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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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 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 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 井人员清点制度。
► 4.6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 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 受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4.2.19条 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 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 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 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 一级。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 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 第3.2.10条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
水分较多的树种; ►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
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 木丛; ►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 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 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 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
►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 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
►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 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 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3.3.5条 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 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 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 式消防车道。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 上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 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 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 安全专业知识,具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 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 书。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 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 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 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 并制定安全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 第4.4.1条 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 设安全阀:
► 一、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 二、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
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 三、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 第4.5.1条 下列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 应覆盖耐火层:
► 一、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 的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 二、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 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框架、支架、 裙座;
► 三、加热炉的钢支架;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3.I.7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 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 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 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 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 四、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道的钢管架; ► 五、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
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 外); ► 四、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 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 出口; ► 五、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 的设备。 ► 第4.4.2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高于设 备的设计压力。
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 4.7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 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专门安全教育,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 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4.8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 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h的矿、坑口(车间)、 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 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并有专人带领。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 4.9矿山企业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 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 4.10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 备和设施,不得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主管部门许 可,不得任意拆除。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 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 防火设计。
► 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1分类。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 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 表2.0.2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 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 为乙A,类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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