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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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 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 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 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 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 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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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 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60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 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 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 第九条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 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之日起30日 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不符 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 收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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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 第六条 编制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 件进行论证。 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 全专篇。安全专篇的编写要求,由国务院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行政法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劳动部门)
▪ 地方法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总局规章: (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18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 省政府规章:《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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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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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安全标 准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 的设计方案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 安全设施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办法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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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期规定、法律依据 ▪ 哪些建设项目需论证和安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
法程序审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实体审查 ▪ 罚则 ▪ 讨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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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法律: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 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 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 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 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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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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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 边源自文库角:
一般工作台阶坡面角750、最终台阶坡面角 650、最终边坡角550、一面坡(大路李)
▪ 台阶高度 不超过20米、挖掘机最大高度
▪ 台阶宽度
安全平台4米、清扫平台8米、工作面 平台最小宽度11米
矿山开采在做好表土层的预先剥离工作,
应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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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 第九条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 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 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 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 法》、
《浙江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05〕75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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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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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 法
▪ 第六条 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 造工程项目(以下统称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 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尘毒危害和其他有害因素 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第九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矿山 企业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三十日之前向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安全设施工程和完成 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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