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人质案件的侦查处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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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人质案件的侦查处置对策

摘要:劫持人质案件是绑架案件中的一个特殊类型,是一种极端的犯罪表现形式。因其具有突发性、公开性、暴力性和对峙性等特点,所以如何有效处置这类案件对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来说都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课题。

关键词:劫持人质侦查处置对策

一、劫持人质案件概述

劫持人质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手段控制一人或多人的人身自由,并以处死或伤害、折磨被控制者相挟持,强迫第三方或被控制者本人满足其某种要求的犯罪案件。劫持人质案件是绑架案件中的一个特殊类型,它与绑架勒索案件的特点不尽相同(见表1)。

表1 两类绑架案件的特点

表1的对比分析告诉我们,劫持人质案件是一种紧急突发案件,其主要特点是案情一般相对简单,易于查清,但突发性强、时间紧迫,情况多变,危险性极高,侦查对策的侧重点在于解救人质。实践中,警方对此类案件的处置活动一般是在犯罪行为尚在持续过程中、犯罪结果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下公开进行的,警方与劫持者始终处于一种“公开对峙”的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十分引人注目,处置过程中劫持者随时可能铤而走险杀害人质,如果处置不慎或不当而导致人质被害等危害后果的出现,公安机关将面临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指责和舆论压力。而且此类案件一旦发生,立即成为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这对于警方的案件处置工作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近年来,国内一些专家学者围绕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对策和处置效果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也提出了一些观点。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保障人质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制服劫持者;第二,尽量确保不伤及无辜;第三,警察不付出伤亡;第四,处置方式合法并得到社会舆论的认同。也有人认为在危机情况下只要能确保人质安全,反劫持行动就是成功的,因此人质安全是这类案件唯一的处置对策和处置标准。

上述观点都抓住了劫持人质案件侦查处置的核心问题,是有见地的,但侦查对策的确立应以有效指导侦查实践为目的,应具有全面性、有针对性和便于实践操作的特点。由此,有必要针对劫持人质案件的具体特点,结合相关侦查理论,对上述观点进行补充和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二、劫持人质案件的侦查处置对策

(一)生命至上

通过表1的分析我们看到,由于劫持人质案件的发案地点多为公共场所,犯罪嫌疑人以危险手段挟持人质(如持危险物品等),且多有群众围观(例如2005年10月31日云南昆明发生的劫持人质案件中,现场聚集的围观群众多达几百人),加之犯罪嫌疑人多为情绪激动甚至失控,因此这类犯罪的危害具有扩张性,即它不仅仅直接威胁人质的生命安全,在整个案件的侦查处置过程中,其危险性还将“扩张”至无辜群众、参战警察甚至劫持者本人。传统观点多认为,人质安全与否是衡量劫持人质案件侦查处置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人质安全高于一切”,在这种观念之下,国内的很多劫持人质案件的侦查处置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以武力击毙劫持者的方式来解救人质,这不仅使得谈判的作用弱化,而且造成了一些严重的后果[1]。诚然,人质的生命安全与否直接决定着案件处置的成败,但也应同时认识到在这类案件的处置过程中,群众、警察、劫持者的生命同样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虽然危险程度不同,但从生存权的角度来说,他们的生命安全也同等重要,况且对劫持者是否宣判死刑应由法院来决定。

因此,成功处置劫持人质案件的首要原则应该是“生命至上”,这里所说的“生命”应同时包括人质、群众、警察和劫持者的生命安全,也就是说警察在制定处置此类案件的具体措施时应本着尽可能减小案件危害后果的“扩张”的原则,在努力确保人质生命安全的同时,一方面及时疏散群众,防止造成群众伤亡或群众被控制为新的人质,另一方面也应重视平时强化战术、战时优化策略,在自身不付出伤亡代价的前提下以和平方式有效制服劫持者,尽量避免使用武器。近年来,新闻媒体及法学界已对人民警察在处置某些劫持人质案件中随意性地使用武器对劫持者的生命进行剥夺,使一个原本可以存活下来的生命却在一声枪响之后即刻消逝的做法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警察这种剥夺性的处置方式、攻击习惯、行动目的,从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越了法律的限定,无形地扩大了警察行政执法的公权,明确提出警察也要遵守法定活动程序,要有人性关怀的意识,否则就会自发地树立一个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的“榜样”,而与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大相径庭。[2]事实证明,大多数劫持人质案件只要指挥正确,谈判策略和战术方法得当,“零伤亡”的处置效果是完全有可能达到的。

(二)综合统一

由于劫持人质案件现场情况多变,对于处置效率要求较高,且危险性大,往往仅靠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很难成功处置。因此,这类案件侦查处置的另一重要前提就是确立综合统一的指导原则。这里所说的“综合”是指建立对于处置劫持人质案件的多警种、多部门甚至跨区域协同作战机制。即在劫持人质案件发生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所处情境,侦查指挥部门应迅速通知相关警种(包括特警、武警、交警等部门)到场配合,同时告知案件相关地区的有关单位、团体等在相应情况下予以必要的协助。这里所说的“统一”则是指在临场处置过程中必须保证现场指挥的统一和指挥员的绝对权威。

劫持人质案件发生后,到场参与处置的不同警种和不同部门往往都有自己的人员结构和领导机制,而一般影响较大的案件还会有省市领导到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明确一个统一的现场指挥员,就会导致多头指挥的混乱局面,不仅无法合理部署和运用处置力量,还

将贻误处置时机,多头指挥、越级指挥或频繁更换指挥或指挥缺位都是应急处置中的大忌,对于处置时间要求极为紧迫的劫持人质案件来说是非常危险的。那么,由谁来担任现场指挥员呢?是不是选择参战人员中职位最高的领导呢?我认为指挥员的选择十分重要,它不应单纯以到场人员职位的高低来确定,而是要综合考虑指挥员对此类案件的处置经验、对现场的掌控以及对人员的调配能力来确定。结合我国目前的侦查实践情况,一般负责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获得实际指挥权。这样既能保证指挥员的业务能力和对案件的掌控,又便于实施靠前指挥,减少信息传递层次。

为了保障指挥员顺利有效地指挥临场处置行动,就需要明确另一个问题——指挥员的权威。因为往往以上述标准确定的现场总指挥,其职位并不是到场各警种各部门人员中职位级别最高的,为了保证现场指挥的协调一致,就必须在确定现场总指挥员后以各种方式保证其对于临场指挥的绝对权威性。有学者提出建立“指挥助理模式”来确保指挥员的绝对权威,其主要内容就是在确立现场总指挥的同时,以到场的各警种各部门负责人为“助理指挥员”,由他们负责将总指挥对于案件的处置安排任务落实到自己所负责的人员中。我认为这不失为一个有效保证指挥员权威性的具体措施,而与此同时,也应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各警种平时的侦查训练之中,建立应急协作长效机制,以保证战时的有效处置。

(三)谈判为先

在中国的劫持人质事件中,劫持者大多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自认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他们先是受害者,后来成为害人者。这样一批人是弱势人群,是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他们用极端的方式向社会进行最后的呐喊和诉求。通常来说,劫犯已经站到了社会对立面,仇视社会以及自卑情绪都会比较明显;在力量对比上,劫持者是以个人之力正面对抗代表国家力量的警察,明显处于劣势。所以一旦正面对峙局面形成,劫持者就犹如“困兽”,此时处置人员的任何攻击行动都可能导致劫持者激烈的对抗,从而杀害人质。有研究表明下列行为被劫持者看成是警察的挑衅和对他们的威胁:(1)警察的集结;(2)警察的封锁行为;(3)特别的信号;(4)人声槽杂,上下跑动。这些举动都有可能激怒劫持者,从而危及到人质的安全,因此以谈判来缓和危机的局面应为此类案件的首选之策。

谈判是一种攻心的谋略,是通过谈判员与劫持者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从而尽量缓和并改变劫持者的心情、态度和行为,稳定危机的现场局面。专业化的谈判在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符合危机处理的基本理念,能够提高处置成功概率,避免或减少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

和平解决危机,尽可能减少或避免生命的损伤是处理任何危机突发事件的基本理念,而谈判是实现这一理念的最佳途径。这是因为:劫持者的根本目的是人质生命以外的某种要求(如金钱、逃离现场、约见媒体或领导人等),人质只是其达到目的的筹码,人质活着对于其达到目的是有利的。而警方谈判的根本目的是解救人质的生命,所以在确保人质生命安全这一层面上谈判双方不存在冲突和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劫持人质案件理论上都可以通过谈判和平解决。而且,高水平的谈判会使事件各方当事人(包括劫持者、警察、人质等)稳定情绪,警方可以从中获取宝贵时间来研究策略、部署行动计划,从而提高处置成功的概率。与此同时,谈判还降低了使用武力的概率,符合现代执法要求,也体现了尊重生命的人本理念,能够避免或减少社会舆论对于警察执法的负面评论。

2、对犯罪行为人施加有效影响,摧毁其继续犯罪的意志和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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