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隐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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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隐私保护措施

1.视频系统操作人员须持有相关上岗证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视频系统录像查看与拷贝分级设计密码,拷贝密码由专人管理。

3.医院内部查看视频录像须经保卫科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播放,手术室视频录像必须经医务科和保卫科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调阅。

4.因维护公共安全需要,公安机关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经所在地市、区、县(市)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经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批准。

5.发生突发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6.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7.值班员对录像内容应严格保密,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8.除监控室工作人员以外,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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