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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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所谓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初步设计,即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二是施工设计,在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设计人就具体施工方案所进行的设计。

与勘察工作相同,设计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而我国法律对于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建筑法》
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般也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标的,即工程设计成果:
(3)数量,即设计工程量;
(4)价款或报酬,即设计费;
(5)质量,即设计成果的质量要求;
(6)履行。

当事人约定不明的,则按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于以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较为常见,一般由发包人以设计成果不符合其要求为由拒付设计费而
引起。

此类案件审理中的法律要点与工程勘察合同相同。

但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任往有下列两个问题:
(1)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在此类案件中,设计人(承包人)一般主张其设计任务已经完成,发包人已经签收了设计图纸且未提出异议;发包人则往往抗辩称其并未认可设计图纸,且未实际使用设计人设计的图纸。

我们认为,对此争议应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及交易惯例予以处理,若发包人在签计图纸后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应认定设计人已经完成设计任务;若发包人在签收图纸后约
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出了异议或修改意见,而设计人未进行修改的,应认定设计人未完成设计任务。

现举两个案例说明该问题。

第一个案例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广告设计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为其商场进行广告设计并施工,验收以现场肉眼目测为准。

后来设计人依约完成了设计施工任务,发包人亦如期开业。

因发包人拖欠设计施工报酬,设计人便诉至法院。

诉讼中,发包人抗辩称设计人设计施工的广告存在质量问题,其曾要求设计人进行整改,但遭拒绝,故其有权拒付设计施工报酬。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发
包人于实际使用该广告半年后方提出质量异议。

据此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验收标准是以现场肉眼目测为准,现发包人已实际使用该广告,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故可以认定设计人已经完成了设计施工任务并为发包人所接受,因而判令发包人依约支付设计报酬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第二个案例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为其厂房进行设计。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将设计图纸交于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图纸后提出了异议,要求承包人修改。

但承包人认为图纸中并无错误,拒绝修改,因而发包人便拒绝支付设计费,遂形成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设计,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承包人必须及时整改,否则不得请求支付
设计费。

(2)设计费标准。

发包人拒付设计费的另一点理由一般是认为设计费过高,要求按照市场价评估确定。

由于设计本身是一种智力劳动,设计的理念也有所不同,其价格并无统一标准,因此对于发包人的该项请求,法院一般均不予采纳。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二0一0年二月
案例1: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

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

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

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
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

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
调整。

案例3:
某住宅小区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申请人为承包商,被申请人为发包方。

双方于2000年3月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市政管网、中庭广场施工图内全部工程,合同价暂定为145万元(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合同工期120天。

申请人于2000年3月开工,于2000年10月竣工验收。

申请人于20XX年以被申请人一直未办理结算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验收证书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管沟开挖的土方工程量产生争议;大理石的粘贴方式产生争议;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

鉴定说明
工程量计算:
依据施工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现场勘察记录等资料计算。


鉴资料中没有管沟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资料,鉴定人根据场地平整后的地面平整后地面标高(施工图标高)计算管沟开挖土方工程量。

售楼处零星项目拆除,因属承包范围外施工项目,双方应办理现场签证确认,送鉴资料中没有相应项目的证据资料,不予计算。

计价:
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计价方式计价。

大理石按施工图说明的水泥砂浆粘贴套
价。

案例评述
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申请人没有提供管沟土方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材料。

申请人没有提供大理石按干粉型粘结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没有提供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签证或施工指令等证据材料。

(二)评述
1、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造价鉴定的依据是证据材料,证据不足会导致工程造价不予计算,因此,各方应加强施工及文档资料的管理。

2、没有设计变更,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施工。

3、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施工,应有现场工程师的指令等证据。

案例4:
某综合楼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某综合楼挖孔桩基础,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

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7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20万元,工期60天。

合同对计
价原则进行了明确约定,结算工程量为审定预算工程量加设计变更。

该工程开工日期为1999年7月25日,工程多次停工(停工责任未确定)且未办理竣工验收。

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计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桩基础施工图、开工报告、挖孔桩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等资料。

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工程结算价应为合同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原告认为结算应按实计算;双方并对停窝工损失及合同违约金的计算产生争议。

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工程量。

停窝工损
失费用因停工责任未认定,鉴定人无法出具鉴定意见,由法院庭审后酌情处理。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

案例评述
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预算未经审定,原告实际的完成工程在被告现场工程师已确认的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已反映。

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停、窝工报告,鉴定人依据资料无法确认违约方,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评述
承、发包方双方应根据工程的特性对合同结算价进行约定。

停、窝工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很普遍,停、窝工费用的索赔及违约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主要看索赔事件的证据是否完整。

当索赔事件发生或一方违约时,索赔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将索赔报告及时送达被索赔方。

案例5:
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申请人为发包方,被申请人为承包商。

双方于1997年4月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三栋小高层商住楼,建筑面积4000m2,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合同
价暂定为6600万元,结算按实计,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
约定,合同工期700天。

被申请人于1997年7月开工,施
工至主体封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程进度款、施工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造成停工,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的情况下,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直接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

申请人以工程进度、施工质量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合同。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造价、停窝工损失及留置现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变更图纸、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签证、会议纪要、停窝工证据材料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等资料。

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由于未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停窝工损失的计算及滞留现场的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产生争议;并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

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图、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等送鉴
资料计算。

(二)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及深圳市计价规定计价。

对下列双方争议工程单列,说明计算的依据资料,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

1、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工程保险费、排污费属应计项目,计算方式是按实计算,由于双方均未提供是否发生的证据材料,鉴定人按计价标准提供的计算系数计算,由于双方中途解除了施工合同,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须根据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是否承担此项义务后确
定是否计入。

2、挖孔桩及基坑降水费用,被申请人仅提供了该工程施工方案中关于降水的措施证据,没有提供相关的抽水记录证据,是否发生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

3、地下室外墙防水工程,因属设计变更,被申请人仅提供了技术联系单,没有提供施工隐蔽验收记录,是否发生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

4、合同外零星签证工程,仅计算签证手续完整的内容,签证内容列入该工程的项目计算,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

5、停窝工损失因被申请人的证据(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人员数量、机械设备种类、停工时间)申请人不予确认,但考虑到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实际上存在停窝工,鉴定人按施工进度计划中施工人数,通常计算的停工时间计算停窝工费用,供仲裁委庭审参考。

6、滞留现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被申请人的证据申请
人不予确认,被申请人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数量,鉴定人无法确定数量,仅提供鉴定单价供仲裁委参考。

7、脚手架、超高补贴及垂直运输增加费按工程完成比例计价。

其他说明
由于被申请人在中途离场,工程未经验收,鉴定人对已完工程造价的鉴定是按合格工程计算的,申请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我所鉴定的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

材料定金损失不属我所鉴定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

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因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不正常的离场,双方未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整。

(二)评述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仅供参考)
二00八年二月
1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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