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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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位:《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 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 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市场:《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 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 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招标方式审批、核准: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 组织形式等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审批、核准部 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通报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 3、邀请招标的审批: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 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 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4、自行招标的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 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 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 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 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 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3、 依法行政与依法接受监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 面报告。
招标人
投标人
1、强制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 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 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8、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求招标人提供中标 情况的书面报告。
主体来自百度文库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9、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取 消评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
招标是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行为方式
常见的方式: (1)公开招标; (3)竞争性谈判; (5)单一来源采购; (7)拍卖;
(2)邀请招标; (4)询价采购; (6)拍买; (8)其他
招标与合同的关系
招标投标是合同缔约形式,其完成于合同的签订。 公共采购目的的实现:合同签订抑或合同履行?
监督管理机构
1、定标“权力”:《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 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 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 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 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 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4、招标职责资格取得办法制定 主体:国务院人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 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 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 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10、其他行政行为: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 资金拨付。
11、其他行政行为:中标无效?
1、有关招投标监督职责的另行分工 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邀请 招标的审批、核准、认定。 主体: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主体:有关部门。
3、委托代理:《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 招标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 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统一进场与统一代理?
1、统一进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 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 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 2、 统一代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 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下列项目,应当按照市人民 政府的规定,确定代理机构代理交易事宜,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市、区两级投资以及县(市)投资限额以上的依法应 当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区级限额以上依法应当进行公开 招标、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 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三)市、县(市)、区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前款所称投资限额的规定,经批准后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机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