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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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危险作业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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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1、让员工在从事危险作业前有必要准备相应的安全对策,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以防止因危险作业
引起的工伤事故,以及因动火作业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
(适用范围)
2、此规则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以及其他合作单位在公司内进行的危险作业。
(定义)
3、本规则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1)缺氧作业:指在可能导致缺氧症的危险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2)罐内作业:是指在罐(或槽)内部进行的作业,有可能同时包括缺氧、粉尘、动力驱动设备等的点检等危险作业。
(3)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不包括在有保护设备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动火作业:指从事有烟火的作业。
烟火是指所有的火源,含吸烟、加热电器等。
(5)粉尘作业:指有可能引起尘肺病的作业。
(6)动力驱动设备等的点检作业:指对动力驱动设备以及旋转设备的内部或者其周围进行点检或修理的作业。
(审批)
4、危险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申请制度。
进行危险作业前需要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申请,并且需要得到厂
长的批准。
(作业负责人的选拔)
5、科长应该从作业人员中选拔作业经验丰富的员工,担任危险作业的作业负责人。
(危险作业的确定)
6、科长在确定作业危险性的同时,应在“安全作业标准”上明确注明危险作业类型,并应让所有作业
人员知道。
(危险作业许可手续)
7、①进行危险作业时,各种危险作业都要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申请。
动火作业时要在《动火许可申
请》(附表7),其他危险作业要在《危险作业许可申请》(附表1)上填写规定事项,征得作业负责人所属科长的认可后,还需获得厂长的许可。
②危险作业许可的发行以及表示如下:
(1)《危险作业许可申请》(附表1)或《动火许可申请》(附表7)及危险作业许可牌,根据危险作业(动火)申请内容,经厂长许可后发行;
(2)危险作业前,应先填写好危险作业许可牌上规定的内容,将其悬挂在现场容易看得到的地方后,方可实施作业。
(节假日及夜间的危险作业)
8、① 原则上不在节假日、夜间进行危险作业;
②不得已必须要在节假日、夜间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后方可进行;
(1)召开安全(动火)对策会议,明确安全对策以及节假日、夜间的指示联络方式,并作好安全(动火)对策书;
(2)节假日作业应在节假日前一天的17:00以前、夜间作业应在当天的17:00以前,根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③ 在节假日、夜间必须进行紧急、突发的危险作业时,必须落实以下措施后方可进行。
(1)作业前该当班主管(或作业负责人)要向所属科长(部长)报告实施要领(含安全对策);
(2)该科长(部长)要向厂长汇报,获得许可;
(3)作业完成后,该主管(或作业负责人)应在正常工作日内及时补办一切正常的手续。
(危
险作业的结束)
9、① 危险作业结束后,该作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代理人要对作业人员进行点名,并确认作业人员是
否有异常情况,同时确认设备内部没有工具等留下;
②危险作业负责人要在《危险作业许可申请》(附表1)或《动火许可申请》(附表7)上记下
作业结束时间,并签名(或盖章)确认。
将危险作业许可牌,在当日收好后放置于指定场所;
③动火作业时,在动火作业结束30分钟以后,必须对作业区域残留火进行点检;
④延长危险作业的时间,需要得到科长的同意,并且需在《危险作业许可申请》(附表1)或
《动火许可申请》(附表7)及危险作业许可牌上记录下预计延长的时间后方可进行作业。
(长期危险作业)
10、① 作业被认定为长期施工时,应在安全(动火)对策书上明确记录安全对策,在得到厂长的许可
后,方能实施长期危险作业;
②作业开始前及结束后,要按照《长期危险作业确认书》(附表5)或《动火作业(结束)点
检表》(附表9)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点检;(高处作业除外)
③长期危险作业的期间,以月末为划分点,2天以上(含2天)1个月以内。
(手续变更)
11、新施工项目以及长期工程中,如需变更本规则中所规定手续的一部分,应详细写好安全对策,同
时厂长要判断安全方面不会受到影响,并与制造部(科)长、环境安全部(科)长协商后,方可
变更与该工程有关的手续。
(危险作业的注意事项)
12、危险作业实施时,必须按以下各条加强管理、监督。
①召开安全(动火)对策会议、决定作业顺序、作业方法、指示联络系统,编写安全对策
书,通知作业人员;
②作业前,要确认根据安全(动火)对策会议所制定的安全对策是否确实得到实施;
③作业过程中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在场,时刻对作业人员的安全,以及作业过程中安全对策的遵
守情况进行点检、监督;
④塔、槽内部等危险场所作业时,应确认残留物是否清除干净并进行充分换气;
⑤对氮气等惰性气体、以及其他有害气体的管道进行切割或插入盲板时,应确认其防范措施
是否到位;
⑥确认旋转设备的防护对策,开关键锁、电源开闭等的安全对策;
⑦高处作业时,要确认已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落实了相应的防止坠落
措施,并确保脚手架可以安全使用;
⑧确认适合作业的服装、护具、工具的使用情况;
⑨确认用于作业的警示标识的使用情况。
(禁止吸烟)
13、在公司内,除公司指定的吸烟点(吸烟室)外,都为禁烟区。
一旦有人在禁烟区吸烟,公司员工
按公司的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外来人员则让其立即离开公司,并禁止其以后进入。
(记录保存)
14、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应负责所有记录的整理和收集归档,保存于相应部门,每月交环境安全
科保存。
安全对策书必须保存3年;《危险作业许可申请》(附表1)或《动火许可申请》(附表7)必须保存1年。
(作业标准)
I.缺氧作业标准
(目的)
1、根据(定义)中(1)的规定,制定本作业标准。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作业人员在有可能发生
缺氧的区域内进行作业时,因缺氧而引发缺氧症。
保证作业人员在作业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人身安全。
(适用范围)
2、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内任何有可能发生缺氧的区域内进行的作业,适用于公司员工、临时
工、承包商等。
(缺氧危险作业负责人的任务)
3、缺氧危险作业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开始作业前,在缺氧作业场所对氧气浓度进行测量;
(测量标准:氧气浓度19.5%以上。
)
(2)必须对防止发生缺氧症的氧气浓度测量仪(以下简称测氧仪)、换气设备、强制送风呼吸器等器具以及设备的功能进行点检;
(3)对作业人员的强制送风呼吸器、及其它个人防护用品等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工作的任务和手续)
4、工作的主要任务及手续如下:
(1)作业前对设备采用彻底清洗以及通风换气等措施,以确保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会发生缺氧症;
(2)测氧仪存放于环境安全科,由环境安全科人员定期对测氧仪进行日常点检,并在
《氧气浓度检测仪日常点检表》(附表6)上作好相应记录(参阅“氧气浓度测量仪
管理要领”中“日常点检”部分相关内容);在每次使用前,作业人员到环境安全科
领取(环境安全科人员必须进行点检,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3)作业前对氧气浓度进行测量,并确认,同时在《危险作业许可申请》(附表1)及《缺氧作业对策书》(附表2)上记录所规定事项,作业前必须得到厂长的确认和批准并办
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手续。
(一般性注意事项)
5、对于实施缺氧作业,必须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1)实施缺氧作业时,须在缺氧危险作业负责人的监督下进行作业;
(2)缺氧作业,且同时存在其它危险作业的场合,必须同时取得其它相关危险作业的许可;
(3)测量相应作业场所的氧气浓度,必须在当天作业开始前,以及作业暂时中断后的再次开始之前进行;
(4)对于长期缺氧作业的场合,在作业开始前对氧气浓度进行测定,确认安全对策措施、并做好相应记录后方可开始作业;
(5)缺氧作业若属于罐内作业等其它危险作业的场合,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其它相关的危险
作业标准。
II. 量内作业标准
(目的)
1、根据(定义)中(2)的规定,制定本作业标准。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作业人员因在罐内作业时有可能
发生的人身伤害或其它伤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人身安全。
(适用范围)
2、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内任何罐内的作业,适用于公司员工、临时工、承包商等。
(工作的任务)
3、工作的主要任务如下:
(1)切断热源,冷却高温设备(或容器)及其周边环境;
(2)罐内有可能残存有害气体或惰性气体时,必须进行充分换气。
确认氧气浓度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氧气浓度在19.5%〜22%之间)方可作业;
(3)携带照明器具及电动工具等时,必须将漏电保护及防静电对策明确填写在安全对
策书上;
(4)另外需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事项。
(工作的手续)
4、在作业前,必须对氧气进行浓度测定,附上必要的对策书。
填写“危险作业许可申请”(附表1)后办
理许可手续。
(监督作业)
5、罐内作业的安全监督人必须遵守如下事项:
(1)作业人员进入罐内作业期间,安全监督人不能从事其他业务,不可擅自离开现场;
(2)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不可擅自不顾现场监督员的职责,自己进入罐内;
(3)为了能及时从罐内救出遇险的作业人员,罐内作业人员应在腰间系上安全绳(安全绳存放于环境安全科),安全绳的另一端留在罐外,一旦发生异常情况,罐外人员可以及时实施救援,
并且根据现场状况在相应的工作场所附近准备呼吸用保护器具、安全带等;
(4)作业完成后,必须仔细清点作业人员人数,以及所使用的工具、用具等的数量,确保没有任何遗留。
(一般性注意事项)
6、对于实施罐内作业,必须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1)罐内作业时,如同时存在其它危险作业的场合,必须同时取得其它相关危险作业的许可;
(2)测定罐内的氧气的浓度,必须在当天作业开始前,以及作业暂时中断后的再次开始之前进行;
(3)对于进行长期罐内作业的场合,在当天作业开始前对氧气浓度进行测定,确认安全对策措施,并做好记录后方可开始作业;
(4)罐内作业若属于缺氧作业等其它危险作业的场合,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其它相关的危险作业标
准。
m.高处作业标准
(目的)
1、根据(定义)中(3)的规定,制定本作业标准。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作业人员因高处作业而引发的坠
落、跌落伤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人身安全。
(适用范围)
2、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内任何高处作业(高于2m),适用于公司员工、临时工、承包商等。
(作业人员的任务)
3、为了防止坠落、跌落,对于进行高处作业必须遵守如下各事项:
(1)作业平台的设置:
①对于高度在2m以上作业场所,设置作业平台(宽40cm以上、平台材料之间的间隔在
3cm以下);
②高度在2m以上的作业平台边缘、敞开部位等有可能坠落的地方设置护栏扶
手、挡板(20m以下的平台,护栏高105cm;20m以上的平台,护栏高
120cm。
);
③在作业平台上应标注最大承载重量,须让作业人员清楚不可超过此承载重量。
(2)对于高度在2m以上的地方、以及有可能坠落的场所必须系安全带;
(3)对于强风(平均10m/秒以上)、大雨(50mm/次以上)等天气情况下,有可能发生坠落、跌落的室外作业场所,不可进行高处作业;
(4)对于在石棉瓦、塑料板等屋顶进行作业时,应采取铺设宽度为30cm以上行走板、拉防护网等防止踩空的措施;
(5)使用移动用梯子时,应采用构造坚固、宽度在30cm以上、安装有防滑装置的梯子。
并采取其他防止跌落的措施;
(6)人字梯须采用坚固的构造,梯子与水平面的角度为75度以下,折叠式的梯子须确保梯子与水平面之间的角度,并确保有锁定装置;
(7)对于有可能从高处坠落物体等的地方,须采取措施设置禁止入内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8)禁止从高处扔下物体。
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应设置禁止入内区域,用隔离栅等围起来的同时,设置监视人后方可实施。
(脚手架设置标准)
4、钢管脚手架:
(1)为防止脚手架的脚底部滑动或下沉,在采用基础固定连接及垫板的同时,用钢筋加强;
(2)对于安装有滑轮的可移动式脚手架,为了防止其意外的移动,须采用限位、定位来固定滑轮,也可用将脚手架的一部分固定在坚固的建筑物上的措施;
(3)钢管的连接部分或交叉部位,采用相应的五金件固定或捆绑,确保牢固;
(4)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其它脚手架、作业平台材料等:
(5)不可使用有明显损伤的、变形或被腐蚀的材料;
(6)对于木材不可有明显的开裂、虫蛀等,木材应去皮,不可使用合成材料;
(7)设备内存有危险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可使用木材(周围不存在危险品的场所除外);
(8)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脚手架作业负责人的选任及任务)
6、(1)吊装脚手架(吊篮的吊装脚手架除外),对于挑出的脚手架或高度在5m以上的
脚手架的安装、拆除、更改作业,须任命或指定作业负责人;
(2)作业负责人的任务:
① 须对材料品质进行点检,剔除不良的材料;
②对器具、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的性能进行点检,并剔除不良品;
③确定作业方法、作业人的配置以及对作业状况进行监视;
④对安全带、安全帽等的使用情况进行监视。
(手续)
7、必须要在《危险作业许可申请》(附表1)以及《高处作业对策书》(附表3)、《高处作业确认
书》(附表4)上填写所规定的内容,并同时办理许可手续。
W,动火作业标准
(目的)
1、根据(定义)中(4)的规定,制定本作业标准。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由于动火作业而引起的火灾、爆
炸、人身伤害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
(适用范围)
2、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内任何区域的动火作业,适用于公司员工、临时工、承包商等。
禁止动火的区域
为公司全公司范围。
(不适用范围)
3、以下有可能动火的情况不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
(1)设置在生产设备且对设备运行所必要的动火(燃烧器等);
(2)在实验室等进行业务所必须的动火(电加热器等);
(3)公司指定场所的抽烟;
(4)由科长规定的相关场所放置的割草机、动力泵的动火;
(5)维修间的动火作业。
(动火的手续)
4、动火手续如下:
(1)因作业需要、或者其它事由而必须进行动火作业的情况下,由动火作业部门相关人员办理动火许可申请手续。
在《动火许可申请》(附表7)上填写所规定的事项,并取得动火场所科
长、环境安全科长及厂长的许可;
(2)大范围的动火施工、长期的动火施工以及高危险度的动火施工(通常指A、B级以及休息日的动火施工)的场合,必须召开安全动火对策会议。
在《动火作业对策书》(附表8-1、8-
2)上填写规定的事项,在得到动火场所科长、维修部长、环境安全品质部长及厂长的许可
后,填写《动火许可申请》(附表7),办理动火许可手续。
(根据动火等级确定安全监督员)
(1)根据具体的动火场所,按照下面的标准,确定动火等级及其安全监督员。
动火作
业负责人必须参照“动火作业对策书”以及事先的会议结果,让所有有关人员知道动火作业
的注意事项。
注:所谓危险品,指可(助)燃性的高压气体以及危险化学品。
(2)对于C等级的场合,安全监督员应该按下面要求切实履行其职责。
① 应让动火作业人清楚地了解动火的使用范围;
②每隔1小时监视动火情况;
③在动火作业开始前以及动火完了后必须进行检查。
(安全监督员的任务)
5、安全监督员的任务如下:
(1)安全监督员原则上必须参加作业前的会议,应熟知动火作业的内容、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性物质状况、动火作业的方法、安全对策等,如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作业前的会议,
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将以上内容告知安全监督员。
安全监督员对规定的动火对策是否得到
落实进行监视;
(2)安全监督员在动火作业期间不可擅自离开动火作业场所,如果一定要离开动火作业的现场时,必须停止动火作业。
(卸货时的动火作业限制)
6、对于运送化学品槽罐车,以该槽罐车为中心,半径20米的范围内禁止一切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结束)
7、(1)动火作业结束以后的点检,必须由动火安全监督人员及动火作业人员共同实施,
并签名确认;
(2)动火作业结束以后30分钟时,上述人员必须对动火作业场所及其周围进行残余火的点检,并签名确认。
(长期动火作业的范围)
8、长期动火作业的范围如下所示。
长期动火作业的场所须将《动火作业(结束)点检表》(附表
9)张贴在容易看得见的地方,进行动火的最终确认。
(1)在新工地进行施工建设时的动火作业;
(2)对于第5条B、C等级,由厂长、环境安全品质部长认可的长期动火施工的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时的注意事项)
10、有关动火作业时的注意事项:
(1)准备灭火器、水桶等,在采取了相应的安全对策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场所以及周围,确认无气体泄漏和可燃物质的情况下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3)不得已在可燃性物质附近动火作业时,须采用防火墙、防火板或防火布等措施来隔离火源;
(4)在可燃性高压气体设备(含氧气)附近使用动火作业时,须离开相应设备8m以上,或者在与相应设备之间设置隔断墙,距离其开放通道8m以上;
(5)万一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可燃物泄漏而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时,须立刻停止动火作业,
接受上司的指示;
(6)因休息而停止动火作业时,可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在确认无残留火种的情况下,切断电源、气体等;
(7)为了防止焊接产生的火花直接飞溅到氧气、乙快气瓶和橡胶管上,必要时对其采用覆盖等保护措施。
同时动火作业中必须对其进行定期的点检。
(禁止吸烟的规定)
11、在公司内,经公司指定的吸烟场所可以吸烟,除此以外的场所均禁止吸烟。
V.粉尘作业标准
(目的)
1、根据(定义)中(5)的规定,制定本作业标准。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作业人员在粉尘区域进行作业
时因吸入粉尘而引发矽肺病或尘肺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人身安全。
(适用范围)
2、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内任何可能存在粉尘的区域内的作业,适用于公司员工、临时工、承包商等。
(工作的任务)
3、工作任务如下:
(1)为防止损害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采取改善设备、生产工艺及作业方法、完善作业环境,以及实施健康诊断、缩短作业时间等必要的措施,另外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健康
管理;
(2)局部排气装置等设备的运行情况自检,1年以内进行1次;
(3)室内从事粉尘作业时,必须对作业场所每天清扫1次以上;
(4)堆积在工作场所地面、设备等上面的粉尘,1个月必须进行1次清除工作(应采取不使粉尘飞扬的方法);
(5)对于排出粉尘的工作场所,必须定期(每年2次以上)在清除前对相应的工作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进行测量;
(6)另外需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事项。
(工作的手续)
4、作业前对粉尘浓度进行测定,在《危险作业许可申请》(附表1)以及相应的对策书上记录所规定的
事项,办理作业许可手续;
5、对于实施作业环境测定以及健康诊断的工作场所,由于粉尘测定属常规作业,可省略此项手续。
(一般性注意事项)
6、实施粉尘作业,必须遵守一下注意事项:
(1)对于粉尘作业时存在其它的危险作业,必须同时取得其他相关危险作业的许可;
(2)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测定,必须在当天作业开始前,以及作业暂时中断后再次开始前进行;
(3)如果粉尘作业属于其它危险作业的场合,同样适用于所有相应的危险作业标准。
(记录保存)
7、定期自检的结果、点检记录必须保存3年,粉尘浓度测定记录必须保存7年。
W.动力驱动设备等的点检作业标准
(目的)
1、根据(定义)中(5)的规定,制定本作业标准。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因动力驱动设
备而引起的事故。
要求操作人员不可用身体任何部位直接接触驱动设备的驱动部位和传动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人身安全。
(适用范围)
2、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内进行的任何动力驱动设备点检的作业,适用于公司员工、临时工、承包商等。
(作业内容)
3、作业内容如下:
(1)必须在作业开始前切断电源,并实施以下操作:
①低压电气柜的各个设备的断路器由作业人员负责切断,其他电源系统的断路器由电气
专门人员操作;
②通过上锁操作,防止因误操作而造成的供电;
③检查禁止操作”标牌上的作业时间及内容,确保电气室所关闭的开关与该设备现场开
关编号一致;
④“禁止操作”的标志牌须张贴在按钮开关的位置;
⑤关键的钥匙由作业人员自己或作业负责人保管到工作结束。
(2)确认高温设备及环境的冷却、热源切断情况;
(3)动力驱动设备内部作业完成后,须确认该设备内是否有作业人员或工具、用具等遗留;
(4)张贴在电气室和现场开关上的“禁止操作”标牌由专人摘除后,方可对该设备恢复供电及进行试运行;
(5)须遵守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事项。
(工作的手续)
4、(1)科长事先将下面各项设备点检等作业确定为危险作业,并将其反映在“安全作业
标准”中;
①额定功率0.75KW以上的减速设备;
②额定功率11KW以上的动力驱动设备;
③不满额定功率11KW的动力驱动设备或电气以外的动力设备,对头等身体部位可能造成
危险(如可能被卷入、被夹等)的作业。
(2)对于实施指定的危险作业前,根据需要进行氧气等气体浓度的测定,在《危险作业许可申请》
(附表1)及《动力驱动设备点检作业确认表》(附表10)上填写规定事项,办理危险作业
许可手续;作业结束时要按照《动力驱动设备点检作业确认表》(附表10)的要求进行安全
确认。
(3)对于已确定为危险作业的作业内容,在作业前如已采取了比较可靠的安全对策,且事先已将动力驱动设备不需停车的作业方案提交厂长(或环境安全品质部长)批准,可以省略危险作
业手续,但必须按主管(或作业负责人)的指示进行作业;
(4)对于已指定为危险作业以外的一般作业,虽可省略办理危险作业手续,但仍要按照各工作场所规定的要求根据主管的指示进行作业。
(一般性注意事项)
5、对于实施动力驱动设备的点检作业,必须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1)在进行动力驱动设备等的点检和修理等前,先停止设备运转,但是对于第4条③里规定的须特别提交申请的作业除外;
(2)对于动力驱动设备等的点检作业属于其它危险作业,须取得其它相关的危险作业许可;
(3)测定该设备内的氧气浓度,须在当天作业开始前,以及作业暂时中断后的再次开始前实施;
(4)动力驱动设备长期点检作业的场合,在作业开始前进行氧气浓度测定,确认安
全对策,记录无误后开始作业;
(5)动力驱动设备的点检作业属于罐内作业等其它危险作业时,同样适用于其它相
应的危险作业标准。
皿附表
附表1:危险作业许可申请
附表2:缺氧作业对策书
附表3:高处作业对策书
附表4:高处作业确认书
附表5:长期危险作业确认书
附表6:氧气浓度检测仪日常点检表
附表7:动火许可申请
附表8-1、2:动火作业对策书
附表9:动火作业(结束)点检表
附表10:动力驱动设备点检作业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