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意思表示之构成要素的理解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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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意思表示之构成要素的理解与分析意思表示是内部意思的外部表示。

梁慧星先生曾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程度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指某项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这需要经过两个阶段,分别为内在意思的形成阶段,以及将此内心意思外部表示的阶段,二者合为一体即构成意思表示。

完整的意思表示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内心意思,一是对该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

对于意思表示的具体构成要素,我国学者存在不同的见解。

有的学者主张四要素论,即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和表示行为①或者是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

有的学者主张三要素论,比如说,认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要素构成,或认为意思表示是由效果意思、表示意识与表示行为三要素构成。

由上可以看出,对于外在要件表示行为学者们都是认同的,但是由于内在意思一般比较复杂,人们很难判断,所以大家都是各执己见,因此争议较多。

依据德国传统民法理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可以抽象为下列五项:(1)目的意思,又称基础效果意思;(2)效果意思;(3)表示意识;(4)行为意思;(5)表示行为。

其中前四项是内在意思要素,最后一项为外在表示要素。

下文笔者会从自己的理解深入分析意思表示的内在构成要素。

目的意思,是指行为人想产生某种事实上(或经济上)实际效
果的意思②。

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为给予的直接目的,对出卖人而言在于取得房屋价金的所有权;对买受人而言在于取得合同标的物(房屋)的所有权。

此直接目的即为民法理论中所说基础效果意思也就是目的意思。

③目的意思指的是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它将效果意思所追求的法律关系的后果具体化特定化,目的意思作为效果意思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又可以称为基础效果意思。

目的意思可以独立存在。

在生活实践中,广泛存在着仅为目的意思表达的情形。

比如说,a许诺b在b考上大学时送他一辆车。

此时,a的许诺仅仅具有目的意思,并无受法律拘束的效果意思,b考上大学时并不能因此而取得法律上的请求权。

或者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都是仅仅具有目的意思,此时的协议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即没有效果意思在里面。

因此,”目的意思的表示本身就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意思表示的首要价值正在于’目的意思事实之通知’”④。

效果意思,是表意人希望将目的意思获得法律的保护,即想产生具体特定法律上效果的意思。

当事人的这一内心意愿即为效果意思,因此,效果意思是对目的意思法律化的结果。

效果意思指向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故其内涵很丰富。

单方行为只涉及一方,其效果意思应具备的基本内容较易于确定。

而合同则比较复杂。

合同最基本包括要约与承诺两阶段,这两个阶段在效果意思方面的最低要求都应具有要素方面的内容,而且应一致。

要素是有名合同所必备的成份。

因有关于其要素之意思一致,始得为该种之契约。

⑤因此,
在确认要素时,关键要看何种内容是决定该合同类型的必备内容。

比如买卖合同,至少应具备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支付价金两方面的内容。

因此这二者即为买卖合同的要素。

如果有人对他人表达了购买对方某件物品的意图,然而并未明确价款事项,显然此种表示是欠缺要素的,不能成立效果意思,也就不是意思表示从而无法构成要约。

因此,具有要素的效果意思也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之一。

行为意思,是指行为人在为行为时须受到自己意识的指引,例如有意识的言谈,有意识的举止,有意识的沉默等。

所以,表示行为必须是受到意志控制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根据自己的意识做出的,即不具备行为意思,则行为人仅具有意思表示的外观,不能实质上成立意思表示。

欠缺行为意思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纯粹的机械条件反射、睡眠中所为的行为、在直接身体强制下的行为。

此处直接身体强制与精神强制是有区别的。

所谓精神强制即通常所说的胁迫。

是指某人对他人以如其不从事某种交易就将施以一定的危害行为相要胁,致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从而为的意思表示。

在此种情形下,受胁迫的一方虽然意思表示的自由受到了外部的干扰,但是由于其行为仍受到其意志的控制,即受胁迫方尚拥有选择的自由。

在此情况下,意思表示的成立不因此而受影响,但是受胁迫方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避免对自己的不利。

表示意识是指表意人基于自己意志的支配而为效果意思表示的意图。

台湾学者谓之”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有使存于内部之效力意思与其表现于外部之行为相联络的意思。

”⑥比如,房屋买卖合
同中,买受人基于目的意思的具体内容,产生了设立房屋所有权买卖法律关系的效果意思,并且认识到据此向出卖人作出购买表示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仍主动向对方发出要约。

这种基于表意人意志支配下的进行效果意思表示的意欲,即为表示意识。

而且,表意人只要一般性地意识到表示行为是在法律领域之内,会产生一定范围的法律效果即可成立表示意识,并不要求其具有对明确具体法律后果的认识,比如,本想捐助100元但是在捐助册上误写成1000元,这种情况下,表意人也存在表示意识。

根据以上对各个要素的深入分析,我们知道,之所以在理论中会存在三要素或者是四要素或者是其他的不同观点,是因为所谓的这些各个不同的要素之间,其实都是存在着相应的联系与区别的,比如说,效果意思与表示意识的不同之处在于,效果意思是指表意人想要发出能够产生某种具体法律效果的意思,还拿买卖来说,行为人希望产生支付价金的义务,并希望获得请求对方交付标的物的权利,这就具有了效果意思;而表示意识只要表意人意识到其表示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并不属于纯粹的社会行为即可,并不要求意识到具体的法律后果。

目的意思是行为人想产生某种事实上(或经济上)实际效果的意思,也即是表意人意识到其表示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内容。

因此,目的意思加上表示意识就等于效果意思了。

目的意思和表示意识相当于效果意思。

另外,针对上文中学者的观点中的表示意思,相当于行为意思加上表示意识。

史尚宽先生认为,表示意识,与欲为此外部行为的行为意思相结合,构
成表示意思.表示意思并非是与行为意思相互并列独立存在的意思,而是伴有表示意识的行为意思。

⑦行为意思是指行为人出于自愿进行某行为,表示意识是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法律上的效果。

所以,如果行为人既具有行为意思又具有表示意识,可以认定行为人愿意为某种具有法律行为上意义的表示。

行为人的这种意愿就是表示意思。

所以说,表示意思等于行为意思加上表示意识。

综上,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应为效果意思,行为意思和表示行为。

注释:
①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228-229
②pawlowski.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heidelberg: c.f. muller verlag, 1998, 196
③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226页
④董安生. 民事法律行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63-170
⑤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⑥郑玉波.民法总则[m] 台北:三民书局, 1979: 2441
⑦史尚宽:,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348-349.
参考文献:
[1]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2]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米健.意思表示分析[j].法学研究,2004.
[4]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徐明.浅谈民事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j].中国商界. 2009
[7]宋振远.浅析民事法律行为之”默示”.法制与社会.2009
[8]沈燕.民事法律行为虚假表示真意保留的判断.人民法院报.2010
作者简介:孙丽丽,年龄:24,籍贯:江苏南通,学校:上海海事大学,专业:国际法学,海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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