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几种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及税务处理_李凤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政策的不断深化,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税务问题,本文将深入解析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在“营改增”税收政策下的税务处理辨析。
一、“营改增”政策下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合同中,将两种以上的货物或服务捆绑出售或提供的行为。
对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
1. 增值税的处理在“营改增”之前,混合销售中涉及两种以上税率的情况,通常采用分离开具发票的方式进行税款结算。
而在实施增值税改革后,混合销售中的货物或服务,应根据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增值税。
具体处理如下:(1)一般项目和受托代理项目对于混合销售中同时包含一般项目和受托代理项目的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增值税。
一般项目按照一般税率计算增值税,受托代理项目按照代理佣金计算增值税。
(2)货物和服务对于混合销售中同时包含货物和服务的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增值税。
具体的处理方法包括货物和服务分开单独计税,以及根据货物与服务的比例按照不同税率进行计税。
(3)旧货、拍卖行和金融商品兼营行为是指企业在主营业务之外,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或不相关的其他业务。
对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营改增”政策下,对于企业的兼营行为是否应纳增值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兼营行为对于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兼营行为,应作为独立的业务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具体的处理方法包括建立独立的账簿和凭证,按照独立的税率进行计算和结算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对于企业的兼营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税前扣除和税率确定。
(1)税前扣除企业的兼营行为所产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列入税前扣除范围,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2)税率确定对于兼营行为所产生的利润,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税率。
营改增后,搞不清楚“销售额”影响你享受税收优惠-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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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增值税(含营改增)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界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迄今为止的营改增政策,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销售额另作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中,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扣除)规定项目的金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实行差额征税的行为,有安全保护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实行分包的建筑服务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经纪代理服务旅游服务等21类。
其中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且与本文主旨相关的差额征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有:
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涉税处理及税务规划
(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违者必究)作者:肖太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刘佩兰(中冶建研院上海中国京冶上海)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服务的经济行为。
在混合销售如何计税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困惑。
本文对混合销售的法律界定、涉税处理进行详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通过合同的签订策略上实现企业混合销售的节税方案。
关键词:混合销售涉税处理税务规划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服务的经济行为。
在混合销售如何计税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困惑。
笔者通过实践调研并结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混合销售的涉税处理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针对混合销售的合同节税策略。
(一)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法律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因此,混合销售行为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服务的行为。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范本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范本全面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统一,实现增值税的全面推开。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货物和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食品销售、新能源汽车销售、金融、保险、电信服务等。
下面是对这些重点税目的总结范本。
一、货物和劳务的销售全面营改增后,对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都适用增值税。
根据为中小企业减负的政策,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并缴纳固定比例的增值税税款。
对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增值税征收方式。
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也适用增值税。
无形资产包括软件、版权、专利、商标等,不动产包括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
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进项税率的5%,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一定比例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三、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不再适用营业税,而改为适用增值税。
对于农产品收购、销售、加工环节的增值税税率为13%,对于一般食品的销售增值税税率为9%。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食品销售,如通过饭店、旅馆、饮食服务供应者等进行的,按照一定的比例计征增值税。
四、新能源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销售也适用增值税。
对于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增值税税率为11%。
同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还可以享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优惠,可以按照增值税销售额的3%进行抵扣。
五、金融、保险、电信服务金融、保险、电信服务等行业也适用增值税。
对于金融业和保险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对于电信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
对于这些行业的边际税率调整,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缴纳增值税的税率。
综上所述,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货物和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食品销售、新能源汽车销售、金融、保险、电信服务等。
对于这些税目的具体税率和征收政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中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已经成为了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企业和个人减轻了税负,促进了经济发展。
随之而来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也成为了企业和税务部门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辨析。
一、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定义在“营改增”政策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指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同时出售或提供的情况。
具体来讲,混合销售是指一个产品或服务同时包含了不同税率的成分,比如一款奢侈品包裹中包含了高税率商品和低税率商品;而兼营行为是指一个商家在同一店铺内经营多种业务,其中有些业务适用高税率,有些适用低税率。
二、“营改增”下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对于混合销售来说,根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产品或劳务,如果包含了不同税率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按照不同税率进行分别征税。
具体的办法是,根据商品或劳务实际内容和价值,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商超同时销售高档巧克力和常规巧克力,其中前者涵盖了增值税和消费税,后者只包含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可以根据巧克力的实际价值和含税内容,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于兼营行为来说,税务部门通常会对企业的业务进行合理分类和征税。
对于同一店铺内经营不同税率业务的情况,企业需要将不同业务的销售额、成本等数据进行分别核算,并按照不同税率进行计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会要求企业对兼营的业务进行专门的核算和报税,确保各项税款得以准确缴纳。
税务机关也会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核查,以避免偷漏税和逃税行为的发生。
在“营改增”下,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存在一些难点和挑战。
首先是税务分类的复杂性,对于一些复杂的商品或服务,如何划分不同的税率分类,并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需要企业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
营改增后几种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及税务处理
和法 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所 得税税法要求 , 对 纳税人折 旧的计算允许 上应采 用年 限平均法 ( 即直线 法 ) 计 提折
旧。不难看 出对 于折 旧要 素的确定 与折 旧方法选 择方 面, 《 小企业会计准则 》 都尽量做 到 了与企业所得 税税法
的协调一致 。
( ( / J 、 企业会计准则》 中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 : 固定 资产 的 大修理支 出 、 经 营租人 固定 资产 的改 建支 出 、 已提足 折 旧的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等。规定 小企业应当在其 摊销期 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 计 人管理费用或相关资产 成本。 税法对长期待摊 费用的含
营改增 后 几种
李 凤
摘要 : 销售额 , 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 务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改增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 、 提供 应税劳 务 的过程 中涉及 到混合销售行 为 、 兼 营销 售行 为和混业 经营行 为 , 其 销售额 的确定及税务处理均不相 同。 关键词 : 营改增 ; 销售行为 ; 销售额 ; 税务处 理
的劳务活动 ) ,即在 同一项销售 行为 中既包括销售货物 又包括提供非应税 劳务 。混合销 售行为 的特点是 : 销售 货物 与提供 非应税 劳务是 由同一 纳税人 实现 , 价款是 同 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 的。非应税 劳务 , 是指属于应缴营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 同税率或 者征收率 的应税 服务 ,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 同税率或者 征收率的销售额 ; 未分 别核算的 , 从高适用税率 。
义, 是指企 业发生的应在 一个 年度 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
五、 在无形资产摊销 方面 两者 的协 调 《 企业会计准则》 对于无形 资产摊销是这样规 定的 ,
营改增应税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营改增应税行为销售额的确定营改增应税行为销售额的确定作为新加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一员,房地产企业需要学习大量新规来适应“营改增”的变化,而房企特殊应税行为销售额的确认是很重要的一环,包括房企的混合销售、兼营行为、视同销售、应税行为价格异常、差额征税等。
混合销售,应按照纳税人主营业务确认销售额。
对于混合销售,无论企业在账务上是否分开核算,都按如下原则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兼营行为,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显得更加普遍。
但是,针对这两种行为的税收政策与处理方式依然是众多企业、税务机构和专家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
本文将对这两种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辨析。
混合销售即在同一交易中同时涉及到多种不同类别的货物或者服务。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分离计税法:即将不同类别的货物或服务分开计税,按照各自应税的类型分别进行征税。
这种方式对于税负较低的商品可以采用,但是对于税负较高的商品却不经济实惠。
2、平均加权计税法:即将混合销售中各种货物或服务的销售额加权平均,然后按照税率统一计算。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简单易行,但是对于不同税率的商品计算不准确,很可能产生差错。
3、逐级差别计税法:即按照各个商品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进而逐级计算税额。
这种方式相对准确,但是也比较复杂,需要进行分类计税。
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兼营行为即相同企业既提供应税服务又提供免税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税收处理也是一个问题。
1、分离核算法:按照不同行业、不同税率、应税务和免税务等进行核算。
即对服务门类进行分类、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计算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的销售额,分别核算税额。
2、比例分摊法:根据每个服务在兼营企业销售中所占的比例,将营业收入分配到不同的服务上,并计算应纳增值税。
以上两种方式的选择还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行业特点以及兼营服务的销售占比情况。
总的来说,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会计和税务管理制度,并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
同时,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企业在实践中正确遵守税法规定。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3篇)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全面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增值税税制(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转变为纯增值税税制的改革措施。
营改增的核心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且扩大增值税的适用范围,使更多的行业和企业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实现税负的合理分担。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饮食行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餐饮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目主要包括正常餐饮应税行为及其他与餐饮相关的税目,如餐具租赁、赠送餐具等。
二、金融保险业:全面营改增后,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保险行业均适用增值税。
其中,银行业主要涉及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票据贴现等税目;证券业主要涉及证券交易、证券承销等税目;基金业主要涉及基金托管、基金管理等税目;保险业主要涉及保费收入等税目;信托业主要涉及信托财产管理、信托产品销售等税目。
三、房地产业: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租赁等。
四、交通运输业:全面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租赁、航空运输等。
五、电信业:全面营改增后,电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通信服务、电信网络服务等。
六、娱乐业:全面营改增后,娱乐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文化娱乐服务、体育娱乐服务等。
七、公用事业:全面营改增后,公用事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
八、科技服务业:全面营改增后,科技服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
九、现代服务业:全面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市场调研等。
十、其他行业:除了以上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外,还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产资源等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目。
总结起来,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饮食行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电信业、娱乐业、公用事业、科技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
论“营改增”试点中特殊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论“营改增”试点中特殊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作者:胡音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21期摘要:2012年初,我国首先在上海开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工作,这一税务改革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优化了税务体系和税收结构。
四年多时间里,“营改增”工作有序开展,试点实施推向各个领域,我国累计减税6000多亿元。
此次税制改革是我国近年来最大的减税举措,即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又很好地契合了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优化经济结构的要求,可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本文从营业税、增值税的内容以及“营改增”的意义展开论述,对试点中企业在进行特殊销售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方面与众多财务同仁共同探讨,提出一点应对税制改革的工作思路,以期为企业更好的适应此次税制改革、享受政策红利助力。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一、“营改增”的简介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我国目前税收机制上存在的税源种类,企业的经济事项产生应税行为,有的是营业税,有的是增值税。
营业税的征税以营业额为税基,是价内税,增值税以增值额为税基,是价外税。
增值税征税过程以进项与销项的抵扣链条为支点,环环相扣,因为只针对增值环节,所以对重复征税的现象和问题给予很好的应对。
1993 年我国税收体制上首次引入增值税概念,二十多年的经验证实,合理应用增值税的税源机制对我国各个行业的均衡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调整作用,也适时地与国际上其它先进国家的税收机制与水平保持趋同。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转换过程,我国此项税制改革举措在财税改革历史上所起的作用空前巨大。
“营改增”工作,从实质上推进了供给侧改革的相关工作,统一税制,解决重复征税的矛盾,创生经济增长点,缓解就业压力,使经济维持中高速运行,使企业适应经济新常态。
“营改增”工作是我国确立增值税国际领先制度的重要之举,在国际社会取得了很好的效应,展现了中国政府锐意改革进取的决心和形象。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营改增”税改进程的逐步推进,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实践中,经常涉及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这些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两个方面,分别分析税务处理的具体方法,为企业在实践中遵循税法规定提供参考。
一、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混合销售是指商品或劳务既包括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免税或不征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在税务处理上需要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和免税或不征税额,然后分别交纳税款。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具体方法应纳税额是指在费用中按照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数额。
在混合销售中,应从销售的全部收入中计算出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举例说明:某企业的商品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中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税率为13%。
则该企业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00万元×13%=13万元上述算式中,销售额应以含税销售额为基础计算,因为含税销售额包含了税款金额。
税率应按照规定税率计算。
得出的应纳税额是企业在这次混合销售中需要缴纳的税款。
在混合销售中,如果存在免税或不征税的货物或劳务,需要将其销售额从销售总额中扣除,并根据规定进行免税或不征税处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免税或不征税额=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其中,免征税额或应税减免额是指税法规定的享受免征税或应税减免的货物或劳务,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是指应该纳税的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是指混合销售中所有销售收入的总额。
举例说明:某企业进行混合销售,销售总额为100万元,其中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免税销售额为20万元,不征税销售额为20万元,税率为13%。
企业卖出了500件普通商品,其中有150件是免税商品,另外卖出了100件优惠商品,享有减免税率,税率为9%。
“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的变化
“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的变化-营改增论文“营改增”背景下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的变化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意义混合销售行为是税法上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即营业税)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并且所涉及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是为了完成同一项经济业务而发生的,二者在业务链条上处于前后接力式的一条龙式服务,存在着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或者因果关系。
由于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混合着两类性质不同的经营项目(一类是货物,一类是劳务),而且这两种不同的经营项目属于不同的应税范围(一个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一个属营业税应税范围),如果按理论对这两种不同的应税行为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论对企业会计核算还是税收征纳双方来说都带来管理上的困难和操作上的不便,于是税法从简化税制和利于征管出发,对混合销售行为规定了不同于常规的特别税务处理办法,即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相比分别征收来说税负增加,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相比分别征收税负有所减少。
企业为了防范税收风险,减少税负,就要正确判断所涉及的销售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判定标准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比较粗略,而现实生活中的销售行为是错综复杂的。
为了帮助企业更准确的判断混合销售行为,我们从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中总结出四个要点,依据这四个要点就能判断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是混合销售。
第一、一项销售行为中所涉及的两个应税项目(货物或劳务)是否由同一个主体提供,由同一个主体提供,则是混合销售行为,否则就不是;第二、这两个应税行为是否为同一个客体服务,如都是针对同一个客体服务,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否则就不是;第三、这两个应税行为本身有没有直接从属或因果关系,如存在这种关系,则是混合销售行为,否则就不是;第四、这两个应税行为是否分别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个不同的应税范围,如分别属于这两个不同的应税范围,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否则就不是。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营改增”是指我国自2012年起,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在“营改增”政策下,对于企业的营业行为和税务处理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成为了一个较为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对“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辨析。
一、混合销售的概念及税务处理混合销售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多种商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进行销售的行为。
在“营改增”之前,混合销售一般涉及两个税种,即营业税和增值税。
对于以货物主导的销售,按照货物的性质,征收营业税;对于以服务主导的销售,则按照服务的性质,征收营业税。
这种税务处理方式存在不确定性和难以操作的问题。
某家电商企业销售手机和提供售后服务,其中手机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服务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样,企业在销售手机时,需要按照手机的销售额计算并缴纳17%的增值税;在提供售后服务时,需要按照服务费的销售额计算并缴纳11%的增值税。
这种方式能够减少税务征收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方便了企业的操作。
兼营是指一个企业既从事主营业务,又从事兼营业务的行为。
在“营改增”之前,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相对比较简单。
企业只需要按照兼营业务的性质,征收相应的营业税。
如果一个餐馆兼营售卖饮料的业务,那么就需要按照饮料的销售额征收营业税。
在“营改增”之后,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也发生了改变。
所有的销售行为都纳入了增值税的范畴,因此兼营行为也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增值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兼营业务必须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才能适用增值税的税率。
如果兼营业务不属于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那么仍然需要按照营业税的规定进行征税。
一个服装店兼营售卖小食品的业务。
由于小食品不属于服装店的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商品,因此在售卖小食品时,仍然需要按照营业税的规定进行征税。
而在售卖服装时,则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征税。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都需要依据实际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来确定如何征税。
营改增工程合同混合销售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可视为混合销售:1. 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2. 销售服务的同时提供相关货物;3. 销售货物和服务的总价款无法区分各自金额。
二、营改增工程合同混合销售的处理方式1. 分别核算销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 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 分别开具发票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开具销售货物和服务类的发票。
具体税率根据货物和服务所属税目确定。
三、营改增工程合同混合销售的注意事项1. 合同签订在签订营改增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货物和服务的具体内容、金额、税率等,以便后续税务处理。
2. 分别核算对于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应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确保税务合规。
3. 税务申报在申报增值税时,应按照货物和服务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并依法缴纳。
4. 税务筹划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混合销售行为,以降低税负。
总之,营改增工程合同混合销售在税务处理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签订合同,确保税务合规,降低税负。
同时,加强对混合销售行为的核算和管理,提高企业税务风险防范能力。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其中不可忽视的一项改革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
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企业来说,税务处理更是需要认真辨析和规避风险。
本文将对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辨析,希望能够为企业避免税务风险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
一、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辨析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个销售活动中,既包含商品的销售,又包含劳务和服务的销售,或者同时包含多种不同税率的商品销售。
营改增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销售活动的性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存在混合销售的情况,应当首先明确销售活动的性质,即确定是商品销售、劳务和服务的销售,还是多种不同税率的商品销售。
只有明确了销售活动的性质,才能正确确定税率和纳税义务。
2.按不同性质分别纳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混合销售中的商品和劳务/服务,应当分别按照商品销售和劳务/服务的规定进行纳税,即商品销售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征增值税,而劳务和服务则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征增值税。
3.合理分配应税额对于存在混合销售的企业来说,如何合理分配应税额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劳务与服务相结合项目中应税项目确认和征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应税额的分配应当合理、公平,符合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
兼营是指企业从事多种经营活动,其中包括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营业税应税项目。
营改增对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办法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分开核算对于存在兼营行为的企业来说,应当进行分开核算,即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分别核算应税额,并进行纳税。
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征税,营业税应税项目则按照营业税的规定进行征税。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的划分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的划分中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再度迎来扩围,除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推广至全国,还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实现区域和行业双扩容。
扩容后,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原理的不同,再加上企业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很多纳税人无法分清:哪些业务需要视同销售、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如何划分?笔者将通过对原增值税、营业税政策与营改增试点办法的对比分析一一做出解答。
一、基本概念视同销售:包含增值税视同销售、营业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本文主要讨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混合销售:包含增值税混合销售、营业税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笔者理解,根据上述解释,视同销售与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区分的核心是商品及劳务的转移行为是增值税应税范围还是营业税应税范围;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区分的核心是商品及劳务的转移行为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完成还是属于不相关的两项经营活动。
二、视同销售1.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及财税〔2013〕37号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 销售代销货物;(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营业税逐渐被增值税取代,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让很多企业面临了新的税务处理难题。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详细的辨析,希望对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一、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辨析1.混合销售的定义混合销售是指企业在一次交易中同时销售多种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这种销售模式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比较常见,比如餐饮业中经常出现的套餐销售、超市中的组合销售等。
对于这种销售模式,税务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2.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在“营改增”政策下,对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按照不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税率进行分类确定税额;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体和附属,以确定税率和申报纳税。
3.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方法在处理混合销售税务问题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分开征税,即按照不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税率进行分别征税;二是税基分摊,即按照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税基比例进行分摊,然后按照不同税率进行征税;三是采用最高税率,即按照所有商品或服务中税率最高的进行征税。
4.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实践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般来说,分开征税方法适用于商品或服务分开结算的情况,税基分摊方法适用于商品或服务相互依存的情况,而采用最高税率方法适用于混合销售中有高税率商品或服务的情况。
在处理混合销售税务问题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模式和税务政策,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理。
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1.兼营行为的定义兼营是指企业不仅主营某一种商品或服务,而且在主营业务外,还涉足其他行业或领域的经营。
兼营行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比较常见,很多企业为了拓展市场,实现多元化经营,选择进行兼营。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是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面临的重要问题。
企业需要充分理解税法政策,合理选择税务处理方法,确保交易合规、纳税合规。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营改增是指代表中国税制更改中最重要的一项,即营业税被增值税所取代。
这种税制改革的本质是为了促进中国经济的转型、提高竞争力和国际市场的适应力。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很多企业都面临着各种纠结的税务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处理问题。
混合销售是企业在产品销售中采用的一种策略。
它通常是指企业对多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组合,这些产品或服务的利润率不同,或者是受不同税率的影响。
实际上,混合销售的实施往往需要企业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根据营改增的政策规定,混合销售的纳税人应将销售额分为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两部分。
其中,应税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免税销售额不需要增值税税率。
但是,如何区分计算的销售额中的应税部分和免税部分,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事情。
针对这个问题,税务部门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指导和规定:首先,纳税人应该根据各类商品所属的增值税税率对销售额进行分类;其次,对于不同类别商品的销售,增值税税率不同,纳税人应该按照各自的税率计算增值税;最后,在进行混合销售时,销售价格要比分开销售的商品价格便宜,纳税人应选择较为合适的计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兼营行为是指企业在自身主营业务之外,还进行其他相关业务的经营活动。
而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对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应纳税增值税的计算方式略有不同。
通常来说,纳税人的兼营行为销售额按照销售行为的性质被纳入应税和免税销售额中。
其次,对于兼营行为的成本和费用,纳税人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将其匹配并计算。
总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流程是很复杂的,企业必须尽力遵守相关的政策规定避免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办理好相关的税务手续、准确合规报税、完整保留相关凭证非常重要。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怎么判断、怎么交税?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怎么判断、怎么交税?营改增之后,对混合销售而言,既有利好,也有利空。
利好是摆脱交增值税、营业税的争议,避免卷入国税局、地税局争税的漩涡。
在这里,上海和西藏人民各自发来贺电。
利空是驱狼进虎,摆脱了增营之争,又不幸卷入了17%11%之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很不幸,根据这个营改增的混合销售的新定义,有一部分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营改增后的税负是提高。
其自产货物的建筑业劳务部分,有可能从营改增前3%的建筑业营业税提高到了营改增后17%的货物增值税。
试举一例:门窗厂生产门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接门窗安装工程。
2015年6月,与某工程总包A签订分包合同,承建门窗安装100万,其中80万是自产门窗,20万是安装人工费用。
2016年6月,与某工程总包B签订分包合同,承建门窗安装工程100万,其中80万是货物金额,20万是安装人工费用。
(为方便计算,假定2015、2016工程合同均以增值税含税价签订)2015年分包工程计税:门窗厂因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向地税局报送了主管国税局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货物即自产门窗部分,缴纳增值税,增值税=80/(1+17%)*17%=11.62万元建筑劳务部分,缴纳营业税,营业税=20*3%=0.6万元增值税、营业税两项合计=12.22万元2016年分包工程计税:门窗厂发生混合销售,按货物缴纳增值税,增值税=100/(1+17%)*17%=14.53万元营改增后,税负增加:14.53-12.22=2.31万元对于这个例子,可能会有争议:一、上例门窗安装工程,是否提供了建筑业劳务?二、上例门窗安装工程是否属于混合销售?是单纯的建筑业服务吗?三、上例门窗安装工程如果属于混合销售,那么万科的住宅产品实现工业化以后,组装模块化生产的商品房也是混合销售吗?对上例,搜集了这些解决建议:一、单独成立安装公司;二、单独签订供货合同和安装合同、规避混合销售;三、取消混合销售概念;四、简并增值税税率档次,货物、建筑业统一为11%。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
“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营改增”是指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项改革。
它的目的是逐步取消营业税,统一实施增值税,简化税制,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
据统计,实施“营改增”后,全国减税降费金额已超过2.1万亿元,深入推动了减税降费的深化,企业成本明显下降。
在“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混合销售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销售多种货物或提供多项劳务的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既从事应税行为,又从事免税或不征税行为的行为。
由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涉及不同种类的货物或劳务,其税务处理辨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混合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按照混合销售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不同税率征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根据纳税人销售各组成部分的销售额和应纳税率分别计算各部分应纳税额,最后将各个部分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到总的应纳税额。
如果一家超市在一次销售中既销售纳税货物(税率为普通税率),又销售免税货物,那么应按照普通税率和免税税率分别计算两部分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对于“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的情况,将销售额按照不同税率计算,然后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并根据销售额的比例确定适用的税率。
这样的处理方法既能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又能减少纳税人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按时缴纳税款,并及时申报相关税务资料。
由于税务处理较为复杂,纳税人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确保自己的税务处理正确合规。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辨析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纳税人在处理税务时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和申报,确保合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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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几种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及
税务处理
李
凤
摘要: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改增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过程中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销售行为和混业经营行为,其销售额的确定及税务处理均不相同。
关键词:营改增;销售行为;销售额;税务处理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一、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在这项业务中既存在销售货物,又存在提供非应税劳务,属于混合销售素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法的,允许采用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所得税税法要求,对纳税人折旧的计算允许上应采用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计提折旧。
不难看出对于折旧要素的确定与折旧方法选择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都尽量做到了与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协调一致。
五、在无形资产摊销方面两者的协调《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摊销是这样规定的,在取得相关无形资产时需要合理的分析判断该资产的使用寿命,仅限于使用寿命能够确定的无形资产才能够予以摊销其价值,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削。
所得税税法中对于无形资产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和企业会计准则一致,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税法要求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使用寿命内运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该摊销期自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为止。
同时,法律或合同规定了年限的,按规定的年限摊销。
小企业无法可靠估计该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则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
在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得税税法的规定是协调一致的。
六、在长期待摊费用方面与所得税税法的协调《企业会计准则》里的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发生,
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费用,包括如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规定小企业应当在其摊销期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计入管理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
税法对长期待摊费用的含义,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一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将企业的下列几项支出如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等作为长期待滩费用,按规定进行摊销,准予扣除。
不难看出无论是从核算内容还是摊销期限的规定上小企业会计准则做到了与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基本一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8)》[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63
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其销售额应是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该营业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
例,某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电梯,2013年8月销售电梯给B 公司取得收入20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并为其安装,取得劳务收入23400元。
该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该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为:200000+23400÷1.17=22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20000×17%=37400(元)二、兼营行为
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应当将不同税种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例,某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电梯,同时也提供电梯的安装业务。
2013年8月销售电梯给B 公司取得收入20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C 公司安装其自购的电梯,取得劳务收入23400元。
该公司8月份发生的业务,一项是销售货物行为,一项是提供应缴营业税的安装劳务,且两项销售行为不具有必然联系或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为C 公司安装其自购的电梯缴纳营业税=23400×3%=702(元);而销售电梯给B 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200000元,销项税额=200000×17%=34000(元)
企业这种既销售货物又提供营业税劳务的业务,如果是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就是混合销售;如果不是同一行为中发生,就是兼营行为。
三、混业经营行为(营改增专有)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为混业经营。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1,某商业企业销售设备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在2013年8月销售设备取得价款1170万,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收取价款111万。
该设备不含税购进价格800万元,支付运输汽车的汽油价款20万元。
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增值税销售额:1170÷(1+17%)=1000(万元)应交增值税:1000×17%-800×17%=34(万元)营改增增值税销售额:111÷(1+11%)=100(万元)应交增值税:100×11%-20÷(1+17%)×17%=11-2.91=8.09(万元)
合计销售额:1000+100=1100(万元)合计应缴增值税:34+8.09=42.09(万元)
例2,某商业企业销售设备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在2013年8月销售设备并送货上门,取得销售价款1281万(设备价款1170万和运费111万元未分开核算)。
该设备不含税购进价格800万元,支付运输汽车的汽油价款20万元。
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增值税销售额:1281÷(1+17%)=1094.87(万元)应交增值税:1094.87×17%-800×17%-20÷(1+17%)×17%=186.13-136-2.91万元=47.22(万元)
四、混合销售、兼营行为、混业经营的区别
1.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个税种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额及营业额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2.兼营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个税种经营项目,但非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
3.混业经营的项目都属于增值税范围,但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可以是兼有原增值税应税行为,也可以是兼有营改增的应税劳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作者单位: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