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概述

美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概述
美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概述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国际环境法概述1

第四编国际环境法基础 一、国际环境法发展史简介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世界工业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资源意识的发展有密切关系。纵观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即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 1.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期。这25年中,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登记,签订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仅有3件,其中最早出现的是1921年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油漆中使用无铅的公约。 2.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是国际环境法的初步成长期。在这25年里国际环境法得到初步的发展,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共56件。 3.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是国际环境法的蓬勃发展期。1972年6月5日到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以前,人们往往把环境问题看成孤立的局部的问题,通过这次会议,树立了全球一体、保护生物圈的整体观念。《人类环境宣言》与《世界环境行动计划》一起,被113个与会国一致通过,并得到1972年联合国大会的确认。会后的十年,签订国际公约共40件。可以说,人类环境会议标志着原则性的全球环境法的诞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第一个里程碑。 4.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国际环境法的成熟期,为了纪念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2年5月10日至18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特别会议,参加者有105个国家和49个国际组织的代表3000多人,会议总结了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的工作,规划了以后十年的工作,会后发表了内罗毕宣言。这次会议对国际环境法的进展起到了加油站的作用。在这十年中,签订了40多件国际公约、协定,与我们关系比较大的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核成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等等,更重要的是,出现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高潮。 5.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又名地球首脑会议(The Earth Summit),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60多个国际组织的代表,1.5万人参加了大会。12日至13日举行了首脑会议,118个国家的领导人参加了大会。这是有史来空前的盛会。大会在国际环境法方面取得的进展,突出的是:(1)通过和签署了5个文件,其中4个文件,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另一件是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是一个比较好的文件。(2)《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生效,是强行法,具有现行国际法最强的法律约束力。 二、概述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社会关系的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其渊源主要是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国际习惯。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之一。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一些决议、宣言、宪章、行动计划等,虽然对各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对各国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起着"软法"的作用。 国际环境法由大量的多边、双边和区域性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议定书、协议等组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 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 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 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 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 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 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 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 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 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 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 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 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 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 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 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 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苯仙伲?ψ嗜 狈?/p>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 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 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

国内外医疗器械现状及发展趋势

国外医疗器械现状及发展趋势 欧盟医疗器械委员会日前发布报告称,2008年,全球医疗器械市场总销售额约3360亿美元,比2007年的3000亿美元增长了12%。尽管2008年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但世界医疗器械市场总体销售情况良好,反映出医疗器械增长动力强劲。其中,排名前25位的医疗器械公司的销售额合计占全球医疗器械总销售额的60%,而散布在世界各地的数万家医疗器械公司的销售额合计只占40%的份额。可见,医疗器械产业集中度越来越髙。 报告发布数据称,2008年,全球医疗器械产品销售额合计约占国际医药市场总销售额的50%。这一数据表明,医疗器械产业是一个日益壮大、增势强劲的产业,已经成为医药行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预计2010年医疗器械销售额增幅会有所下降,但增长率仍可保持在10%左右。其中亚太区、中东区仍为增长的主力。 中国、日本、印度在西方经济学家眼中属于"远东三大工业经济强国”。这三个国家的医疗器械市场销售额合计约占亚洲医疗器械市场总销售额的70%。 髙技术医疗器械及设备是当今世界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它是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精密加工技术、激光技术、放射技术、核技术、磁技术、检测传感技术、微电子技术、化学检验技术、生物医学技术、自动化技术、信息技术及影像处理技术等相结合而研制的高技术产品,其竞争的核心是嵌入式计算机软件。高技术医疗设备的基本特征是数字化和计算机化,是多学科、跨领域的现代高技术的结晶。此类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髙,是各国和国际大型公司相互竞争的制高点。目前高技术医疗器械市场由美国公司的产品占据统治地位,其次为德国和日本,其他欧洲国家只是在一些专业项目上有一定优势,包括美国的GE、皮克、强生、美敦力、锐珂等,德国西门子,日本的东芝、岛津、日立、奥林巴斯等和荷兰的菲利普。 在全球医疗器械市场销售额中,市场化程度高度集中,美国占到40%左右,欧洲占30%左右,日本占15-20%。

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启示

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启示 贾学胜 【摘要】美国的环境犯罪可分为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其犯罪构造设计不仅考虑了环境犯罪的行政关联性,还考虑到了切断行政关联的情形,为惩治环境犯罪构建了严密法网。尽管环境制定法中规定了环境犯罪的罪责要件,但法院却通过判例法免除了控方对部分行为要素的证明责任,从而使环境犯罪演变为严格责任的犯罪。实施环境犯罪的行为人不仅可能面临长期监禁,而且须承担严厉的修复环境责任。研习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可从中获得诸多有益启示。 【关键词】环境犯罪,犯罪构造,罪责要件,法律后果在美国,针对环境污染的刑事立法始于1899年的《废物法》(Refuse Act){1},此后的半个多世纪里,由于对如何应对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环境污染以及是否需要某种形式的政府干预等问题存在激烈争议,环境法律中未再增设新的环境犯罪。然而在此期间,全美空气和水域被严重污染,动物和人类生存都面临严重威胁。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风起云涌的环境保护运动促使政府日益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并引发了旨在根治污染的大规模法律实践活动,环境法律中开始出现了许多惩治环境犯罪的刑事条款。不过,在80年代之前,环境法律中规定的环境犯罪还只是轻罪,而且很少有个人被

告因定罪而被判处监禁。因此,公诉部门基于诉讼效益的考量,很少对环境案件提起刑事诉讼。 这一现象在进入80年代后出现了改变。1980年的《固体废物处置法修正案》(Solid Waste Disposal Act Amendments)、1984年的《危险和固体废物修正案》(the Hazardous and Solid Waste Amendments of1984)、1986年的《超级基金修正案和再授权法》(the Superfund Amendments and Reauthorization Act of1986)、1987年的《水质法》(the Water Quality Act of1987)、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CAA Amendments of1990)中均增设了重罪条款。随着对环境犯罪的制裁日趋严厉,提起公诉的案件日渐增加,环境刑法成为美国发展最快也日益成熟的一个法律领域,为美国的碧海蓝天作出了重要贡献。研习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法治。 一、环境犯罪的构造——以行为要件为中心的考察 环境犯罪构造是指成立环境犯罪所需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组合方式。本文对环境犯罪构造的考察是以行为要件为中心展开的。美国环境犯罪构造可分为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以行为对环境法益的危险性为处罚要件的为危险犯构造,以行为对环境法益造成实害结果为处罚要件的为实害犯构造。以下分述之。 (一)环境犯罪的危险犯

美国法律体系

1General overview 2 1.1 Sources of law 3 1.2 Constitutionality ? 2 American common law ? 3 Levels of law 1 3.1 Federal law 2 3.1.1 Federal statutory enactment procedure ? 3.1.2 Federal regulatory promulgation procedure ? 3.1.3 Formulation of federal precedent 3 3.2 State law ? 3.2.1 Attempts at "uniform" laws 4 3.3 Local law ? 4 Types of law 1 4.1 Procedural law ? 4.1.1 Criminal procedure ? 4.1.2 Civil procedure 2 4.2 Substantive law ? 4.2.1 Criminal law ? 4.2.2 Contract law ? 4.2.3 Tort law ? 5 Odd exceptions ? 6 See also 1 6.1 Lists ?7 References ?8 Further reading ?9 External links ?1概览 1.1法的渊源 ? 1.2合宪 ?2美国普通法 ?3法律层次 ? 3.1联邦法律 3.1.1联邦法定程序制定?3.1.2联邦法规的颁布程序?3.1.3制定联邦先例? ? 3.2州际法律 3.2.1“统一”的法律企图? ? 3.3当地法律 ?4法律类型 ? 4.1程序法 4.1.1刑事诉讼程序? 4.1.2民事程序? ? 4.2实体法 4.2.1刑法? 4.2.2合同法? 4.2.3侵权法? ?5稀奇古怪的例外 ?6参见 ? 6.1列表 ?7参考资料 ?8延伸阅读 ?9外部链接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ists of many levels[1] of codified and uncodified forms of law, of which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stitution sets out the boundaries of federal law, which consists of constitutional acts of Congress, constitutional treaties ratified by Congress, constitutional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the executive branch, and case law originating from the federal judiciary. 1、The Constitution and federal law ar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thus circumscribing限制state and territorial laws in the fifty U.S. states and in the territories.

《外国法制史》参考书目

一、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1.《世界通史》或世界《古代史》、《中世纪史》、《近代史》、《现代史》,任意版本; [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英] 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王云霞、何戍中著:《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4、顾准著:“希腊城邦制度”,载《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任寅虎、张振宝著:《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6、[古罗马]阿庇安著:《罗马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7、[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9、[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3、[美]孟罗·斯密著:《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16.[古希腊]普鲁塔克著:《希腊罗马名人传》,黄宏煦主编,陆永庭、吴彭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7.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8.曲可伸著:《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9.[英]巴里·尼古拉斯著:《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6、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7、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9、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0、张寿民:《罗马法论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2、[英]约翰索利:《雅典的民主》,王琼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 印度法 丘日庆:《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英]查尔斯埃利奥特:《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1卷),李荣熙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摩奴法论》,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王云霞、何戍中:《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尚会鹏:《种姓与印度教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王云霞:《东方法律改革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楔形文字法

美国医疗器械市场占据全球41%市场份额

美国医疗器械市场占据全球41%市场份额 显然,美国的医疗器械产业在以上论及的5点都很成熟,因此美国成为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中心也不足为奇。目前美国不仅是世界上最大的医疗器械市场,也是最主要的原创地之一及最成熟的医疗器械风投市场。然而,最近奥巴马政府的打压政策却可能严重影响美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a.概况 美国器械市场占据了全球41%的市场份额。美国本土主要有3个州以医疗器械着称,即:加利福尼亚州(美西)、明尼苏达州(美中)和马塞诸塞州(美东)。其中,明尼苏达州的支柱产业就是医疗器械,并有数以千计的医疗器械企业,拥有众多国际巨头的总部。 2012年底,美国医疗器械产业已达到了647亿美元,出口额已达132亿美元,利润为58亿美元,2007~2012年的年均增长率为12.8%,预计2012~2017年的年均增长率为6.4%。其中,医院市场占35%,分销商市场为26%,第三方健康服务机构为16%,专业医疗健康顾问及治疗机构占15%;主要产品包括:心脏器械占18%,神经器械占10%,糖尿病器械6%,泌尿科器械占5%,普通外科器械占4%左右。 目前,美国最大的市场为植入类医疗器械,增长最快的产品为诊断器械。 图2008~2015年美国医疗器械的市场规模和预期增长率 b.美国医疗器械产业最关注的技术

美国医疗器械产业最关注的技术分别为:(1)影像诊断(DiagnosticImaging);(2)远程医疗(Telemedicine);(3)分子诊断(MolecularDiagnostics);(4)助行器械(MobilityAids);(5)微创手术(MinimallyInvasiveSurgery);(6)微流体系统与微机电系统(Micro-FluidicsandMEMS);(7)无创监护 (Non-InvasiveMonitoring);(8)生物材料(Bio-Materials);(9)生物植入技术(Bio-Implants);(10)药物输送(DrugDelivery)。如果留心就会发现,最近火爆的“可穿戴医疗器械”就包含了以上若干项核心技术。 c.政策危机 尽管美国拥有全球最好发展医疗器械的平台和环境,但奥巴马政府在今年初针对医疗器械开征“销售税”着实让美国医疗器械走入低谷。没有了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美国医疗器械产业可谓进入了严冬,大量的创新型企业融资出现困难。 奥巴马支持“征税销售税”新政,已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对医疗器械的销售征收2.3%的税收,这意味着医疗器械的每次销售(包括从工厂到分销商、分销商到医院、医院到患者)都将征收2.3%的税。奥巴马政府预计这项措施将在未来10年内筹集到300多亿美元的税收。可是,这项税收很可能更意味着这一行业的43000多个就业岗位被裁减,而很多中型高新企业也被迫离开美国或索性关门。 奥巴马的新政正在颠覆性地改变美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命运。目前,美国医疗器械企业已经形成联盟正在组织游说力量说服国会取消该法案。但即使游说工作顺利,取消税收也是几年后的事情了。 美国医疗器械产业现状所产生的投资机遇 在目前美国的政策环境下,大量前期中期的美国医疗器械企业都正在遭遇“资金寒冬”,由于2.3%的“医疗器械销售税”,大量以养老金为基础的VC和PE 不再那么青睐“医疗器械”。这导致很多美国中小企业都在努力地寻求更多资金来源,并且愿意更多地接触各国的投资者,国际投资者在谈判过程中也拥有更大的议价空间。 很多国家的资本也都嗅到了这一商业价值。在亚洲,日本已将医疗器械作为其最重要的发展产业之一,并迅速与美国各类中小企业接触洽谈投资等活动。有一家以药为主的日本企业,2013年甚至提出了“10年内成为亚洲最强医疗器械制造企业”的目标,并坚信自己有足够的能力承接美国的技术。同时,根据MedQiao 市场团队的反馈,越来越多的新加坡家族企业也正在美国物色收购中小型医疗器械企业。 对中国而言,尽管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时间不长,结构不完整,国际化程度低,IPO上市这一重要退出渠道也只是在2013年底才出现了松动,然而,美国医疗器械产业的这一趋势却为中国资本提供了重要的投资和市场机遇。 a.投资机遇 (1)中国的医疗器械产业虽然拥有16000家企业,但技术含量都不高,中高端产品非常少。这意味着大量的资本其实在低端领域火拼,而高端市场却空间

美国环境保护制度

美国环境保护制度 篇一:环保:美国的垃圾管理机制 环境产业研究 第19期 20XX年7月27日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 美国垃圾管理机制 ——商业模式下的系统化垃圾管理 作为经济大国的美国同样也是一个消费大国,持续增长的垃圾排放对其环境质量也造成了极大地威胁。据美国环境署最新公布数字显示,20XX年,美国城市固体垃圾产量达2.5亿吨,如果用卡车运送这些垃圾,组成的车队足以绕地球6圈。但是,在清晰的垃圾管理战略的指导下,美国垃圾处理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系统化的垃圾管理商业模式,足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垃圾排放量。 一、美国垃圾管理概况 (一)垃圾管理战略 美国确定的固体废弃物治理战略方针是实施源头控制政策,从生产阶段抑制废物的产生,减少使用成为污染源的物质;最大限度地实施废物资源回收,通过堆肥、焚烧热能回收利用实现废物资源、能源的再生利用,最后进行卫生填埋。 近年来,美国一直坚持垃圾减量、分流和再利用这个主题,以废物变

资源、废物变能源(焚烧和生物制肥)作为垃圾治理的主导方向,制定的20XX年的垃圾处理目标是:回收利用(包括直接回收、路边分类、堆肥、综合利用等)50%,填埋40%,焚烧10%。 为实现这些目标,美国各州普遍采取垃圾源头控制和减量措施,提出垃圾分流的概念,将食品垃圾、庭院垃圾和餐厨垃圾等按类别作为分流目标,直接进入适用的处理程序,既促进了不同成分垃圾的分类处理,也促进了资源的循环再生,垃圾处理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模式。美国垃圾管理战略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垃圾填埋已经从1980年的89%降为20XX年的54%,而垃圾资源回收再利用则从1980年的9.6%提高到了20XX年的33.4%,垃圾焚烧处理从1980年的1.8%上升到了20XX年的12.6%。 (二)垃圾处理方式的演变 全美国1988年共有垃圾填埋场7924个,1999年为2514个,20XX 年下降到1767个,20XX年又降为1654个,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垃圾焚烧厂数量从1997年的131座下降到20XX年的101座,包括焚烧和生物制能的废物变能源工厂。20XX年全美国共有废物定点回收场地12694个,路边资源垃圾分类回收项目也从1989年的1042个增长 到20XX年的7689个,成为废物资源回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在美国的不同地区,垃圾处理方式的比例各不相同。如:新英格兰地区的填埋占36%,回收占33%,焚烧占31%。美国西部的填埋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作者:何家弘 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随着殖民区生活的安定和人口的增长,人们逐渐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离不开司法机构。詹姆斯敦的移民在1619年按照英国的模式建立了北美第一个法院,审各种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尔后,其他殖民地也纷纷效仿。这些法院名义上是由英国国王下令设立的,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居民组建的。法官由殖民地的行政长官兼任或者由当地居民推选。 在早期的刑事审判中,北美殖民地法院普遍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由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进行辩护,法官审查双方的证据并做出判决。起诉者可以是受害人或其亲友,也可以是警务官和司法行政官等地方官员,但这些官员也是以私人名义把被告人送上法庭的。这种制度与当时英国的“私诉”制度大同小异。 但是没过多久,殖民地的刑事起诉制度就开始背离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逐渐转向公诉制度。在这一演变过程中,起诉权首先从被害人扩大到一般民众,即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也可以行使起诉权,一些殖民区还开始在重大犯罪案件的起诉前召集当地居民代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来又出现了专门负责刑事起诉的大陪审团和检察官。 1635年,马萨诸塞建立了北美殖民地上第一个大陪审团,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居民或官员滥用起诉权力。1641年,弗吉尼亚也建立了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1643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任命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检察长。作为英国国王在该殖民地的代表,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审判中提供法律咨询并维护国王的利益。随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设立了检察长,其中有些检察长已具有明确的刑事起诉职能。例如,马里兰在1666年设立检察长,其职责就是向大陪审团提交刑事起诉书并以总督顾问的身份出席刑事案件的审判。 虽然英国也有检察长,但是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发展很快就超越了英国的模式,因为那里有更为丰富多样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例如,17世纪中期纽约地区(当时叫“新荷兰”)的居民结构非常复杂,包括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德国人、丹麦人等。由于荷兰人最先在那里定居而且已经统治了数十年,所以该地区的法律制度以荷兰传统为基础。1653年,该地区建立了一个以荷兰法院为模式的殖民地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3名法官和1名司法官组成。该司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提起公诉,因此他实际上是北美地区最早的地方检察官之一。1664年,英国获得了对纽约殖民地的管辖权之后,其行政长官理查德·尼科尔斯开始修改当地的法律制度。然而,他并没有全盘否定荷兰的法律制度,而是逐步修改,使英国的普通法与荷兰的法律传统融合在一起。虽然原来设在法院中的司法官被取消了,但是其公诉职能却由英国传统的司法行政官继承下来。 在北美殖民地的县一级政府中设立检察官,标志着地方检察制度的形成。在这一方面,康涅狄格殖民地是先驱者。1662年,康涅狄格率先设立县检察官,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1704年,康涅狄格又成为北美第一个明确建立公诉制度的殖民地。其法律规定,无论受害人及其亲属是否提出指控,各县的检察官都有权代表地方政府和人民对所有刑事案件提出起诉。 这种“康涅狄格模式”很快就被其他殖民地效仿。 由于殖民地的检察长是英国政府的代表,而县检察官是地方任命的官员,所以二者之间

外国司法制度概要

外国司法制度概要 篇一:比较司法制度书目推荐 《比较司法制度》可参考的阅读书籍 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司法制度概论》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3.《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司法正义论》扬一平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 5.《当代司法制度》肖扬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6.《中国律师制度研究》章武生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7.《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熊先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8.《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于秀艳等编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 9.《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杨兆龙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10.《司法权及其配置:理论语境、中英法式样及国际趋势》程春明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 11.《两大法系判例制度比较研究》奚晓明等编著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XX年 12.《司法制度新论》冀祥德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13.《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高其才著法律

出版社20XX年 14.《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姚建龙著法律出版社20XX 年 15.《中国司法制度》李军、薛少峰、韩红俊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探索》主编曹建明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 17.《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何家弘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年18.《少年司法通论》张鸿巍著人民出版社20XX年 19.《英国司法制度(第2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XX年20.《中国司法制度》左卫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21.《比较司法制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22.《国际刑事司法制度通论》宋健强著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XX 年 23.《外国刑事司法制度》英文中文对照何家弘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24.《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武建敏著华夏出版社20XX年25.《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汪习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年 26.《理念、制度与实践:从司法制度到司法改革》冯军,吴卫军著中国文史出版社20XX年 27.《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

美国医疗器械产业的现状

美国医疗器械产业的现状 现在我们来了解美国的医疗器械产业现状。显然,美国医疗器械产业很成熟,因此美国成为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中心也不足为奇。目前美国不仅是世界上最大的医疗器械市场,也是最主要的原创地之一及最成熟的医疗器械风投市场。然而,最近奥巴马政府的打压政策却可能严重影响美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a.概况 美国器械市场占据了全球41%的市场份额。美国本土主要有3个州以医疗器械 著称,即:加利福尼亚州(美西)、明尼苏达州(美中)和马塞诸塞州(美东)。其中,明尼苏达州的支柱产业就是医疗器械,并有数以千计的医疗器械企业,拥有众多国际巨头的总部。 2012年底,美国医疗器械产业已达到了647亿美元,出口额已达132亿美元,利润为58亿美元,2007~2012年的年均增长率为12.8%,预计2012~2017年的年均增长率为6.4%。其中,医院市场占35%,分销商市场为26%,第三方健康服务机构为16%,专业医疗健康顾问及治疗机构占15%;主要产品包括:心脏器械占18%,神经器械占10%,糖尿病器械6%,泌尿科器械占5%,普通外科器械占4%左右。 目前,美国最大的市场为植入类医疗器械,增长最快的产品为诊断器械。 b.美国医疗器械产业最关注的技术 美国医疗器械产业最关注的技术分别为:(1) 影像诊断(Diagnostic Imaging);(2)远程医疗(Telemedicine);(3) 分子诊断(Molecular Diagnostics);(4) 助行器械(Mobility Aids);(5)微创手术(Minimally Invasive Surgery);(6) 微 流体系统与微机电系统(Micro-Fluidics and MEMS);(7)无创监护(Non-Invasive Monitoring);(8) 生物材料(Bio-Materials);(9) 生物植入技术(Bio-Implants);(10)药物输送(Drug Delivery)。如果留心就会发现,最近火爆的“可穿戴医疗器械”就包含了以上若干项核心技术。 c.政策危机 尽管美国拥有全球最好发展医疗器械的平台和环境,但奥巴马政府在今年初针对医疗器械开征“销售税”着实让美国医疗器械走入低谷。没有了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美国医疗器械产业可谓进入了严冬,大量的创新型企业融资出现困难。 奥巴马支持“征税销售税”新政,已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对医疗器械的销售征收2.3%的税收,这意味着医疗器械的每次销售(包括从工厂到分销商、分销商到医院、医院到患者)都将征收2.3%的税。奥巴马政府预计这项措施将在未来10年内筹集到300多亿美元的税收。可是,这项税收很可能更意味着这一行业的43000多个就业岗位被裁减,而很多中型高新企业也被迫离开美国或索性 关门。 奥巴马的新政正在颠覆性地改变美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命运。目前,美国医疗器械企业已经形成联盟正在组织游说力量说服国会取消该法案。但即使游说工作顺利,取消税收也是几年后的事情了。 美国医疗器械产业现状所产生的投资机遇 在目前美国的政策环境下,大量前期中期的美国医疗器械企业都正在遭遇“资金 寒冬”,由于2.3%的“医疗器械销售税”,大量以养老金为基础的VC和PE不再 那么青睐“医疗器械”。这导致很多美国中小企业都在努力地寻求更多资金来源,并且愿意更多地接触各国的投资者,国际投资者在谈判过程中也拥有更大的议价空间。

中美环境法的比较

中美环境法的比较 一、美国环境法的简介 要想对中美环境法进行比较,首先要对美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在1970年之前,美国还没有实体的环境法。一些环境问题,诸如矿采、公害等问题均采用案例法的方式,根据民法处理。1970年,随着环保运动的兴起,美国创建了环境保护局,并修订了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随后,美国相继建立了净水法、现代安全饮用水法、农药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等法律。 在有关环境法的立法和诉讼实践中,考虑到环境污染会对公众权利造成伤害,美国的环境法主要是联邦立法,由美国环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下简称EPA)主持立法,各州必须遵循联邦的立法,并建立各州相应的环境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州立法的标准,可以高于联邦立法。比如,由于加利福尼亚州汽车尾气污染严重,空气质量无法达到联邦规定的标准,加州对汽车尾气的排放标准进行了单独立法,其要求高于联邦的标准,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创建相关环境法律的过程中,对相关的环境问题,美国各界和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讨和详细研究。比如,制定环境法背后的动机,究竟是生态学的、科学的、自然的、还是伦理或者是宗教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应该是经济学的、政治学、法律学的,或者是神学的。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应该是现实性的,还是长远性的。是牺牲我们目前的利益,实行严格的环保法律;还是及时行乐,无限制的消耗资源,牺牲环境,不去考虑子孙后代的未来。美国是自由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考虑的环境问题时,自然首先考虑应用经济学手段进行解决,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环境问题不是个体的问题,环境污染是对公众的公权利的侵害,这种公共权利需要政府立法予以解决,因此美国政府在环境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美国的法院系统,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也对环境法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人们可以通过清洁空气法来了解美国的环境法是如何立法和实施的。在清洁空气法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什么是需要控制的空气污染物。某种空气污染物的确定过程是很复杂的,往往需要受害者、环保组织、企业、政府组织参与协商甚至诉讼确定,因为牵扯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往往需要法院进行裁决。目前美国已经确定了五类空气污染物:它们是一氧化碳、大粒径的固体或液体颗粒物、氧化硫类、氧化氮类和烃类。美国空气清洁法的第109节授权美国环保局对公共健康和财产造成危害的污染物制定《国家空气质量标准》(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简称NAAQS)。除上述五类空气污染物外,EPA还建立了铅的N从QS。N从QS分基本标准和高级标准两类。根据《清洁空气法》第110(a)(1),在NAAQS颁布后的9个月内,美国各州需要向EPA提交实现该标准的州计划。EPA根据《清洁空气法》第110(a)(2)节批准各州的计划,从而确定各州的州实施计划(State Implementation Plan-SIP)。NAAQS中的基本标准,要求各州在3年内实现。对高级标准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达到。 2007年在麻省申诉EPA(Massachusetts v. EPA)的著名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二氧化碳是一种空气污染物。根据《清洁空气法》,EPA需要制定二氧化碳的《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目前美国各界对如何确定该空气质量标准争议很大。EPA和布什政府一直强调,由于二氧化碳排放是全球性的问题,美国不愿单边率

美国司法制度概论整理一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

书名:美国司法制度概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著:Diane S. Kaplan 康大安 整理人:翁晓庭(仅供参考,禁止外扬,违反者请主动前往H628宿舍自首,本大小姐可以对你们进行从宽处置,限于本人较懒难免有些错别字大小写之类的低级错误还没有来得及改正希望各位见谅,但是相信还不至于影响到各位的欣赏阅读) 内容简介:1、各章目录翻译(方便各位考试时查找章节) 2、课堂上老师要求划下的重点(鄙人秉着一颗虔诚的心预测这就是考试重点了) 3、案例的中文简介(无数个日日夜夜呕心沥血边发微博咒骂美司边总结出来的 基本正确的翻译。) 目录部分: Chapter 1 A BRIEF HISTOR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 TES(美国联邦宪法的简史) Constitutional History(宪政历史)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独立宣言) The revolutionary war(独立战争/南北战争)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美国第一部宪法/十三州联邦宪法)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制宪会议)) Ratifying the consititution (宪法的通过) The 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宪法修订案) The constitutional plan of government(政府的宪政计划) The preamble if the constitution (宪法的序言) ▲本章课堂上老师让划的重点句子 1、P15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doctrine”(三权分立学说) 2、P15 the purpose of distributing government powers among three separate branches is to prevent any one branch ,or any one person,from becoming too powerful.(把政府权力分散到三个部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或任何一人的权力过大) 3 、P15 the constitution also divides power betwee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the individual states. The division of powers between a central government and numerous regional government is called federalism.(宪法还在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进行了权力分配。这样的分配方式被称为联邦制。)

土耳其医疗器械市场概况

第一部分土耳其医疗器械市场概况 一、土耳其国家概况 1. 土耳其地跨亚、欧两洲,总面积约78万平方公里,人口7000万,全国80%以上人口是土耳其族,居民中99%的人信奉伊斯兰教。土耳其是传统的农牧业国家,工业有一定基础,轻纺、食品工业较发达。西部沿海地区工农业十分发达,东部内陆地区交通闭塞、生产力水平相对滞后。 2. 正式国名:土耳其共和国首都:安卡拉政体:议会民主制 人口:7300万(2009年)面积:783562.38平方公里 劳动力(人口):2470万(2009年)年龄中位数:28.8岁(2009年) 官方语言:土耳其语时区:GMT +2 气候:温带气候;夏季炎热干燥,冬季温暖潮湿 周边国家/地区:保加利亚、希腊、叙利亚、伊拉克、伊朗、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格鲁吉亚 主要城市(人口):伊斯坦布尔(1260万)、安卡拉(450万)、伊兹密尔(380万)、布尔萨(250万)、阿达纳(200万)金融中心:伊斯坦布尔 电话区号:+90 国家顶级域名代码:.tr 电压:220伏,50赫兹货币:土耳其里拉(TRY) GDP:6180亿美元(2009年——现价)人均GDP:8590 美元(2009年) 出口额:1020亿美元(2009年)进口额:1410亿美元(2009年) 主要出口市场:德国(9.6%)、法国(6.1%)、英国(5.8%)、意大利(5.8%)、伊拉克(5%)(2009年) 主要进口来源地:俄罗斯(14%)、德国(10%)、中国(9%)、美国(6.1%)、意大利(5.4%)(2009年) 自由贸易协定 与欧盟签署了关税同盟协定 与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EFTA成员国(瑞士、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埃及、格鲁吉亚、以色列、马其顿、摩洛哥、巴勒斯坦、突尼斯、叙利亚、黑山共和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 机场:45个(16个国际机场) 3. 主要节日: 土耳其的假日节庆分为全国非宗教性节日,全国宗教性节日、地方性节日。国家规定的主要节假日有:新年(1月1日)、开斋节(3月3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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