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安全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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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安全供水

本周受第十号台风“安比”的影响,我地区接受了一次狂风暴雨的洗礼,为了保障供水的安全,我部门立刻启动了防汛应急预案,动员全公司人员对各大泵房进行24小时值班巡视,对存在有雨水漫灌隐患的山冯泵站、龟田泵站埋设排水管道,保证雨水及时排出,同时,对各大泵站的发电机进行了专项检查,防止因强风暴雨天气,造成停电,影响正常供水。

自来水公司净水厂安全生产培训1教学内容

自来水公司净水厂 安全生产培训(1) 一、相关事故 1、二氧化氯方面 哈尔滨凯乐“8.5”爆炸事故 2011年8月5日8时5分,哈尔滨凯乐化学制品厂发生爆炸,死亡3人,受伤1人。 事故直接原因:在分装操作过程中,亚氯酸钠固体遇到明火或其它点火源引起着火和燃爆,引起库内存放的桶装亚氯酸钠爆燃。 事故间接原因:未将亚氯酸钠贮存在阴凉干燥处,远离火源、热源处,与酸、还原性等物质混贮。 2、火灾、爆炸、电气方面 ⑴火灾 河南东都商厦“12.25”火灾 2000年12月25日21时35分(圣诞狂欢夜),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09人死亡,7人

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5万元。 事故原因:经营期间违章动火作业所致。 ⑵爆炸 中石油辽阳石化“2·23”聚乙烯装置爆炸 2002年2月23日7:20时,中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聚乙烯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重伤和18人轻伤。 事故直接原因:聚乙烯系统运行不正常,造成压力升高,瞬间喷出大量的气体乙烯,又被引风机吸入沸腾床干燥器内,与聚乙烯粉末、热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达到爆炸极限,被聚乙烯粉末沸腾过程中产生的静电火花引爆,发生了爆炸。 事故间接原因:工程施工管理混乱,工艺、生产管理不严肃,劳动纪律松散,员工责任心不强,用工管理不严,技术培训有差距。 ⑶电气 汕头光大银行大厦工地“12.21”触电 1997年12月21日,汕头建安公司承建的光大银行大厦施工工地,操作工陈某带电检修潜水泵触电身亡。 事故直接原因:陈某违章作业,不懂用电安全知识。 3、特殊天气(雨季、雷雨期、高温期、冬季)方面

交通事故 2018年1月4日3时30分许,齐某驾驶渝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30连霍高速947KM+500M 处,与因雪天前方缓慢行驶的王某驾驶的晋牌重型半挂车右后角相撞,造成驾驶员齐某受伤、两车、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齐某雪天驾驶车辆,雪天路滑,未确保安全行车。 4、有限空间作业方面 2017年6月25日9时,广西平果县新安镇汤那村黄胎屯一村民下到自家储水池拆除水池顶部模板时被困,晕倒于水池内,随后8名群众闻讯赶来,先后下到水池内救援,8人都晕倒在水池内,经抢救无效相继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无安全保护和预案,违规盲目操作。 5、化验方面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爆炸事故 某化验室新进一台独3200型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该仪器在分析人员调试过程中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将窗户内层玻璃全部震碎,仪器上的盖崩起2米多高后崩离3米多远。当场炸到3人,其中2人轻伤,另1人由于一块长约0。5厘米的玻璃射入眼内,而住进医院治疗。

城市给水规划中的人均综合用水指标的确定方法探讨

城市给水规划中的人均综合用水指标的确定方法探讨 时间:2007-12-12 11:21 阅读:1059次编辑:PRC来源: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 前言 城市需水量的预测是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确定城市给水系统设计规模的依据,直接影响到城市水源规划、水厂规划、管网规划,是决定给水工程规划是否科学合理的关键环节。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法使用起来比较直观、简便,因而是城市需水量预测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使用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法时,指标的确定是决定城市用水量是否科学合理的关键环节。如果指标过高,将会造成设施建设规模偏大,导致运行不正常和设施闲置,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如果指标过低,建设设施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造成短时间内重复建设,造成浪费。因而,合理的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确定的方法非常重要,本文是根据城市总的用水量与生活用水量之间的关系采用比例系数法确定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 1 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模型建立与参数确定 1.1 目前使用的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情况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98)是目前各城市编制城市给水工程 规划的重要依据,该规范中给出了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但是由于《城市给水 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是国家标准,要考虑到各城市在不同规模、不同经 济水平、不同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因素,所以规定的用水量指标范围较宽。各地有必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习惯,在国家标准的约束下制定符合当地用水特点和实际情况的用水指标,以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镇化的进程和节约型社会的建设,保障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1.2 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模型的建立 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与当地的自然条件、水资源量、城市规模、工业水平、公共设施水平、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等有关。在同一城市,人 均综合用水量与生活用水量之间往往有相对稳定的比例,可以通过城市生活用水量 指标以及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预测城市用水量。 如果用一个综合系数反映人均综合用水指标与生活用水指标之间的关系将会缺乏灵活性,难以根据城市的发展和规划调整及时、合理地做出调整。因而根据城市用水的主要组成部分将综合用水指标分成三个部分,即:综合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其他用水,各部分均以各自的比例系数反映出其与生活用水量指标的关系。如果对现状人均用水量指标计算准确,并科学分析主要影响因素的发展趋势,使各

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

学易解析09年公考申论热点系列: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饮用水安全及保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必须放在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位置。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城市饮用水保障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各级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近几年来,我国城市供水水源、净水厂、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取得较大进展,污染源治理和饮用水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加大。但是饮用水不安全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城市水源地水质不合格、水源地污染和水量不足问题比较突出,有的供水管网建设落后,导致二次污染,有的水质监测和检测能力不足,应急供水能力较低。要在实施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同时,切实做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要按照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创新机制、强化监管的原则,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科学规划水源保护区,建设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实施污染源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保障水质安全。 二、在节约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调配水源。科学改造和扩建现有水源地,科学规划新建水源地工程,提高供水能力。 三、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改进净水工艺,改造供水管网设施,统筹安排新增供水工程。 四、建立健全从水源地到供水末端全过程的饮用水安全监测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供水预案。落实供水监测检测值班制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重点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强化水厂处理措施,改善安全供水条件,防患于未然。 五、加大投入力度,理顺价格机制,完善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体系。

六、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对供水保障全面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指挥,将供水保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信息共享、沟通顺畅、运转高效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处罚制度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制度 一、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按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了供水工程建设制度和标准,违反制度和标准的按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及维修不及时的有关条款,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条规定了输配水管网干线、支线边缘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单位、个人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一)发现危及水质安全情况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栓供水的;(四)其他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配件均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 四、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以及本年度建设计划或未办理供水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供水工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供水管理单位)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以下数额的罚款: 一、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源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在输配水管网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自来水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报

自来水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报 一、排查情况根据市、县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组织成立专项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带队,开展了一次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1、管网设备检查:对水厂净水工艺系统、供水输配系统等构筑物、设备等厂区重点部位及供水机电设备、配电装置、输电线路展开全方位安全巡查、检修。目前,各机组运行一切安全正常。2、化学药品检查:公司对化学药品实行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化学药品,废弃药品按要求堆放处理,未发现安全隐患。3、规章制度检查:严格要求公司人员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责任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对泵房工作人员及水质化验等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做到持证上岗。4、供水管理检查:为保障出厂水水质,2012年我公司斥资建立起检验科,每日对供水出厂水水质进行取样、化验,确保了出厂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制水车间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至少有3人在岗,保障了制水人员的充实。安全生产技术科工作人员对城区所辖区域的供水主管网、阀门井室、消防给水设施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供水管网渗漏、主阀门开启不灵、井盖毁损缺失、管道堵塞无压等问题,并组织全面收复。5、应急体系检查:公司已制订了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汛期供水应急预案、节假日供水应急预案等应急体系,并且坚持每季做到应急物资准备充分,对应急设施进行安检,遇有突发情况,能做到及时妥善处理。二、下步工作及整改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员工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公司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不断完善和加强安全防范工作。2、坚持领导带班制度,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3、加大安全防护及监控硬件建设,增加监控设备,扩大厂区监控范围。我公司近日已完成制水重点区域监控设备安装,6月30日已完成厂区围墙监控安装,全部监控设备将于7月份正式启用,届时监控设备系统24小时不间断工作。4、严格外来人员的登记制度,非值班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戒

城市供水计划统计指标解释

城市供水 城市供水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简称自来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简称自备水)两个部分。 城市公共供水(自来水) 指隶属于城建部门,主要承担城市全社会供水任务的城市公用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一般以自来水厂个数为统计单位。 自来水厂 指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自来水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 按其生产方式不同,可分为地面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种。 按其生产的水质不同,又可分为非饮用水(浑水)水厂、饮用水(净水)水厂和既生产非饮用水(浑水)又生产饮用水(净水)的混合水厂三种。 按其生产规模不同,又可分为大型水厂、中型水厂和小型水厂三种。即现有综和生产能力在10万吨/日以上的(不包括10万吨/日) 一个城市或一个自来水公司,可能有一个或数个自来水

厂,一个自来水厂又可能有一个或数个水源地。一个生产系统内的各项设施,如分布在几个地点,只能作为一个自来水厂;但补压井和加压站不能作为自来水厂。 自建设施供水(自备水) 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社会单位自办的独立水厂或供水设施(包括地下水、地面水)。一般将拥有自备水的独立单位统计为一个自备水单位(不论单位内部同时有几个水厂或供水设施均视为一个自备水单位数)。有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城市,自备水单位数统计以水资源管理部门掌握的数字为准。 设计综合生产能力 指城市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的综合生产能力,按设计能力(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环节为主)计算。 在设计生产能力的基础上,经挖、革、改增加的生产能力,应按一次或数次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总和加原设计生产能力求得。 实际综合生产能力 指自来水厂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的综合实际生产能力,按实际测定的(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生产能力计算。包括当年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后增加的能力,供水高峰阶段,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不予以

最新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第1章城市水工程设计阶段监理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城市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同时,饮用水的水质标准也越来越高,这就给城市给水工程提出了极大的挑战。面对这样的挑战,水厂一方面要积极的探索应用新技术以便提高城市给水工程的水平,另一方面要做好城市给水工程的各个环节。城市给水工程关系到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产,不能淡然置之。水厂要不断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总结城市给水工程的技术和经验,保障城市的给水,为现代化建设的给水工程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在给水工程的管理中,监理是起重要作用的。城市给水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就决定城市的给水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给水工程可以保证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并有效的防止城市的水源污染,又可以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城市的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给水工程规划相一致。 1.1 开发、治理与保护 开发水资源必须要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和综合的科学考察。在水源不足的地方还应该限制耗水量大和城市规模的农业与工业的发展。治理污染,保护水源,结合城市给水工程的发展特点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开发水资源等,是发展经济的循环,也是改变水资源危机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城市供水水源利用开发的规划,应优先确保城市生活用水的综合利用,统筹兼顾,讲究

效益,并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效。采取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污染, 保护水资源的植被,保护水资源, 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解决枯水期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的矛盾,提高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能力,改变单一从河流取水状况,应实施新水源地建设依托现有水利工程,结合洼地治理,将清洁水作为城市水源地进行建设和保护,新建向城市供水的输水泵站和中继加压站、穿越输水管道等,工程以城市水系整治为基础,统一规划建设全省水网体系,保证水资源在时间上调度、在空间上配置、在行业间调节。以实施水务特许经营、改革投融资体制为重点,水务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要想做到合理的开发利用水源首先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1.1建立完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组织体系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水利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明确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构,抓紧研究建立符合行政体制改革方向、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信息化推进协调机制。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信息化工作机构、信息化应用部门和管理维护部门在信息化建设管理上的权责,形成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格。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 投入,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1.1.2大力治理污染,恢复被污染的水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来源:发布日期:2013/6/26 8:20:41 浏览:161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年)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水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 年)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水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020年) 总则: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公司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工艺操作等方面的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管理组织 1.1建立健全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1.2建立健全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领导的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负责各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由分管副总经理为领导,公司综合部具体负责,组成公司安全防火领导小组,下设公司义务消防队,负责全公司安全防火工作。 2、安全生产责任 2.1总经理领导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

防火工作。 2.2各分管副总经理,对所分管部门的安全职责负有领导责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是: 2.2.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 2.2.2认真做好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2.2.3定期组织、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情况,协调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2.2.4在编制分管范围内各部门的生产、基建、物资、培训教育等方面计划时,应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纳入计划并贯彻落实。 2.3综合部安全生产责任是: 2.3.1落实、检查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 2.3.2在拟制本公司工作计划和总结时,应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

浅谈如何确保供水安全

浅谈如何确保供水安全 摘要:容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作为容县县城主要的供水企业,我们供水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着百姓福祉、社会的稳定,不可谓小事。安全生产不是一句漂亮的口号,而是一项自始至终的行动,要常抓不懈,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关键词:供水;安全工作;确保;水源保护 为了抓好安全工作,我们供水公司全面贯彻集团公司的安全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员工的安全意识,坚持“事故可以预防,安全源于责任”的安全理念。供水安全是我们永恒的主题,责任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我们始终将安全责任视为己任和义务,将员工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下面我就安全供水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水源的安全保障 目前大部分的供水企业都以地表水作为主要水源,如江河、湖泊、水库等,所以水源的保护非常重要。水资源保护要结合城市污水排放综合治理与回用,以及雨洪调蓄,规划成景观水利工程。加大对水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与管理的力度,对不具备符合国家水质检验、检测标准及供水消毒的自备水供水系统要坚决加以取缔;在重要的水源地及上游,大兴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同时在重要的水源地周围建设调蓄水库,以保持涵养与防护水源。 供水水质的安全保障 为了保证自来水系统所提供的城市生活及生产用水的水质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企业必须完善水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包括:水源、水厂、管网);建立水厂级化验室,主要服务于水厂,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水质检测中心(监测站)增加水质监测项目及检测频次,达到国内水质监测先进水平;配置先进分析仪器,建立实验室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当原水水质不能达到要求时,原水提供方应增加予处理工艺以满足原水水质。对于城市用户的二次供水系统,进一步加强管理,对二次供水设施采取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定期清洗消毒措施,以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合格。城市供水水质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同时,城市供水企业也将进一步研究和发展在水质安全的基础上,提供更加健康的饮用水。重点是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控制饮用水中有益人体健康的微量元素的指标。 供水设施安全保障 1、水厂系统建设 目前大多数的供水企业的设备效率都很低,能耗比较高,为了保证安全供水,在新的规划期内(国家在“十二五”计划对城市供水有了新的提法),水源地及水厂提升设备(泵)应逐步更新改造为高效率、低能耗的新型设备;所有加压设施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供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_________供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5 页

供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xx年,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的统一部署,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和整改了安全生产中的一大批隐患和薄弱环节,确保了全年安全优质供水。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周密部署 公司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年初便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了一把手全面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科室具体抓的管理模式,并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完善了《首问责任制细则》、《剧毒品管理制度》、《水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水质事故、液氯泄漏、二氧化氯泄漏、消防应急等预案、制度,明确工作目标、排查重点、治理内容、实施步骤以及工作要求。总公司和各部门科室,分别召开动员会、讨论会进行贯彻落实。并利用黑板报、宣传窗、宣传画、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一年来,我们共召开安全会议12次,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15次,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28幅,举办专题黑板报3期。较好营造了人人重视安全生产,人人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局面,为全年的安全生产打了牢固的群众基础。今年5月,公司组织全体驾驶员参加了交通安全学习会,重点对抢修、安装等工程车驾驶员敲响安全驾驶的警钟;6月,公司邀请消防专员到公司举行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员工们对火患的认识和防范。 二、加强防范,完善措施,确保安全优质供水 1.层层把关,多措并举,安全供水。为了切实给社会创造一个安 第 2 页共 5 页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 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 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 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 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 3术语和定义 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 二次供水 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对城市安全供水体系建设的研究

对城市安全供水体系建设的研究 摘要: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源泉,人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水资源。饮用水安全问题关系到城市的产业结构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是维护城市稳定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本文结合我国城市供水现状,浅析了城市供水安全可能存在的威胁与挑战,并从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服务建设等方面对现阶段城市安全供水体系建设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城市供水;供水体系;安全保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尤其是供水系统的建设,已经基本满足了城镇的需求。现阶段我国城镇供水企业的主要目标是保障供水的质量,确保供水安全。目前,按照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区负责的原则,各地已初步建立了以供水企业为主体的城市供水应急保障体系。 但目前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①应急管理意识较为薄弱,水资源环境监测、供水安全风险研究等工作开展还不到位,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②应急机构队伍有待进一步强化,存在人员不足、职责不明、业务素质欠缺等问题; ③装备物资水平有待提高,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及风险评价标准欠缺。1.供水安全面临的威胁和挑战 1.1水资源短缺与水源污染并存

总体来看,我国地势和资源都是不平衡的,当然水资源的状况也是如此。近几年,我国的不同城市均存在水资源短缺的状况,并且表现出从地区向全国转移的趋势。目前,很多城市仍具有相对充足的供水能力,然而因分布不均匀,加之地震或龙卷风等自然灾害或极端天气的存在,加剧了全国范围内水资源短缺问题。排除自然因素之外,水源污染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水资源短缺的出现。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地表水存在严重污染,七大水系也有轻度污染,二百多个城市地下水存在污染,轻重程度不同,而水质主要是良好和较差两种情况,由此可见,因水源污染会造成城市水质型缺水,水资源短缺问题十分严峻。 1.2输配水系统安全性差 城市供水系统中输配水管网安全性能的好坏,是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城市供水管网系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管材低劣、管网老化、施工技术落后及非正常工况运行等问题,其中以大中城市中的老城区尤为突出。目前,多数城市普遍存在的输配水管网系统安全性能差问题,导致了较为突出的供水服务压力不足、管网漏损率高、爆管事故频发、管网余氯消耗速率加快、二次污染严重等供水安全问题。 1.3净水处理与水质检测手段落后 近年来.由于水环境污染的不断加剧,尤其是部分供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状况严重并继续恶化,微污染水源水比例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供水水质。部分城市供水厂的水质监测能力仍然较为薄弱,水质监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5-04-28 10:58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2021供水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供水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1供水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供水行业《安全技术规程》,以及集团公司下发的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做好全集团公司生产和生活供水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2、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坚持“安全第一、超前预防、贯穿全程、关键落实”的安全生产理念,牢固树立“四安”要求,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认真推行“人人都是安全员、人人都是水质监测员”的安全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安全网络,做到责任明确,风险共担。 3、明确分公司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供水分公司安全委员会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供水管理的指导,特别要加强对二级单位供水水质的监管力度,确保水质安全。

1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三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

浙江省城镇供水现状与安全保障建议

浙江建筑,第28卷,第11期, 2011年11月Zhejiang Construction ,Vol.28,No.11,Nov.2011 收稿日期:2011-08-12 作者简介:沈洋(1965—),男,浙江象山人,工程师,从事给排水技术管理工作。 浙江省城镇供水现状与安全保障建议 The Situation of City Water Supply and the Suggestion on Safety Guarantee in Zhejiang Province 沈 洋1,郎庆善 2SHEN Yang ,LANG Qing-shan (1.浙江象山自来水公司,浙江象山315700;2.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07) 摘要:通过对浙江省城镇供水现状调研,在归纳了“十一五”以来浙江省城镇供水取得的成绩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目前浙江 省城镇供水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并提出了切实保障城镇供水安全的建议。 关键词:浙江省;城镇供水;供水安全保障中图分类号:TU9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3707(2011)11-0060-03 1 浙江省城镇供水现状与主要成绩 1.1 浙江省城镇供水现状 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计, 2009年全省城镇供水综合生产能力为1678.65万m 3 /d (包含地下水34.7万m 3/d ),总供水量为328246.22万m 3 ,年售水量为282186.6万m 3 。2009年我省县以上城市用水普及率为99.61%,人均综合用水量为191.07L ,供水管道长 度为45829.78km ,城镇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为12.37%。1.2 浙江省城市供水取得的主要成绩(1)健全法规政策体系。近年来,为加强全省 城市供水行业管理, 我省先后出台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城市供水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指导意 见 》、《浙江省城市供水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和公共用水定额(试行)》、《浙江 省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厂评价标准》 、《浙江省城市供水现代化营业所(分公司)评价标准》等一系列行政 法规和政策标准。 (2)加大城乡供水设施资金投入。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计 ,“十一五”以来,全省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191874万元。“十一五”期间,为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区域集中供水工 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城乡供水一体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2006—2009年4年时间内,浙江省级财政共下拨补助资金1.92亿元,支持了225个城镇供水延伸覆盖农村项目的建设,有559.8217万农村居民受益。 (3)完善水价收费机制。城市供水水价由各地物价部门定价,采取定额加价收费方式,水价组成包括水资源、制水费用、污水处理费等。全省设区市的 平均综合水价为3.09元/m 3,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平均价格为2.21元/m 3,非经营性单位用水平均价格为3.49元/m 3 ,经营性单位用水平均价格为4.06元/m 3,特种行业用水平均价格为5.7元/m 3 。目前,浙江省已有宁波市、绍兴市、舟山市、嵊泗县、 玉环县实行了阶梯式水价。 (4)提升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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