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深度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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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我 国刑法的规定相悖 、 和3 9 7条的法定刑设置不相协调等理论上的诸 多缺陷; 另一方 面, 故意说 并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 中一贯的做 法, 将 国家工作人 员故意滥用职权侵 害他人生命法益、 公共安全法 益的行为认定为滥用职权 罪, 使得定罪失 当, 罪行 不均。过失说具有妥 当性。过失说不仅和 3 9 7条的 法定刑较轻的现状协调 , 和刑法第 1 3 3条、 2 3 3条等过 失罪的规 定保持一致, 还可以将 国家工作人 员
故 意 滥 用职权 杀人 、 危 害公共 安全 的行 为认 定 为故 意杀人 罪和 以危险 方法 危 害公 共安 全 的犯 罪 , 进 而
做 到 罪行 均衡 。
关键 词 : 滥用 职权 罪 ; 故意 ; 过失 ; 法 定刑
问题 意识
一
、
相反 , 过 失说 使得 国家 工作 人员滥 用 职权但 对重
致, 还和 3 9 7条的法定刑较轻 的现状相协调, 还可以
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法另有规定 的, 依照规定 。 ” 最 高人 民法 院和最高 人 民检察院在 “ 关于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确 定罪名的规定” 中, 将刑法第 3 9 7 条 的罪名确定为滥
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基 于以上问题意 识, 笔者下面展开本文 的写作 和论述 , 并求教于各位
方家。
二、 理 论 的纷争 及其 问题 厘清
( 一) 理 论 的分歧
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为过失的结论基本达成一致 , 但
是, 对于滥 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权 罪 的罪 过 形 式 究 竟 是 故 意 还 是 过
责而不实施职务行为 , 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显然是故 意实施的。至于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
作者简介 : 蒋铃 , 第二 炮兵 工程 大学讲 师, 清华 大学法学院刑 法学博士研究生( 北京 , l o o o 8 4 ) 。
①
陈兴 良: 《 规 范刑 法学》 , 北京 :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 2 0 0 8 年, 第1 0 2 1 页。
9 1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损失 , 并 非是 滥 用 职 权 的 结 果 , 而 是 本 罪 的罪 量 。 ” ①
意) 和疏 忽大 意的过 失 。 ⑥ 笔 者认 为 , 前 述 三种 见解 中 , 复 合罪 过 形式 说 的
和行为故意说 的理解不同 , 结果故意说认 为, “ 明知
2 0 1 3年 3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Yu n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L a w E d i t i o n
Ma r c h. 2 0 l 3
V0 1 . 2 6 No . 2
第2 6卷
第 2期
刑法 的规定相悖 , 和3 9 7条的法定刑设置不相协调 ,
此外 , 故意说和依据体系解 释得 出的结论存在冲突。 另一方面, 故意说并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 中一贯的做 法, 将 国家工作 人员故意滥用 职权侵 害他人生命 法 益、 公共安全法益的行 为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 使得定 罪失当, 罪行不均 , 使得很多案件成为冤假错案 。
用 职 权罪 和玩 忽职 守罪 两个 罪名 。现 在 , 学界 对于 玩
将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滥用职权侵害他人生命法益、 公
共 安全 法益 的行 为认 定 为 故 意 杀人 罪和 危 害 公共 安 全 的犯 罪 。进而 做到 罪行 均衡 。 可见 , 对 滥 用 职权 罪 的罪过 形 式 进入 深入 检讨 ,
失, 抑或是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的并存 形式 , 仍存在争议 。 现在处于通说地位 的故意说认为, 滥用职权罪的 罪过形式是故意 , 不可能是过失 。 ① 但是 , 故意说存在 诸多问题。一方面 , 故 意说存在理论上缺陷 , 和我 国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 学界一般来说
我 国刑法 3 9 7 条第一款规定 , “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 致使公共财产 、 国家和人
民利益 遭受 重 大损失 的 , 处三 年 以下有 期 徒刑或 者 拘
大损失结果存在过失的行为成立本罪 , 并处 以 3 9 7 条
的刑 罚 。这不 仅 和 1 3 3 、 1 2 7条 等 类 似 过失 罪 保 持 一
有 三种 见解 。
第一种见解是故意说 , 认 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 过形式是故意。但在 其 内部 , 基于对故意 的理解 不 同, 又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其 中, 行为故意说认
为, “ 滥 用职 权是 明 知是 违 反法 律 规 定 的权 限和 违 反 法 律规 定 的程序 而滥 用职权 , 或者 明知是 应 当履 行 职
自己 的滥 用职权 行 为会导 致公共 财产 、 国家和人 民利 益 遭受重 大损 失 的结 果 , 并 且希 望或放 任这 种结果 发 生 的心理 态 度 。 ② 有 学 者 从 行 为 人 对 法 益 侵 害 结 果 的容允 的角 度 , 认 为滥 用 职权 罪 的 主 观 罪 过 形 式 是
文章 编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3 ) 0 2- 9 1- 0 8
实践与探 索
滥 用 职权 罪 罪 过形 式 的深 度 检讨
蒋
摘
铃
要: 对 于 滥用职 权 罪的 罪过 形式 , 处 于学界 通说 地 位 的 故 意说 存 在疑 问 。一 方 面 , 故 意说 存
缺陷较为明显 。从立法论的角度讲 , 即便认为可以将
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合并为复合罪过形式, 但在现行
刑法仍然坚持故意、 过失二分论 的情形下 , 其就只是
一
种立 法建议 , 直接 根据这 种立法 建议解 释滥 用职 权
“ 行为人明知 自己的滥用职权行为会发生侵 害国家 机关公务的合法、 公正 、 有效执行以及 国民对此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