矫正机构与司法所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心理矫正。a A、对。 B、错。 2、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指导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实施统一管理。b,分等级管理 A、对。 B、错。 3、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矫正宣告公开进行,但矫正档案应当保密。B,宣告不公开 A、对。 B、错。 4、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提请原审法院裁定。b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A、对。 B、错。 5、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b A、对。 B、错。 6、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督管理的,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予以配合。b A、对。 B、错。 7、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a A、对。 B、错。 8、《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b A、对。 B、错。 9、单位与个人对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进行捐赠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b A、对。 B、错。 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网格化管理。b A、对。 B、错。 11、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申请宅基地、承包农村土地条件的,解除社区矫正以后按照规定办理。b A、对。 B、错。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a A、对。 B、错。 13、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矫正培训与社区服务基地。a A、对。 B、错。 14、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社区服刑人员需要遵守的禁止令内容通知给有关单位与个人。a A、对。 B、错。 15、矫正小组成员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法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局报告再向司法所报告。b

社区矫正试题

社区矫正业务考核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6题,每题1分,共6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任务(D)。 A.行刑 B.矫正C.安置救济D.限制人身自由 2.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是(C)。 A.罪犯B.行为偏差者C.罪犯和行为偏差者 D.“三无”人员 3.我国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是(C)。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 4.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是(A)。 A。加强社区矫正B.加强监禁矫正C.加强教育矫正D.加强惩罚矫正 5.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D)。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和惩罚 6.下列选项中,(D)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二、多项选择题(共4题,每题1分,共4分。) 1.开展社区矫正,(ABCE)。 A.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B.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C.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现对罪犯的有效改造 D.与行刑的成本无关 E.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已成为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趋势 2.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BCDE)。 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3.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ABE)。 A.行为督导B.教育矫正C.完成义务教育D.娱乐活动E.组织公益劳动 4.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下列哪些正当理由,且情况属实的,经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可以请假外出( ABCDE)。 A.就业 B.经商 C.就学 D.就医 E.探亲

浅议新时期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浅议新时期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国家兴。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因此,关怀和保护青少年,促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化,低龄化,使得如何针对青少年心理、生理、思维习惯等特点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问题变得十分迫切,特别是作为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基层司法所,如何加强对接受社区矫正的青少年进行教育监管、挽救感化,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更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本人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就新时期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谈谈几点思考。 一、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及要点分析 (一)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2012年5月,合川区司法行政机关完成了对公安派出所全部社会服刑人员的接收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走上了执法主体和管理主体相统一的道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才日益受到重视,总的来说现在还在起步摸索阶段,方法相对有限,手段比较单一,离真正的专业化、正规化还相去甚远。以笔者所在的龙市司法所为例,自2012年至今,共接收84名社区矫正人员,已解教58名,现有在册人员26名。期间共

接收18岁以下社区矫正人员12人,占总数的14.3%,已解除监管11人,现有在册人员1人,以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为主。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中采取了实施分类重点管理、多方联合监管教育、实施思想教育、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和社区服务、注重法制教育等方法,帮助未成年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鼓励他们积极进取,重返社会。 (二)对未成年矫正人员工作要点分析 1、注重注重个案分析,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特点,针对性开展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多种多样,除了与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法制观念不强等都因素有关,还与他们的心理、成长环境相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掌握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关注矫正相关环节,便于实施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教育,对提升矫正实效、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至关重要。 2、注重外部环境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影响分析。由于在社会上服刑,未成年人还是会普遍进行社会交往活动,易受外界不良社会文化及以前不良生活圈子或者成分复杂的居住环境的影响,在犯罪边缘徘徊,不知不觉地重走老路引发犯罪,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分析外部环境对未成年社区对象的影响,目前龙市司法所对所有未成年矫正对象都发放了定位手机,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活动场所和范围起到了很好的监控作用,可有效限制未成年进入一些不良娱乐场所,避免接触一些不良文化,但仍然要看到此功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1、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不高,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些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 对策:通过各种激励措施,鼓励非法学专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在职职教育,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取得法律专业毕业证书,以更好地运用于实践。地州应将精通法律的人员配备到社区矫正工作岗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应加强学习,精通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地州定期举办培训班加强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与专业水平。 2、相关执法部门间配合不力,工作中存在推诿和脱节现象。 一是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24条,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重新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违反禁止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27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收监,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在实践中,与公安的配合并不太顺畅。 二是法院判决时告知意识薄弱。虽然社区矫正相关文件规定各级法院在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当庭写出《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但法院的告知意识不强,有些法院并不向当事人宣读并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有些法院虽送达书面文书,当事人往往是忙于签字,并不知道签的是什么法律文书。 三是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滞后。 四是法院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执行力度有待提高,与司法行政机关衔接过程不太规范。如个别法院对已经判处缓刑并正在社区矫正的人员,发现漏罪后,未按法律规定撤销缓刑,实施数罪并罚,而是再次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对同一社区服刑人员产生二份判决和执行通知书,使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执行。 以上这些问题,使社区矫正工作出现互相推诿和脱节的现象。 对策:畅通渠道,加强协作。 一是召开由公、检、法、司、监狱等部门参加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座谈会,对各方的配合衔接达成共识。 二是再次明确并细化社区矫正成员单位职责,并由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检查,将其履责情况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内容。 三是协调法院,强化告知意识。与法院沟通协调,法院在宣读判决后,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也进行宣读并告之被告人。这样有利于树立了社区矫正组织的权威,还能强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 四是协调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在法院设立专门协调社区矫正工作的联络员,负责法律文书的及时送达以及矫正工作其它事务。 五是推行联合谈话制度。对不服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由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共同对其进行训诫。 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文书制作的规范性亟待加强。 (1) 对下发给社区服刑人员及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内留存的相关文书随意进行涂改,尤其是对矫正期限进行了涂改。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随意涂改,有失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严肃性。对策:开展社区矫正文书质量评查活动,并将评查情况在全州进行通报,以促进相关法律文书的规范性。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篇一:20XX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曙光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 1、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人矫正档案;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 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6、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8、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五、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

社区矫正试题

社区xx业务考核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6题,每题1分,共6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任务(D)。 A.行刑B、矫正C.安置救济D.限制人身自由 2.社区xx工作的对象就是(C)。 A.罪犯 B.行为偏差者 C.罪犯与行为偏差者D、“三无”人员 3.我国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与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就是 (C)。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4.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就是(A)。 A。加强社区矫正B.加强监禁矫正C.加强教育矫正D.加强惩罚矫正 5.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D)。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与惩罚 6.下列选项中,(D)不就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二、多项选择题(共4题,每题1分,共4分。) 1.开展社区xx,(ABCE)。 A.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B.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C.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现对罪犯的有效改造 D.与行刑的成本无关 E.就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已成为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趋势 2.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BCDE)。 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3.社区xx的内容包括(ABE)。 A.行为督导 B.教育矫正 C.完成义务教育 D.娱乐活动 E.组织公益劳动 4、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下列哪些正当理由,且情况属实的,经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可以请假外出( ABCDE)。 A.就业B、经商C、就学D、就医E、探亲与(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活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包括(监督管理)、(教育改造)与(帮教扶助)三项。 3、社区矫正的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惩罚)功能、(教育)功能、(塑造)功能、(感化)功能、(治疗)功能、(控制)功能。 4、管制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刑罚之。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适用对象主要就是(所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刑期在(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刑期最高不超过()年。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论文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论文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升高,未成年犯罪已然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容易受家庭、社会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鉴于此特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推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从而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初步确立。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至今也初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由于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还在形成阶段,他们的思想很容易被影响,因此,选择正确的矫正方式很重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目前最有效的制度。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一)定义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将犯罪人投入监狱进行改造而言的一种新型的行刑方式,可以定义为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这是国内大部分学者认可的定义方式,也切合我们国家的实际。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又是相对成年人社区矫正而言,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判处、裁定或决定要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安置在专门的社区中,在国家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借助社会团体、人民团体、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基层群众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通过国家机关规定的相应的矫正方法,在刑罚执行期间,教育和帮扶未成年人,消除其犯罪心理,纠正其行为缺点,使之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对象的特点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中未成年矫正对象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小额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上。其中以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成为主要的犯罪方式。2、未成年人作案的社会原因较重。70%以上的未成年人作案缘由皆为缺少家庭关爱,性格孤僻,进而沉迷网络游戏,加之自身无经济来源,从而产生以盗窃、抢劫等手段获取自身消费的犯罪动机。3、受教育程度偏低,法律意识薄弱。从未成年被矫正对象来看,90%以上学历在初中及初中以下,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其文化程度较低,青春期思想比较叛逆,有着强烈的反抗管教心理特点,再加上容易受到校外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意志不坚定,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浅谈当前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种新的服刑方式在缓解监所压力,减少交叉感染,节约犯罪改造成本的同时又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治病救人的人性化举措,能够让他们更早更快的地回归社会。随着社区矫正扩大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通过实际工作及基层调研我们发现中间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还有许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下面浅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管理的权威不足。 社区矫正是一个新事物,社会上的百姓并不了解社区矫正,需要我们通过大量的宣传来向老百姓具体说明。事实上,宣传与告知的工作,我们做得非常欠缺。笔者曾为找某镇司法所而向老百姓打听具体地址,多数老百姓问笔者是不是就是法庭,他们知道法庭在什么地方,但不知道司法所在什么地方,甚至有些老百姓回答笔者,他们没有听说过他们那儿还有司法所。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我们曾经期望通过有作为而后有地位,但是在我们努力作为之后,由于宣传力度不大,我们仍然没有争到多少地位,社区矫正管理权威不足。笔者在与被矫正对象谈及周围人对他被处以社区矫正刑罚后看法时,一些人反映,老

百姓不懂得社区矫正,他们只知道犯了罪要进监狱,否则就是没犯罪。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老百姓并不是十分配合,甚至有个矫正对象在被要求每月汇报时说:“没什么大不了的,还这么麻烦。”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管理的权威不足还导致了另一个问题——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难落实。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本意是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但公益劳动毕竟是一个过程,对这个过程必须有组织有管理才能正常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公益劳动时,最初曾想组织集中性公益劳动,后来发现这样的要求不现实,调整为根据要求,保证每月不少于12小时的公益劳动,劳动的场所不强调在同一个地点,每次劳动的具体时间不强调统一,由社区矫正对象自由安排。然而,即使这样也不现实。因为社区矫正对象中,有不少人在当地没有工作,他们必须到外地去打工,接受罪犯打工的用人单位,他们并不一定认同这种做法,他们采取不放人的措施,让罪犯要么长时间回不来,否则就再也回不去。这又迫使罪犯不得不放弃公益劳动。 2、队伍不稳,缺乏专业人员,工作质量没有技术支撑。 我县不少乡镇的司法所的人员本来就不多,一般都在3名成员以下,而且很少能专门单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常规工作包括了民事调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与政府配合的信访综治工作等,还经常会被地方上的领导指派去从事其他如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等与司法所工作职责并不一定相称的工作。 社区矫正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司法所具体负责管理和教育方

社区矫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

新刑诉法下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下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___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刑事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这是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社区矫正的立法确认,是社区矫正立法规范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下面是搜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化与人道化的新型刑罚执行制度,在欧美等国已成为普遍采用的一种罪犯处理模式。随着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___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标志着社区矫正这一刑罚制度首次被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但是新刑诉法中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社区矫正做出更加明确,更加详细的规定。因此,研究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新刑事诉讼法;现存问题 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

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主要目的有三: 一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此为直接目的。 二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这是间接目的。 三是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根本目的。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我国目前也已经采取了这种先进的刑罚方式,但是新刑诉法中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社区矫正的实施机构、实施方法、注意事项等重要问题做出详细规定。这种立法上的漏洞,使得社区矫正制度在具体应用中少有涉及,社区矫正的具体情况少有人知,还没有获得足够的关注。而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是我国刑事法律人道化、文明化、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完整word版)社区矫正人员专项考试试卷及答案

社区矫正人员专项考试试卷 姓名成绩 一、不定项选择题(共5 题,每题4分,共20 分。)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A.2012年1月1日B.2012年3月1日 C.2012年5月1日 D. 2012年6月1日 2、()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 3、下列哪项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和惩罚 4、下列选项中,()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5.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 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二、填空题(共5题,每空3分,共30分。)、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2. 社区矫正人员因病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 3.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 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 八)小时。 5.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 1、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2、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3、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4、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可以受侵犯。(×)

社区矫正知识考试试题

社区矫正知识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30分)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 A、政法委 B、宣传部 C、办公厅 D、司法部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正式实施。 A、3月1日 B、4月1日 C、5月1日 D、6月1日 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法院 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A、司法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 D、人民检察院 5.《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6.《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A、司法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 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承担。 A、基层法庭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派出所 D、司法所 9.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A、三 B、五 C、十 D、十五 10.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A、1个月,3个月 B、2个月,4个月 C、3个月,6个月 D、6个月,12个月 11.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12.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A、村、社 B、镇、乡 C、市、县(旗) D、省 13.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A、一 B、三 C、五 D、七 14.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 A、十天 B、二十天 C、一个月 D、二个月 15.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 A、村、社 B、镇、乡 C、市、县(区)、旗 D、省 16.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小时。 A、四 B、八 C、十六 D、三十二 17.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小时。 A、二 B、四 C、八 D、十六 18.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依法给予处罚。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监狱 19.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及相继出台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初步形成了现有的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 一、基本现状及突出问题 (一)、联席会议未形成制度化。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每年定期召开一次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牵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的联席会议。达不到联席会议所规定的要摸清监外执行罪犯基数、各部门信息互通、机制通畅、提出建议的效果。如监狱、公安机关、看守所交付执行不规范,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人民检察院监督不到位,社区矫正法律政策更新掌握不细,社区矫正水平停滞不前。 (二)脱管失控人数较大、时间较长。全年脱管失控65人(初步统计),占监外执行总人数的16%,脱管失控人数较大;百分之八十以上监外罪犯脱管半年以上至一年,脱管时间较长。 (三)职务犯罪脱管现象较严重。职务犯罪监外执行罪犯脱管失控人数达13人,占脱管失控人数的20%。其中一名脱管失控是县处级缓刑人员,至今未纳入社区矫正,造成刑罚执行不平等的影响。 (四)矫正力量严重不足。全县24个乡镇司法所,有近半所人员少,矫正力量不足,因而大部分矫正人员只是建立了矫正档案,

监管、教育、帮教、改造措施落实存在很大漏洞。 (五)矫正机构基础薄弱。由于基层所经费保障不够,绝大多数基层所没有对矫正人员组织学习和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 (六)异地矫正有规定但未实行。矫正人员外出打工的较多,由于异地委托矫正法律程序不明确,造成矫正人员的矫正费用增大,同时也加大了矫正成本。更是导致脱管、漏管因素之一。 (七)监外罪犯减刑程序没有启动。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减刑条件而没有达到依法减刑。历年来没有启动减刑程序,也不清楚减刑程序的法律规定,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八)监外罪犯应当依法收监而没有收监。历年来没有启动收监执行程序,也不知道如何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对那些违法犯罪的、脱离监管二次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受到治安处罚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期间拒不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逝后刑期未满的等种情况,没有依法收监,严重影响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九)矫正人员入矫措施不规范。对入矫人员缺乏督促入矫措施,没有与公安派出所加强和规范入矫协查和通报制度。普遍形成误区即对入矫人员建档必须见人和见材料缺一不可的片面认识,因而造成了见档不见人或见人不见档的脱管失控现象时有发生。 二、形成原因及缺憾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缺憾,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组织领导重视不够。长期以来,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一直是困扰政法各部门的难题,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型的刑罚执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

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到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报请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2、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际。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信息宣传制度 1、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注重社会效力。 2、信息宣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3、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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