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菜田蔬菜生产补贴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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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菜田蔬菜生产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精神,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结构转方式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的意见》(京发〔2014〕16号)关于“建立基本菜田种植补贴制度”的要求,经研究,在本市实施基本菜田蔬菜生产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菜田补贴”)。
第二条为切实发挥菜田补贴对于稳定菜田面积、提高蔬菜产量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高效节水的作用,全面提高本市蔬菜产业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补贴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市级按照平均500元/亩·年的标准,依据划入北京市基本菜田信息系统的菜田面积,安排全市基本菜田补贴资金。
第四条菜田补贴实行“奖补结合、以奖代补”,由基础补贴、考核奖励两部分组成,补贴资金按照基础补贴60%、考核奖励40%的比例分配。
基础补贴,面向本市蔬菜生产者。由市级拨付资金,各区县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补贴方案,对符合要求的本市蔬菜生产者予以直接补贴。
考核奖励,面向区县政府。由市菜田补贴工作小组对区县蔬
菜产业发展水平进行考核,并予以资金奖励。
第五条关于基础补贴。各区县制定基础补贴的具体方案。方案要有利于蔬菜产业水平的全面提升,体现保面积、保设施、保安全的政策目标,促进蔬菜产业适度规模经营、高效节水发展。基础补贴不承担奖励功能,要全部用于补贴蔬菜生产者。
补贴方案要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补贴范围为划入北京市基本菜田信息系统,并且常年从事蔬菜生产、达到一定规模的基本菜田。规模标准由各区县依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的原则,结合本区县蔬菜生产实际,自行确定。
2.补贴对象为从事蔬菜生产的本市农户,以及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申请补贴的合作社、企业要以本地劳动力为主,且本地劳动力数量要逐年增加。
3.享受补贴的菜田要符合《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结构转方式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的意见》有关要求,设施菜田年用水量不超过500立方米/亩、露地菜田年用水量不超过200立方米/亩。
4.对设施菜田提高补贴标准,引导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提升淡季蔬菜供应能力。
5.对获得“三品”认证的菜田提高补贴标准,引导生产者科学平衡施肥,使用高品质有机肥、复合肥,推广绿色防控技术。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基础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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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闲置半年以上的设施菜田。
2.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在部、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出现不合格的,以及拒不接受质量安全抽检的地块。
3.改变设施使用性质,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耕地保护规定的。
4.违反有关肥料、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
5.农业部门明确规定不予菜田补贴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关于考核奖励。市菜田补贴工作小组每年对区县蔬菜产业规模经营、提质增效、用水、用工、新增菜田、面源污染治理等情况进行考核,从菜田补贴专项资金中安排以下三项奖励:
1.蔬菜产业“三率”考核奖励。对各区县上一年度蔬菜产业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进行考核,予以定额奖励。
2.蔬菜产业“调转节”考核奖励。对各区县上一年度蔬菜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情况、外来劳动力疏解情况、用新水下降情况、面源污染治理情况进行考核,予以定额奖励。
3.新增菜田奖励。对各区县新增菜田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考核奖励资金的使用对象,为享受基础补贴的菜田;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蔬菜生产方面各环节的补助,包括菜田培肥地力、面源污染治理、蔬菜主产区规模化提升、蔬菜产业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蔬菜高效农艺节水等技术应用。
各区县的考核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报市菜田补贴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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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菜田补贴工作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下发。
第三章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菜田补贴工作小组根据上一年度各区县基本菜田面积、蔬菜产量贡献率,确定各区县基础补贴资金额度。各区县政府于每年4月30日前,将补贴方案报市菜田补贴工作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市级下拨资金,区县组织做好基础补贴有关工作。各区县的补贴对象、地块、面积、金额等情况,要及时汇总报市菜田补贴工作小组备案。
第十条菜田补贴的申请和发放坚持全程透明、公开原则。各区县要严格规范补贴申请发放程序,做好登记、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和存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基础补贴资金要求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不得以发放农资等形式替代,不得以各种名义截留。严禁虚报冒领,出现虚报冒领情况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基本菜田划定是做好菜田补贴工作的基础。各区县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菜田划定工作,及时将新增核减信息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按有关程序审核更新全市基本菜田信息系统,作为年度菜田补贴范围依据。
第十三条开展菜田补贴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各区县财政按有关规定另行列支。严禁挤占挪用菜田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菜田补贴的合作社、企业,必须与市菜- 4 -
田补贴工作小组签署《应急保障基地蔬菜产品保供应协议》,遇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保障任务,有义务按市菜田补贴工作小组要求生产和调拨蔬菜产品,不履行该义务的,取消其补贴资格。
第十五条市级成立菜田补贴工作小组,由市农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组成。市菜田补贴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蔬菜处。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做好菜田补贴的指导、管理和督查工作。
第十六条各区县成立菜田补贴工作小组,明确主责部门,做好补贴方案的制定、宣传和执行工作。小组名单报市菜田补贴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各区县是菜田补贴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研究制定补贴方案,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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