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养护托管合同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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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养护托管合同
甲方:**市**公园
乙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为提高甲方所属绿地的养护管理水平,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所属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委托事项
1.1 甲方将**公园内的绿地委托乙方进行养护管理。
绿地面积为123900.28平米(详见附图及现状苗木品种表)。
1.2 委托管理期间,乙方负责投入设备及人员,依照本合同确定的养护标准对绿地实施养护管理,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绿地浇水、修剪、施肥、防虫、杂物清理等。
第2条:绿地养管必备的基本条件
2.1 乙方必须就绿地的养管建立独立的台账,如实记录该绿地设施的有关情况。
2.2 乙方应具备承担本合同下绿地养管工作的资质及经营范围,为此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供证明其资质及经营范围的证照复印件。
2.3 乙方应具备承担本合同下绿地养管工作的条件和能力,按照养管劳动定额不超过5000平米/人配备能胜任工作的养管人员,配置足够的绿地养管必备的机械设备。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移交下述文件:
a.绿地养护技术管理人员花名册(载明该人员的姓名、年龄、职称、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长驻养护现场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b.绿地养管劳工花名册(载明该人员的姓名、年龄、职称、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c.绿地养管必备设备名册(打草机及日常养护所需的专用设备等)。
2.4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养管标准及要求制订具体的绿地养护方案、绿化养护月历、投资计划及管理工作规范等并于本合同签订时提交甲方。
2.5 上述2.2、2.3及2.4项所述文件经由甲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乙方应在养管时予以严格执行。
2.6 乙方未提交上述文件、未及时提交上述文件及未执行上述文件,均构成本合同下的违约行为。
第3条:委托养管期限
3.1 甲方委托乙方养管绿地的期限为一年,自***年5月1日至*****年4月30日止。
3.2 委托期限届满,甲方同意继续委托乙方负责绿地的养管工作,应于上述养管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继续承担养管工作,应在养管期限届满前与甲方续签或另行签署养管合同。
3.3 委托期限届满,甲方不同意继续委托乙方负责养管工作的,应于上述养管期限届满之日前向甲方或甲方另行委托的第三方交接绿地的养管工作。
第4条:养管标准和百分考核标准
4.1乙方所养管绿地在养管期间应全部达到**市绿地养管一级标准。
4.2 上述绿地养管标准和百分检查考核评定标准见附件一、二。
第5条:养管经费
5.1 双方约定养管经费定额为6元/平米;全年养管经费为74.3万元;每月
6.2万元。
因各种原因造成养管面积增加或减少,按单位定额增加或核减总体养管经费。
如果乙方完全达到养护合同标准,全年安全无任何事故发生,甲方视情况奖励乙方1元/平米。
5.2养管费包含乙方依照本合同实施绿地养护管理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苗木、草坪、人工、机械、设备损耗、农药、肥料、防寒材料及其他各种材料费等。
5.3根据甲方的检查评定,乙方的实际养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4条确定的标准,甲方可以从任何一笔未向乙方支付的养管费中直接扣除。
扣除后的养管费于下一个月的月初(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拨付.乙方申领养管费,必须持经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公园绿地养护管理质量周评定汇总表》。
第6条:甲方对乙方绿地养管质量的考评办法。
6.1实行百分考核制。
公园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检查考核办法。
按照养护管理标准,绿化队专人负责每天检查、记录,填写养护工程量考评表,每周汇总;公园不定期抽查,每月综合检查一次。
检查考核结果与养护单位的养管经费直接挂钩,凡每月检查考核结果平均分值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养管经费全额拨付;分值在95分以下,每扣一分扣除当月养管经费的2%;分值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视为失管,当月养管经费全部扣除。
6.2 乙方可以委派人员协同甲方进行考评。
乙方对确认的评定结论有异议
的,可以在收到该评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甲方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进行复核。
第7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7.1 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规、管理制度、技术指标及甲方统一规定的标准对乙方在承包期内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裁定。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a.乙方连续7日未实施任何养管工作的;
b.乙方养管人员缺岗超过1/3的;
c.乙方养管措施不当,造成绿地植被生长状况急剧恶化(枯黄或死亡面积超过每人管片中植被面积的5%).
d.出现失管现象,情节恶劣的;
e.三次检查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养管水平明显下降的。
f.未达到本合同第2条确定的养管必备基本条件之一的。
g.不服从甲方指令、监督、要求,贻误养管时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h.乙方未严格遵守公园的各项规定,在园内出现的工伤、疾病、用火、用电等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司法、民事、劳资纠纷问题给甲方造成影响的。
i.乙方擅自将本合同下的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履行。
j.市领导、公园主管部门对甲方工作另有安排,需要甲方与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k. 公园整体规划涉及上述作业内容和区域需要乙方进行相应调整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需要与乙方终止合同关系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l.其他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形。
7.2 义务:
(1)甲方在乙方进场之前,客观地向乙方提供承包范围内养管设施量、绿地等级及现状等情况。
(2)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养护管理等级评定标准,检查考核方案等。
(3)甲方协助乙方解决养管用房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乙方未按养护月历进行相应养护工作如打药、施肥等时,甲方有义务进行相应的养管工作或向乙方供给如农药、肥料等物资,相关经费从乙方养管
费中直接扣除;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将甲方供给的物资用于其所养管的甲方绿地,严禁挪为他用。
(5)甲方应按本合同确定的养管费标准及付款方式按期向乙方拨付养管费。
第8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8.1 权利:
(1)乙方可根据季节和所承包的养管工作量,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对自己的人员进行自行调配。
(2)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甲方总体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工作计划并安排实施。
(3)乙方可根据养管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积极的建设性的意见。
8.2 义务:
(1)乙方必须保证养管人员的相对稳定,技术指导人员在承包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动。
(2)乙方对养管人员进行养管技术和安全培训的时间每年每人不得少于15天,培训内容由甲乙双方根据养管的实际情况制定。
(3)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各项检查评估、指导、指令,对甲方提出整改内容要按时完成,完成后立即递报甲方,复查验收。
(4)乙方按养护要求必须自备专用园林工具(剪草机、修技剪、喷药机具、梯子、车辆等),费用自理。
(5)乙方对其承包绿地内的一切设施负有管理维护责任(如对设施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否则后果自负)。
(6) 乙方工作人员在园内出现的工伤、疾病、用火、用电等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司法、民事、劳资纠纷问题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进行经济赔偿。
(7) 乙方负责养护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乙方工作人员用水、用电、用火严格按照公园的管理规定执行,甲方一旦发现乙方有私自用水、私自接电、违规使用明火、偷盗、骑车等违反公园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进行经济赔偿。
(8) 乙方日常看护好所养管绿地,严禁自己职工和游人践踏绿地、攀爬树木、摘食果实和其他破坏行为。
第9条:奖惩措施
平时考评均达到合同约定的养管质量标准的,甲方应保证按合同约定的养
管费标准拨款。
第10条:法律责任
10.1 发生本合同7.1款(2)项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除有权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视乙方违约情况扣减其适当金额的养管费。
10.2 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绿地植被枯死或其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费用给予恢复原状或据实赔偿甲方损失。
10.3 如绿地养管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造成乙方养管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绿地养管人员因履行职责而患职业病的,乙方应予以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对此不予负责。
10.4 乙方应负责处理好绿地养管人员与其发生的劳务纠纷.如因乙方未能处理好与养管人员的劳务关系,发生养管人员恶意破坏绿地植被或其他甲方财产、聚众闹事等事件的,乙方应负责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0.5 甲、乙双方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解除绿地养管委托关系的,在交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约束和管理留守人员,有秩序地安排人员撤场交接,妥善处理与养管人员有关的善后事宜,保障交接工作顺利、安全、有序进行。
乙方未能严格执行上敖规定的,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10.6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任何一方如需中途终止协议必须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违约方需承担违约金,其违约金为全年合同额的20%。
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必须予以经济赔偿。
第ll条:合同终止后的交接
11.1 本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或因其他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原因而终止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或甲方另行委托的第三方交接工作。
包括移交绿地养管资料、档案、所占用的甲方设施、设备,撤出己方养管人员等。
11.2 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双方未能依照上款顺利交接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后果概由乙方承担。
11.3 由于甲方未配备好接收人员而导致交接延期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实际履行养管职责的延期期间的养管费。
第12条:其他
12.l 任何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合同所订明条款的情况,均构成合同所称之“违约”。
除合同条款已明确规定的违约情况和处理办法外,其它违约事件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其违约行为而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其它相应后果。
12.2 由于不可抗力情形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处理。
上述不可抗力情形是指合同签订后,非因合约任何一方曲过错,而发生的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情况,如战争、动乱等政治事件以及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等。
12.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在本合同下委托事项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履行,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不予支付任何养管费。
12.4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签署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对合同未尽事宜或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有效部分。
12.5双方就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提交合同签署地法院处理。
12.6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双方依照本合同条款所制订的有关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