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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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甲方:XX集团有限公司(开票方)
乙方:X X有限公司(贴现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作为贴入方或者贴出方任何一方的所有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本协议各条款所确定之权利、义务将覆盖甲乙双方及辖属分支机构在协议有效期间的每一笔承兑汇票贴现交易,具体交易不需另行签订贴现协议。本协议针对甲乙双方所规定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乙双方及甲乙双方各自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一条
1.贴现方式:买断(不占用、不锁定授信)
2.汇票形式:一年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3.甲方将持有的由XXXX集团有限公司签发并由相关联公司持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大写:XX亿元整小写:XX亿元整)票面1000万元/张,向乙方申请办理贴现。经乙方审查,同意办理贴现。
4、商票承兑汇票贴现利率为 8.9 %(含居间服务费在内)。
第二条票据操作方式资金清算及交付方式
双方约定的操作方式:乙方向甲方显可操作资金、同台交割、先打后背。资金清算及交付方式:
贴入方扣除贴现利率后将实付金额款项以
银行转帐方式汇划入贴出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贴出方同台向贴入方交付票据(背书)。首单不低于壹仟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贴入方的权利与义务
A.贴入方的权利
1.为贴出方办理业务前,对贴出方提供的资料以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各要素进行审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2.若是在托收本协议项下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时,如未足额
收到票款,贴入方有权按《票据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贴出方追索。
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B.贴入方的义务
1.经审查并同意办理票据的实付金额应于约定日,按照约定的资金清算方式划付贴出方。
2.保守所了解贴出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从事有损贴出方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
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贴出方的权利与义务
A.贴出方的权利
1.若贴入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B款的规定,贴出方有权要
求贴入方按照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相关规定办理违约部分票据的返还。
2.有权随时了解贴入方的工作进度。
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B.贴出方的义务
1.贴出方保证:贴出方是本协议项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且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上的签章为合法有效的签名。对贴现的票据已按照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相关规定查实承兑情况。
2.贴出方承诺:其向贴入方申请办理贴现的所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存在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若在贴现期限内,发生因不符合上述事项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贴出方负责。
3.已贴现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发生任何危及贴入方利益的事件时,应及时向贴入方书面通报。
4.保守所了解贴入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从事有损贴入方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A.贴入方的违约责任:
1.违反第三条B款项的规定给贴出方造成损失的,贴入方按
违约期间所涉违约金额给予贴出方每日万分之五的赔偿,并应按照汇票相关规定将贴出方要求返还的违约部分票据返还贴出方。
2.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给贴出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贴出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
B.贴出方的违约责任:
1.违反第四条B款规定的,应向原贴入方支付自赎回截止日起至清偿日止,未清偿票据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贴出方按违约期间所涉违约金额给予贴入方每日万分之五的赔偿。
2.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给贴入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贴入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
第六条追索和迟付利息的计算
1.贴入方在其为贴出方办理贴现的每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对贴出方具有追索权。
2.贴入方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若未收足票款,可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向贴出方进行追索。
3.贴出方应保证在收到贴入方追索通知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迟收利息(按汇票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足额划入贴入方指定账户。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贴入方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约定,基于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九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进行交易的每一笔经双方盖章的
附件,均适用本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排除适用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约定的。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双方有一方需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本协议继续有效。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协议自动解除。
(注:操作时间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5月21有效。)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2017年04月20日
乙方(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