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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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 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 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 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 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 付利息。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 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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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解读
借贷司解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 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 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 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 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解读:等内等外,经常有争议,改为“或者其他”更准确
解读:本条规定排除了五百一十一条中“(四)履行期限不 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 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
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 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 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解读:相对保护债务人,合理期限,个案衡量
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 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 算利息。【本条源自合同法第两百条】
借贷司解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 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
本条解读
金融借款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的法律作用:1、条款内容比口 头更加全面准确;2、书面需要签署,更加郑重;3、后续如 有诉讼,举证成本低。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当事人可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 自然人的借款,借条比较常见。
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简述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借款合同
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
汇报人:周定缘
总体概述
从合同法到民法典,借款合同相关规 定变化很小
相对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条款较少, 对交易实践的规范密度不足
借贷司解偏向保护债权人,此后趋势 开始不同,以九民会议纪要为分水岭
九民会议纪要
(三)关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 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 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 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 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 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 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 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 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 支付。【源自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六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 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本条源自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 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 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
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 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 合同。
解读:违反约定用途,既是缔约时的欺诈,也是缔约后的违 约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
本条解读
借贷司解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 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 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 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 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 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的来说,存在对借贷司解的反思
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 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解读:既规范金融借款合同,又规范民间借贷合同 范围: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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