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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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及风险防范

在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强令一直是产生违法会计行为、进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因素。而于200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会计法,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新会计法较原会计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这也是新会计法赋予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责,有义务领导、组织并有效实施内部规章制度,保证会计过程有序进行,进而对本单位会计行为和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负责。

在市场经济中,会计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和管理工具以其特殊的功能,在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向有关利益各方提供会计信息是必然的。会计信息源于基层,它以价值的形态反映出企业资金的运行情况,因此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不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责任,更是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也与企业的主体地位和单位负责人的法定地位相适应的。

鉴于在实际工作中地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会计法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大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一是明确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上签名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对外负责人必须

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发生会计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供真实的信息并不是要单位负责人代替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而是要单位负责人懂法、知法、自觉守法,对自己主管或经办的经济业务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理会计手续。新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上市公司来说,一旦虚假信息引起股价升降,造成损失,按法律可起诉信息提供者,要求赔偿损失。

新会计法旨在有效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明确了单位负责人要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而也增大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风险。

单位负责人作为一个单位的最高行政指挥,对外直接代表本单位,必须对本单位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负全面责任,因而对所提供的财务报告承担首要责任。不能认为会计工作只是会计人员的事而与己无关,更不能认为在财务报告上签章仅是一种手续,而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负责人要关心支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工作,善于倾听他们的意见,帮助会计人员解决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在会计人员实行监督中遇到违法行为又难以制止时,单位负责人要为会计人员撑腰,支持他们贯彻执行新会计法和各项会计制度。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新会计法还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也要法律责任。新会计法制定此项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有利于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也就是说单位负责人所承担的风险加大了。作为一名单位负责人应从以下方面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以防范风险:转变认识,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坚持依法经营、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企业内部监督。加强内部管理,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明确会计相关人员职责权限、工作规程等,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只有这样会计信息才能真实、完整。

会计工作是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新会计法的规定意味着单位负责人再也不能以不懂业务为由,来推脱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只有了解会计业务,掌握一定会计知识,才能对需要签字、盖章的事项,做到心中有数,清楚明白,才能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法律对于任何人而言不仅是约束个人行为的准绳,也是保护自身权利的武器。单位负责人在新会计法中被规定为会计责任主体,承担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同时也被赋予了某些权利,因此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各项相关法规,更好的履行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抓好财会人员培训、职称管理、奖惩及后续教育。在思想上加强对财会人员世界观、人生观教育,形成严谨工作态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把会计工作真正做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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