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企业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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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企业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如何纳税
问:我公司系一家园林绿化企业,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建筑业,并已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主营业务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工程、边坡治理工程、矿山生态复绿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技术开发等。
我公司在外省承接一项园林绿化工程,签订了园林绿化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成活,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施工。
我公司的该项业务无论从形式和内容上来说,都是承接工程并施工,并经发包方的验收进行竣工结算。
现发包方认为我公司系销售苗木给该方,应开具苗木销售发票(Invoice)给该方;而我公司认为,由于我们进行的是工程施工,理应到当地开具建筑业发票(Invoice)给该发包方。
发包方的理由就是,根据国税函[2008]212号文的相关规定。
请问国税函[2008]212号文的执行对象,究竟是销售苗木的纳税人(Taxpayers)呢,还是也包括我们这样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Taxpayers)?明确一点的是,我公司并不销售任何苗木,所有该工程所需苗木皆需从外采购,并进行栽种、造型、布置,并按照建筑业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一年的维护和保养。
我们这种情况究竟是应该执行营业税(Business tax)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Business tax)还是应该执行国税函[2008]212号文缴纳增值税(value-added tax)?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Business tax)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Business tax);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Business tax)。
……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Taxpayers)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Business tax),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Business tax);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Tax authorities)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Business tax)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六、问: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
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
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Business tax)。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的同时外购苗木用于绿化工程,不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应税工程劳务,全额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Business tax)。
园林工程公司缴税指南
问题
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我国著名的旅游风景区,拥有林木、花卉种植基地及景观石采石场,主要从事仿古建筑、绿化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销售苗木和景观石并为客户提供园林维护等业务。
2009年度发生如下业务:
1.承接某园林式会所的建设工程,负责会所的仿古建筑、自然山水、绿化景观等项目的建设,工程总价3500万元。
其中,建筑施工工程2500万元,销售林木760万元(销售本公司种植600万元,外购160万元),花卉40万元,景观石200万元(采石过程中发生进项税金5万元)。
2.承接某沙场取沙后形成的沙坑治理绿化工程,负责平整沙坑、造林及林木养护,工程总价1000万元。
其中,销售林木750万元,并负责树木管护2年,管护费50万元,沙坑平整200万元。
3.为某园林提供林木管护劳务取得收入100万元,其中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80万元。
请计算上述3笔业务各自应缴纳的税款并说明税法依据。
解答
业务1的处理: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所以,该园林工程公司在承接某园林式会所的建设工程中,既提供营业税劳务又销售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对建筑施工劳务与自产货物林木、花卉、景观石分别核算,计算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由于外购林木160万元不是该公司自产货物,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所以,该公司外购的林木160万元应计入建筑施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500+160)×3%=79.8(万元)。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
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林业产品的注释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
所以,该公司销售自产的林木600万元免征增值税。
由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没有对花卉进行列举,因此,花卉销售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销售景观石应纳增值税=(200×17%-5)=29(万元);
销售花卉应纳增值税=(40×17%)=6.8(万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35.8万元。
业务2的处理:
(1)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
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沙场治理绿化工程应该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纳税。
该企业应就沙坑平整劳务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
(2)同上,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该公司销售林木750万元免
征增值税。
对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收入如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另外,该项销售业务中的林木虽然为增值税免税货物,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没有对免税货物的管护劳务进行列举,此项管护劳务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该公司应就管护劳务缴纳增值税=(50×17%)=8.5(万元)。
业务3的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21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该公司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的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征收营业税。
该公司应就管护劳务缴纳营业税=(100-80)×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