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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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 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
2.主要内容 《矿山安全法》共八章 50 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第三 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 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三)《煤炭法》 《煤炭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性法律,自 199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了煤炭的生产、 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1.立法目的 《煤炭法》的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 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 《煤炭法》共八章 81 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炭建设,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 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在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开创性 的里程碑,自 200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采取措施;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
安全监察
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
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及
责令停产整顿;
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供虚假情
责任人员,
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 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安全问题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治国方针的指导下,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对煤矿从业人员一定要进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知识培训,使他们知法、懂法、依法办事。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一是全国人大及 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法律,如《安全生产法》;二是国务院颁布的 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三是省(自治区、直辖 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如《××省煤炭 法实施办法》;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 和地方规章,如《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行业安全
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 责令停产整顿,可处罚款
用品,经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
责令立即停
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
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
业安全标准,
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
业,拒不停
止作业
构成犯罪 4.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规行为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应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发现而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 分
全的违法
行为,或者发现了但不及时处理或者报
告,或者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
1.立法背景和目的 (1)立法背景: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开展工作的需要;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 (2)立法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 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2.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共五章 50 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及其职责,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 (五)《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于 2005 年 8 月 31 日经国务 院第 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5 年 9 月 3 日起施行,共 28 条。
其主要内容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培 训,具有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 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 方可任职。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也要进行强 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 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 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从业人 员在调离工作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1.制定目的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2.核心内容 一是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体系;二是明确煤矿预防工作的程 序和步骤;三是提出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 3.明确规定的十五项重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未按规定检测瓦斯超限作业的。指的是:瓦斯检查工配备数量不足,不 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和假检以及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 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指的是:矿井风量不足,主井和回风井同时 出煤,违反规定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煤巷、半煤岩 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 电闭锁装置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的。指的是: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 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面未按规
定进行探放水,擅自开采各种隔水煤柱,以及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 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权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 6 万 t 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 其他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 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 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 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行为
处罚
1.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等方面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 责令停止生产,处罚款;
验收或者验
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
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
构移送地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防毒、
责令停产整顿;
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 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八)《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和中华 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联合以安监总培训[2006]228 号文件于 2006 年 10 月 27 日下 发的。
该文件明确了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给考 核合格者颁发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对获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 企业应优先聘用;对煤矿农民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该文件规定煤矿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
本规定适用于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1. 立法目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2. 主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共有七章 35 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四 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一)《安全生产法》 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法律,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
行。 1.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 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 97 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二)《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矿山安全法律,自 1993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 1.立法目的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培训前应根据工作 需要进行文化课补习。
该文件主要内容有: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 性;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培训责任;完善 法规制度,推进依法培训;严格培训要求,确保培训效果;加强基础建设,强化 培训保障;拓宽经费渠道,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监督检查。
煤矿存在上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否则, 将依《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严厉处 罚。
(六)《劳动法》 《劳动法》是用来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 2005 年 12 月 2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全标准、行
的,由煤矿
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决 定 吊 销 其 煤 炭 生 产 许
规范的要
可证,并移
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 送 地 质 矿 产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吊 销 采 矿 许
要求,逾
可证
期仍达不到要求
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 责令停产整顿,可处罚款
期不改正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煤 矿 矿 长 或 者 其 他 主 管 人 员 有 下 列 究刑事责
行为之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
险作业;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
制止;
违反行为
处罚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
患不及时
2.煤矿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 责令停产整顿;
特种作业
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
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 方可恢复
煤矿安全
生产
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款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
育、培训,
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 员和其他
设备、专用
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
火明电照
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 处罚款;
正,逾期不
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
改正
令停产整
未 依 法 提 取 或 者 使 用 煤 矿 安 全 技 术 顿;
措施专项费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 责任人员,
情节严重
3.煤矿发生事故后的违规行为(下列 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
情形之一)
不按一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
故;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 责令停产整顿;
接受调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பைடு நூலகம்
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责任人员,
情节严重
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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