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依据的独特性———兼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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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通过读龙卫球老师的《民法依据的独特性———兼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对在理论上更加深刻的了解民法和宪法有了更深的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任何法律都必须接受宪法的指导并且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但是这并不等于任何法律的具体规定都必须完全依赖宪法,每个法律依据自己调节关系的不同可以进行一定的变通。就像基本权条款中的尊重和保障和保障人权,虽然任何法律都会体现,但是每个法律的侧重点都不一样,刑法会体现对违法犯罪人的基本权利,而民法则是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民事法律活动。

当然,虽然民法和宪法有很多的不同,但是现代公私法之间的这种局部的渗透或交融现象,在结构上又具体表现为两种取向相反的动向:一种是在现代的“社会国家”或“福利国家”以及由于社会的高度复杂化所形成的“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公法向私法的渗透;另一种则是为了克服或矫正国家权力向私法自治领域之介入的过大化,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公共权力的结构分化所推动的私法向公法领域的渗透。但其目的同样都是为了恢复传统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主体之间的那种平等关系,为此更为明显地表现为一种向传统自由主义时代的回归。相信经过以后不断的发展,民法和宪法可能会有更多对人权的保障,但是不管怎么样宪法和民法一个是公法一个是私法的性质是不会变的。

赵炳圳 20182204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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