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能源法律及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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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能源法律及政策解析
一、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的构成和特点
(1)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的构成
1.《宪法》中关于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规范。
《宪法》是
一切法律制定的根本,同样也是中国能源立法的基础和依据。
中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山、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
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这就为中国石油、煤炭、天然气等矿藏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
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2.《环境保护法》中关于能源的法律规范。
该法为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有关能源合理利用的规定提供了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工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
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
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3.能源单行法律。
1995 年通过的《电力法》,是中国第一部能源单行法律。
其后一些能源单行法律陆续出台,比如《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
(2)能源法律体系的特点
从中国能源法律体系构成中可以看出,中国能源法律体系
是以宪法为根本,由一系列单行法、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
立法所构成,呈金字塔式结构。
就立法内容而言,能源立法重点转向抑制传统不可再生能
源的开发利用,激励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和运营。
一直以来,中
国能源法律与政策的重心在于开发利用能源资源服务于中国经
济增长,同时由于中国能源新资源的严重短缺和环境的严重污染,立法与政策也鼓励节约和有效利用有限的能源资源。
自 20 世纪 90 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的能源法律开始转向抑制不可再生
能源的开采、逐渐取消对化石燃料如煤炭的补贴,开始扶持和促进
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和经营。
二、中国能源政策解析
(1)政府强制性新能源政策这类政策是对能源生产者或消费者实施高度控制的行政命令,直接干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因为,它具有明确的时效性。
如中国“关井压产”、“油改煤” 等
限制性的行政命令,对能源产品制定标准限制市场准入的措施等。
这类政策没有全国统一的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从而有可能使上
下游产业的衔接、配套发生梗阻和冲突。
以煤炭为
例,煤缺时提倡“大矿小矿一起上”,煤多时提出“关井压产”;不同时期提出的“煤改油”、“油改煤”、“煤改气”,也是缺乏长远发展战略的反映。
二、以市场为主,辅以行政手段的新能源政策这类政策主要是通过市场手段间接地影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它又可以分为惩罚性政策和激励性政策。
经济惩罚性政策。
如针对超量排污对企业人的经济罚款,包括《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 年7 月1
日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以及对使用级差资源应负担的资源税、燃油税等。
各国的实践证明,这类政策,尤其是高标准、高强度的收费政策,不仅能起到减少污染量排放的作用,还能促进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减少能源消费、提高科技水平。
这类政策的经济学依据有“科斯定理”、“排污许可证法”及“庇古税法”;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体系。
经济激励性政策。
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借鉴发
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能源管理经验,已相继颁布了《煤炭
法》、《电力法》、《节能法》等一系列能源法律、法规,但还没形
成完整的能源法律体系。
与欧美及日本一些国家已经建立起来的
完善政策体系相比较,中国的能源政策缺乏完善的法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