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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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果林项目建设实施合同
甲方:普定县坪上镇
乙方:安顺市林森种植专业合作社
为探索移民产业发展路子,培育移民新的经济增长点,引导移民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自力更生、艰苦创业,走自我发展之路,同时园满完成2013年度在坪上镇对门村实施的后期扶持项目320亩经果林种植,根据黔府办法[2011]72号文件精神,结合坪上镇政府、对门村村支两委、移民代表及群众代表意见和乙方意愿,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地点:项目地点为坪上镇对门村马料弯翻水组。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金刺梨种植320亩。
三、种植要求:优先租赁对门村移民土地进行集中连片、且按《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规范化栽培、标准化种植,种植苗木必须有林业部门的检疫证明。
四、项目建设期间及项目建成后,乙方如需劳动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对门村移民劳动力。
五、乙方劳动用工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六、项目建成后,如对门村移民群众需要发展同类种植产业,乙方须无偿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移民发展的林产品优先收购或介绍销售。
七、验收条件:种植技术符合林业部门要求的技术规范标准;成活率必须达85%以上,面积核实率为100%;落实管护措施,加强病虫害防治,强化除草、施肥、剪枝等管理。
八、补助扶持资金:甲方补助乙方项目扶持资金27.2万元。
九、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建设经果林项目,除甲方补助扶持项目资金外的所有投资,由乙方自行筹措解决;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或受自然灾害等影响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项目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
十、进度要求:乙方于2013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整地工作,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苗木种植工作。
十一、付款方式:项目扶持资金通过项目村委开具村级报账单支付。落实地块,项目启动实施,种植结束后,甲方组织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再付项目扶持资金总额的;预留项目十二、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若不按合同履行职责,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外,追加赔偿守约方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十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订合同日期:二0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