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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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Abstract: (3)

Key words: (3)

引言 (4)

一﹑数据库概述 (4)

二﹑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5)

(一)经济价值的巨大性 (6)

(二)投资的巨大性 (6)

(三)复制和侵权的简便性 (6)

三、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及现有保护体系 (6)

(一)对西方国家的借鉴 (7)

1.美国 (7)

2.法国和日本 (7)

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7)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定》 (7)

5.《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简称《欧盟指令》) (8)

(二)对西方国家数据库的几种法律保护模式及其优缺点分析 (8)

1.数据库的版权法保护 (8)

2.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9)

3.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 (10)

4.数据库的其他法律保护及其缺陷 (12)

四、对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思考 (13)

(一)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现状 (13)

1.版权法保护 (13)

2.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13)

(二)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13)

1.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条件 (13)

2.数据库特别保护的主体 (14)

3.数据库特别保护的内容 (14)

4.权利限制与合理利用 (14)

(三)对我国数据库保护的立法建议 (15)

结语 (17)

参考文献 (18)

致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摘要: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是知识产权中的新课题,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目前该领域的规范不尽完善。本文结合目前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方式探讨了我国知识产权在此领域的新发展,对如何建立新的权利义务保护机制,更好地推动对数据库保护的提出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数据库;信息

Abstract: To protect database is something new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Owing to its lagging, the norm in this field in China is imperfect. Referring to the practices of database protection in various countrie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right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advocat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mechanism to defin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o as to perfec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 in China.

Key words: legal protection, database, information

浅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引言

在今天的信息社会,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组织,对各种信息的依赖都已达到空前的程度,以信息收集、整理、加工和传递为其基本功能的信息产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逐渐成为知识经济的主要发动机。信息产业所提供的信息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类型就是数据库。离开了支持系统运行的数据库,早已深入人类社会各个领域的国际互联网将不复存在。在数据库制作和利用过程中,在版权人、数据库制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存在着信息权力垄断和信息自由利用方面的利益冲突,传统版权法不能有效处理这些问题,必须在原有版权法基础上创新法律规则,以形成能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冲突的新的利益平衡机制。

随着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数据库的保护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欧盟已建立了专门保护数据库的法律制度,美国和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在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酝酿相关立法。目前,我国正致力于发展知识经济,信息产业也在知识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纵览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发现“数据库”这一概念。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法律不保护数据库呢?目前,专门探讨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文章还为数不多,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有益的探讨。

一﹑数据库概述

数据库本是计算机行业的一个专业术语,其基本含义是指为满足某一部门中多个用户多种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组织、存储和利用的互相联系的数据集合。1991年《关于伯尔尼公约可能拟定的议定书的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备忘录》,将其扩充为“所有的信息(数据、事实篇)的编撰物”,从而更新了计算机领域内数据库概念的原有内涵和外延。1995年7月,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通过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正式在国际条约中使用了“数据库”概念。1996年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对数据库作出了明确界定:数据库是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数据

①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J].著作权.1996(4)

库条约草案对数据库的定义与此完全相同。

数据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集合性

数据库是数据的集合体,这些数据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以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通常情况下,数据库集合的信息量越大,其利用价值也越高。

(二)有序性

数据库是根据一定的目的,按照一定的逻辑程序,经过系统的筛选、编排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杂乱无章的作品或其他资料的集合不利于信息的提取和利用,经济性和实用性较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数据库。

(三)可读性

数据库必须能阅读和访问,能向人们传达知识或特定信息。其阅读和访问的方式不受限制。计算机领域中的数据库更确切地讲应称为“电子数据库”,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数据库概念于此有明显的区别。前者只能通过电子手段访问或机器阅读,后者不限于此,可以通过非电子手段访问,如直接阅读、摘抄等。法律不仅保护电子数据库,也要平等地保护非电子数据库。其根本原因在于非电子数据库的制作同样会投入智力劳动或资金,并且由于扫描仪的广泛应用,非电子数据库很容易被转化为电子数据库。二者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②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 协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应受同等保护。”③该协定并未将数据库的阅读方式限定为“机器可读形式”。欧盟自立法建议中,开始只是将该指令线与电子数据库,但后来放弃了该适用范围限制,明确规定了可以包含非电子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数据集合。

二﹑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国际互联网的开发利用使世界各国信息市场呈现国际一体化趋势。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尤其是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使数量巨大的信息得以被迅速的收集、储存、传输,数据库因而成为各国经济、文化等领域发展的

②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2

③郑成思.知识产权协议.[M].北京:学习出版社,1994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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