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提高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提
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3029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3029号提案内容
2013-02-28
案由:关于提高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提案
提案人:史贻云施耀忠连介德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教育部办理
主题词:教师待遇
近年来我国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各地也出台了多项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使农村教师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有力地稳定了农村教师队伍。但在部分欠发达省份,由于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城乡教师实际生活水平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农村教师特别是艰苦贫困地区教师的生活和交通成本高,工作生活和居住条件艰苦,子女上学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困难较多,教师个人专业成长的条件和环境差距较大,严重影响了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性,更难以吸引优秀人才长期执教。
我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要求“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提出:“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农村基层和艰苦地区义务教育教师的全国性津贴制度,部分省市地区特别是财政实力薄弱的中西部地区,至今也没有制定针对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师的特殊待遇政策。因此,为切实改善提高农村基层和艰苦地区义务教育教师的收入待遇,建议国家加快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中的有关要求,尽快制定实施提高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师收入待遇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一尽快建立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津贴制度并列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范围。建议根据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学校所在具体地区的贫困程度,按照一般市县、省级贫困市县、国家级贫困市县的地区类别,对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设立不同等次的津贴数额,大幅度提高这些地区的教师收入待遇,有效调动农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抓紧研究制定对农村基层教师实行浮动工资制的政策。建议规定凡在农村基层学校中任教的教师,可在本人现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浮动工资一般满6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浮动;在农村基层学校服务期满18年的教师,离开农村基层学校岗位时,已浮动的工资在退休时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服务期未满18年而调离农村基层学校的教师不再享受浮动工资。对于农村教师浮动工资的支出,可由中央和地方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以切实提高农村教师工资增长速度,鼓励他们长期从教。
第三建议国家继续加大鼓励和支持各地引导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向农村基层、艰苦贫困地区学校流动。近年来,为吸引和留住优秀教师,部分地方也相继研究出台了一些针对农村基层和艰苦贫苦地区的工资倾斜和扶持政策,例如我省2007年出台实施的《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成效良好。建议国家继续大力鼓励和支持各地引导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向农村基层、艰苦贫困地区学校流动,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实施此类政策,建议国家适当予以财政支持。
3029号提案复文
2013-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2年8月9日以教提案〔2012〕第40号文函复:
史贻云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津贴制度和对农村基层教师实行浮动工资制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改善农村学校教师待遇问题。《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此外,国家还规定了一系列面向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倾斜政策,主要包括:到乡(含乡)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财政予以金额保障,并按照编制标准、工资标准拨付;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还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各省(区、市)都明确了向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倾斜的具体办法。例如,在绩效工资中设立专门的农村学校补贴,或者划出绩效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教师等。农村教师补贴考虑农村学校边远程度,以及自然环境、工作条件等艰苦程度,设立不同的标准,向条件最为艰苦的农村学校倾斜。实施绩效工资后,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普遍提高,稳定了农村教师队伍。
您关于设立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津贴制度和对农村基层教师实行浮动工资制的建议,对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具有重要意义,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但是,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津贴、调整农村教师工资政策,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下一步,教育部将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的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农村教师津贴补贴问题,进
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吸引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
二、关于引导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向农村基层、艰苦贫困地区学校流动问题
2006年修订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加强农村中小学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和补充一批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急需紧缺教师”。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专门项目。其中,“特岗计划”从2006年实施以来,截至2011年,已有23万余名特岗教师到中西部1000多个县、2.7万所农村学校任教,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正在会同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今后,将进一步扩大“特岗计划”实施范围,鼓励各省(区、市)加大力度实施地方“特岗计划”,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为农村学校补充足够的“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高素质教师。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