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开放加强招商引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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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开放加强招商引资的计划

一、扩大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是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实现方式

(一)充分认识扩大开放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战略意义。扩大开放的程度和招商引资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产业兴县战略的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直接关系到县域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当前,世界经济呈现出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格局,新一轮国际资本向中国内地转移,东部沿海资本和产业向中西部转移,为我县进一步扩大开放,引进、融合外来资金和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深化“大招商促进大发展”的意识,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事关发展的大事来抓,努力营造大招商的社会氛围,形成大招商的工作格局。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加快发展的主题,全面实施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扩大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坚持引进外资和利用内资相结合,引进资金和引进技术相结合,扩大引资规模和提高引资质量相结合,充分开发资源和承接产业转移相结合,对口支援与经济技术协作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和突出企业主体相结合。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明确招商重点,落实优惠

政策,理顺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环境,提高招商引资成效,促进对外开放跃上新台阶,推动经济社会大发展。

(三)目标要求。“”期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年递增20%以上。通过招商引资,提高外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提高工商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发挥产业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增强县域经济实力。

二、扩大开放领域,明确招商重点

(四)放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外,坚持“六不限制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即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企业设立的条件、地域及持股比例、企业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式、生产的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经营年限和投资规模不受限制。

(五)确立招商重点区域。以全方位、多层次引进外来投资者为前提,确立“”、“”两大招商重点区域,重点抓住广东外资企业、江浙民营经济、北京及武汉产业协作向我县转移的机遇,跟踪相关产业和项目。

(六)明确投资重点。投资开发的重点产业是:绿色食品精深加工、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加工、能源化工、矿产开发、新型建材、高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现代物流业及旅游服务业;鼓励投资者重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现有企业技术改造

和嫁接;鼓励投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行业。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必须遵循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树立选商选资意识。凡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均对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七)鼓励投资方式多样化。鼓励投资者在我县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对县内原有企业实行改造升级。鼓励投资者采用BOT、TOT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形式投资建设。

(八)降低企业设立成本。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确认后计价入股。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先进制造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性企业、现代物流企业、文化企业、旅游企业组建集团,核心企业最低资本限额为500万元,母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对投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三、完善优惠、奖励政策

(九)实行土地优惠政策。投资工业项目的,符合有关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政策的,按程序出让土地的纯收益,在投资建设基本结束后,全额奖励安排给投资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00万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安排下岗人员和移民待业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从优。

投资商贸物流业、旅游服务业的,其建设用地按程序出让后的土地纯收益,在投资建设基本结束后,按50%奖励安排给投资企业。

投资规模种养业的,其非农建设用地按成本价申办用地手续;其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项目和设施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可视作农业生产用地。

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十)实施财税优惠政策和税收奖励政策。按照国家和省部委出台的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库区、扶贫开发、民族区域自治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税收优惠。

1、实行税收增量奖励。对除电力、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以及已经享受奖励政策另更名的企业之外,当年无偷、逃、漏、骗、抗税、上年和本年无欠税行为、本级财政收

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新增本级财政收入50%予以税收增量奖励,连续执行三年。

2、实行纳税大户奖励。对除电力、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之外的民营经济纳税大户实行奖励政策,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实现并入库的税额分档奖励,即纳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0.5万元,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奖励1.5万元,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十一)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出口。对完成全县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业,按当年海关统计口径,每代理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本县自营产品出口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

(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贷款担保组织支持发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各金融机构和贷款担保组织,按照《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政办发[]120号)给予奖励。

(十三)鼓励创各类质量品牌和标志认证。对当年新取得ISO14001环保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并形成规模生产经营,无环保、质量安全事故,无环保、质量违法行为,据实交纳税收的企业或单位,奖励2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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