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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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流

按照《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要求,我市2015至2016年开展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工作程序,明确各单位审核工作职责,提高申请审核拨付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流程。

一、合作金融机构申请

(一)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组(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工作组)承担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受理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申请和初核工作。

(二)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后,未通过“天津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备案系统”备案的,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合作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和一至两名专门人员与风险补偿工作组沟通对接和提交申请材料。

(四)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风险补偿提交资料清单》(附件1)提交风险补偿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所提交的要件要清晰完整,有材料清单及页码,并加盖合作金融机构总部(分行)公章(骑缝章)。对申请材料中的签字页,特别是授信审查人、审批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页应提交复印件,签字页等重要文本不得有空项、漏项。确因内部流程和制度导致无法提供纸质件的,也必须提交说明材料进行解释,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上述材料不能漏报、漏项、瞒报、错报。

(五)合作金融机构必须承诺贷款投向实体经济,并对贷款用途进行举证、核实和说明,特别是有责任和义务核实并提供能够证明企业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的发票(复印件)。

(六)合作金融机构需向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关于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函》(附件2),包括该笔不良债权情况说明、业务说明、申请意见和承诺事项等内容,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

二、风险补偿工作组收件

(一)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前应与风险补偿工作组人员预定交接时间。

(二)风险补偿工作组由专人收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根据《风险补偿提交资料清单》逐项审核申请材料要件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标准,并登记《合作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登记和要件补充表》(附件3),由合作金融机构报送人员签字后领回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材料完整的,由风险补偿工作组审核人员与合作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在《风险补偿提交资料清单》上签字,受理申请材料。

(四)风险补偿工作组代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申请材料,市金融局代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管风险补偿申请系列档案。风险补偿工作组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应建档立卷,列明材料清单,并统一编制案卷目录。接收的申请材料须统一存放到风险补偿工作组档案柜,审核材料时由专人从档案柜调阅,并填写登记表,须于每日工作时间结束前归还。已完成风险补偿的材料须移交到市金融局档案室统一存档管理,不得擅自积压应归档的材料。已移交到市金融局档案室的档案材料,查阅时须经风险补偿工作组组长签字同意,并填写登记表。

三、审核流程

风险补偿工作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初核,提出意见后报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再由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终审。

(一)初核。

1.风险补偿工作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风险补偿工作组对合作金融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双人审核,审核时利害关系人回避,如两位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均无异议,则在《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核表》(附件5)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提出该笔贷款是否符合不良债权(本金)补偿条件,是否同意准予风险补偿,明确补偿比例和补偿金额。向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对xx银行xx万元风险补偿申请的审核意见》(附件4)。

2.对初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审核人员填写《合作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登记和要件补充表》,并向合作金融机构反馈。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风险补偿工作组做好各项补充完善工作。

3.审核要点:

(1)贷款发放时间应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未通过“天津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备案系统”备案的,不予补偿。

(3)申请补偿的贷款种类应为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包括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4)对用于归还此前逾期贷款、垫款、借新还旧类贷款不予补偿。

(5)缺失可以佐证贷款真实性材料的不予补偿。

(6)渤钢系企业贷款不适用本流程。

(7)对合作金融机构自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月份起(含当月)发放的贷款业务不纳入补偿范围。

(8)按照2015年合作金融机构与市金融局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对未完成协议任务的合作金融机构2015年度发放的符合补偿范围的贷款,只补偿首笔贷款和信用贷款。

(9)申请补偿的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亿元。

(二)初审。

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原则上每月召开会议(津融集团列席会议),共同审核补偿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三)终审。

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终审。分管副市长组织召开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等成员单位参加,审核补偿申请,形成会议纪要。

四、市财政局拨款

对批准给予风险补偿金的贷款,市财政局按照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和核准的额度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津融集团专用账户。

五、各单位审核工作职责

在审核过程中,各单位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发挥专业特长,确保审核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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