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外工程单价确定实施细则(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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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
合同外工程单价确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公正、客观、合理地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外新增单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集团公司关于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和《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合同外单价工程及项目类型
第二条合同外工程是指合同工程量清单细目中遗漏或新增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工程量清单中遗漏的项目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有实际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有支付细目,因工程数量遗漏而单价缺省,在实际施工中又确实发生,其费用又未包含在其它项目内。由于施工单位自身投标失误,将本应报价的单价、合价或总额未明确报价,或按合同要求,费用已包含在其它项目单价、合价或总额之内的项目除外。
(二)依据合同条款需重新确定单价的项目
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同时该支付细目变更增加或减少后的工程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变更时仅对超过或小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25%以上部分的单价进行调整,即调整单价在工程量增加的情况下从125%以上开始调整。
(三)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项目
由于设计变更新增的工程项目,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项目单价,依据技术规范应予以单独计量支付的项目。
第三章合同外工程单价的确定原则
第三条合同外工程项目与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某细目的结构、工艺相同或相近,可直接套用清单中的相应单价;当无合适单价套用时,可采用相邻合同段相同或类似工程的单价进行比较,确定一个合理的单价。有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单价不能套用。
第四条清单中无相似或相近项目,无法确定单价时,应根据交通部预算编制办法编制预算单价,依据预算单价确定最终单价。
第五条编制预算时材料单价参照陕西省定额站同期《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实际调查确定材料单价,取费标准按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最新规定执行。预算定额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相关管理部门发布的补充定额,并参照中标价占清单预算的比例下浮调整后合理确定。
第四章合同外工程单价的确定程序
第六条属于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的单价形式,先由施工单位依据单价确定原则编制单价,上报驻地办7天内完成审核报总监办,总监办7天内完成审核报项目组,项目组7天内完成审核报管理处,管理处收到项目组审核报告后,由工程科在7天内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管理处,并经处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条属于第二条第二、三款情况规定项目的单价形式,先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预算单价,经驻地办、总监办、项目组审核后上报管理处;管理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据交通部预算编制办法编制预算,二者进行比较后确定一个合理的单价作为最终单价。
第八条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原则上合同外工程单价应在1个月内审核批复。
第九条如变更单价不能及时确定,管理处、项目组可先确定暂定单价作为中期支付单价。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西安至潼关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