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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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英读书笔记一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相比较其他国家而言,我国行政法的历史是比较晚的。
行政法的萌芽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期,当时为了变法图强,研究领域的学者大都移植日本行政法,缺少与本土的融合。
直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我国行政法有了可以依靠的依据。
行政法的初始一方面受到宪法的极大影响,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政府的管理,所以在最初编写的行政法教材中充满着浓厚的政治色彩。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借鉴和融合了外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在伯阳教授写的《德国公法导论》中,将德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划分为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四项原则。
埃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等著的《德国行政法读本》中也着重描述了依法行政原则;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它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其中在行政均衡原则中也能找到在中国被称为比例原则的影子;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明确性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和诚信原则。
我国第一本行政法学书是由王珉灿先生主编的《行政法概要》,该书并没有使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词,而是用“国家行政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党的统一领导下党政分工、党企分工”、“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民主集中制”、“精简”、“各民族一律平等”、“按照客观规
律办事”、“依法办事”七项;1989年由罗豪才主编的《行政法学》直接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并可具体分解为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不过,在2012年编写的《行政法学》中,罗豪才教授依然划分成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不过行政合法性原则又具体包括法律保留原则与法律优先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比起1989年的观点,融入了行政法独有的内容。
余凌云教授在《行政法讲义》(2014)中划分了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合法预期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章志远在《行政法学总论》(2014)概括为行政法定原则(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行政正当原则(合乎比例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诚信原则。
胡建淼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2015)划分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一般原则包括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效率原则。
周佑勇教授曾经说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三性:法律性、基本型、特殊性。
我觉得特殊性最重要,就是在概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时候一定是行政法所特有的,当今各个大家也都是往这个标准靠拢,逐渐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
虽然每个人的划分类别都不一样,但概括起来也就是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首当其冲的依法行政原则是为各国所认同的,是依法治国和民主原则的要求,是对行政权的限制。
依法行政又包括法律优位和法律保
留。
法律优位是指一切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德国的优先原则中还包括权利优先。
法律优先是在法律与较低等级的规范之间起冲突时发挥作用;法律保留则是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的授权下,才能从事特定的活动,防止其滥用自由裁量权。
我国的法律保留分为法律的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绝对保留一般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重要事项,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在德国有一种议会保留,和我国的绝对保留相似,即有些特定的事项必须由议会作出决定,而不能授权给其他任何机关。
信赖保护原则,对于这个原则的定义比较大,有的称之为行政诚信原则,还有的称之为合法预期保护原则。
不论它的名称如何,其论述的基本原理都是一样的,行政主体不能随便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特别是授益性行为,因为根据法的确定性特点,行为人有理由相信根据行政主体的某项行为可以得到合理预期,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其他客观原因,通说认为,违法行为的撤销要给予行为人赔偿,合法行为的撤销要给予行为人补偿,这也与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相适应,因为在行政活动中,行为人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
行政行为虽然可以撤销,但是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而且在撤销之前依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比例原则主要是探讨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包括三个要素:手段的妥当性、必要性和法益平衡性。
比例原则的定义在各国也比较统一。
妥当性指采取的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目的;必要性指在各种手段中,所采取的手段是对公民干预最小的;法益平衡性指行政行为所获得的
利益大于公民做出的牺牲。
比例原则主要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程序正当原则是我国正在追求的程序正义的体现,我国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程序公正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
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就是对程序正义的很好阐释。
程序公正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使人们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降低上访率。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发挥越来越重的作用,逐渐称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法律又具有确定性和滞后性,在没有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或规则的适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