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考核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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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级新生校纪校规知识考核题库
一、填空题
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2.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制年限之内,学生应每学年按其所编入的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学年额度缴清学费方予注册。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等相关手续后方予注册。
3.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及缴费凭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其所在学院教务办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4.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者,必须事先请假。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学院教务办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5.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50 学时学时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6.允许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超过此时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7.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于每年 12 月底在拟转入学院报名,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拟转入学院考核并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审批。
8.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可办理湖南省内转学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种,学生转学的手续,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转专业和转学学生不延长学习年限。
9.因各种原因退学、开除学籍离校的学生,接到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书后,限_十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10.根据规定,我校学生的普通话培训及水平测试安排在三年二期进行进
行。四年一期安排补测和晋级测试。
11.我校非外国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一)、(二)课程考核成绩均在在 85 分(含
85 分)分以上者,可在第三学期报考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四级考试
成绩合格即可获得大学英语(四)课程学分,同时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其余非外国语
专业学生均在第四学期报考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12.我校非计算机专业(艺术类、体育学院各专业除外)学生若要取得学士学位,
文科类各专业及医学院学生必须获得湖南省计算机一级或全国计算机二级
以上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理工科各专业学生必须获得湖南省计算机二级或全国计算机
二级及以上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13.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三年总平均成绩按专业
排名位居前居前10%(基地班另行确定比例),外语成绩优异,通过全国
英语六级考试;音乐学院、美术学院、体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的被推荐学生
外语要求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凡在校外通过的英语四、六级成绩一
律不予认可。
14.选修校选课的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每个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1 门校选课。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个星期为选课时间,选课网址为湖南师范大学现代教务管理系统选课方式为网上选课。
15.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错误性质,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16.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免试推荐校内外研究生资格。
17.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8.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并要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19.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以.一年为限,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经
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内再次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给予学生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各学院学工办、教务办查证,院务会议讨
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主管院领导批准签发,同时将处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
21.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学院学工办、教务办查证,院务会
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做出处分决定。
22.给予学生处分,由各学院学工办、教务办整理相关材料,经院务会议
签署意见,然后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23.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和。
24.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处分。
25.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以上处分。
26.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
27.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等,给予以上处分。
28、准许或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出入校园公共场所,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处分。
29.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上处分。
30.弄虚造假,骗取学校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各类单项奖学金者,
给予以上处分。
31.伪造、变造、涂改、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上处分。
32.对通过网络散步违反宪法、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以上处分。
33.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以上(含此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34.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累计旷课学时,一天按个学时计算,自离校当日起
计算旷课时间。请假逾期未归者,按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35.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
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上处分。
36.策划、组织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处分。
37.凡打人者均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以上处分;致
他人轻微伤者给予或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或以上者给予处分。
38.打架事件终止后,又聚众滋事,均给予处分。
39.报复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追究法律责任外,给予处分。
40.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失态扩大者,视情况给予处分。
41.凡打架后,以“私下协议”为名,索要财物者,给予处分。
42.聚众滋事,为首者,给予处分。
43.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均给予处分。
44.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处分。
45.有盗窃行为,案值在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