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2014年年会在上海交大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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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2014年年会在上海交大成功举办
2014-11-12交大凯原法学院反垄断实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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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8日,由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主办、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
策研究中心承办、中国人民大学一高丽大学中韩市场暨规制法研究中心协办的“上海市法
学会竞争法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反垄断法热点案例的法律与经济分析一一中国和韩国的
比较视角学术研讨会” 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廖凯原法学楼东方会堂隆重举行。

来自
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法院、律所、企业的100余位代表与会,就会议
主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交流。

本次会议共收到学术论文20余篇。

以下简述会议的基本情
况。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教授主持。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胡近教授在致辞中表示,本次研讨主题突出,切实符合国家的现实需要;同时,胡教授也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暨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近年来的发展表示了肯定,并希望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能够为上海乃至全国的竞争法研究作出应有的贡献;最后他感谢各位学术界同仁一直以来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支持,并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韩市场暨规制法研究中心中方主任史际春教授在致辞中表示,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
究会的成立标志着上海已经成为竞争法研究的重镇;史教授认为近期反垄断法的大力实施,打消了过去对反垄断法的疑虑;最后,他认为反垄断法是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统一的法律,要运用经济学的理论研究,虚心学习国外的反垄断法理论。

韩国高丽大学法学院教授、中韩市场暨规制法研究中心韩方主任李煌先生在致辞中表示,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的《反垄断法》对全球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

韩国的反垄断法比中国早35年施行,
有着相对丰富的执法经验,希望以此次合作为基础,发展与中韩友好关系,同时也转达了高丽大学与韩国政府对此次会议和今后各种形式合作的支持。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杨洁处长对本次会议的举办表示祝贺,随后报告了工商机关近期反垄断法执法的信息,并介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近期的进展情况,并希望通过进一步加强反垄断立法完善与执法工作,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后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先生代表上海市法学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他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最显著的特点,上海是我国市场经济最发达、法治最完善的地方之一,有能力、有条件成为竞争法研究的高地。

他希望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为上海市的竞争法学研究能力的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

、主题演讲
开幕式后,本届论坛的“主题演讲”分为四个环节继续在东方会堂举行。

第一环节:三星诉苹果、华为诉IDC案与标准必要专利
大会第一环节由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黄勇教授和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鹏程教授主持。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湖南大学特聘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晓晔女士以《标准必要专利与反垄断法的实施一一以专利许可费为视
角》为题,认为专利技术标准化给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带来的好处有目共睹。

但在另一方面,技术的标准化也可能会产生违反垄断法的问题,而反垄断法是遏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和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王教授还认为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不仅应当考虑专利权人的合理收益,而且也必须考虑生产商的经营活动应当获得的合理回报,并注意最高累计的专利许可费率在专利权人之间的合理分配。

随后韩国西江大学法学院教授Dae Sik Hong以“Competition Concerns aboutSeek ing Injun ctive Relief for SEP s-Sams ung v Apple Case in Korea 为题,首先介绍了韩国的垄断管制与公平交易法的主要内容及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职责运作等,然后分析了三星诉苹果案在韩国法院和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不同处理结果以及各自的理由。

紧接着,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Adrian Emch先生以“ The FRANDases
and theiri mpact on global lice nsing n egotiati ons ”为题介绍了与标准必要
专利相关的著名案例以及它们对全球专利许可谈判的影响。

接下来,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博士生Julian Scarff 先生以“ Injunctive
relief un derFRAND princip les in the Huawei v In terDigital decisi ons: An intern ati on al, EastAsia n or disti nctively Chin ese app roach ”为主题为给
各位学者介绍了华为诉IDC案中FRANC原则指导之下的决定禁令救济决定,并根据欧洲、美国和中国的决定做了相关评论。

最后郑州大学法学院吕明瑜教授以《技术标准垄断的认定问题探析》为主题, 提出在技术标准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如何运用反垄断法排除跨国技术标准垄断,更好地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和全球经济竞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
任务。

基于此,吕教授认为,法院认定标准制定中特定拒绝标准提议行为是否构成垄断时,需要考察诸如竞争关系、市场力量、标准组织的独立性与主观态度以及对竞争的影响情况等。

在评议环节,韩国忠北大学法学院教授Hye Eun Shin和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作为点评人做了精彩的点评。

第二环节:微软案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第二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教授和上海市咼级人民法院丁文联副庭长主持。

首先,韩国高丽大学法学院教授、中韩市场暨规制法研究中心韩方执行主任李煌以“ 2006 Microsoft Case in Korea - Proceedings & Implications 题,分析了在高科技
”为领域滥用支配地位的特点及影响,并比较了微软案在美国、欧盟、韩国的不同处理
方式以及这个案件带来的影响。

接着,全球经济咨询公司合伙人、经济学博士张艳华女士以《微软案的经济学视角》为题,从相关市场、市场竞争等经济学视角对微软案进行了分析,并提
出认定非法垄断的关键证据问题在于是否具有足够真实的、可能的封锁行为,并
对消费者造成显著损害。

随后,霍金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Logan Breed先生以“ Competition issues relat in gto High-tech In dustries ”为题介绍了高科技产业的竞争特点以及与
其他产业中竞争的不同,认为在一些高科技产业中需要特别的竞争政策,否则会产生执行不足或者过度执行的危险。

最后,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振安律师以《欧盟微软案调查经验的中国借鉴》为题,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提出了微软案给中国反垄断实务带来的经验。

第二环节在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阮赞林和韩国高丽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Hye Rim Park女士的点评下圆满结束。

第三环节:反垄断执法程序
第三环节由上海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李孝猛博士和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胜利教授主持。

首先,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副局长You Jin Kim 女士以“ Improving antitrustenforcement procedure ”为主题,介绍了韩国关于竞争案件处理的流
程和相关规定,并提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提高公平性和透明度是反垄断执法中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

随后,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德法学研究所所长方小敏博士以《法治背景下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完善》为主题,从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执法机关在调查阶段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反垄断执法机关决定的作出和审查以及决定的送达和公告等方面对完善反垄断执法程序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紧接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韩市场暨规制法研究中心中方执行主任孟雁北女士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的关系问题研究》为题,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之间会形成各司其职、约束制衡、重叠执法与互动协调并存的关系模式,这些关系会同时存在,而不是选择性的、非此即彼。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俊峰博士以《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的相对人申辩机制研究》,详细分析了完善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思路,包括为执法机构设定异议声明义务,向相对人赋予申辩权、执法案卷查阅权,为第三人参与反垄断执法提供程序机制,确立“不披露无决定”的执法规则等。

最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占江博士以论文《竞争中立制度解释》为主要内容,解释了竞争中立即是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统称,它是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发挥作用的前提。

自由竞争强调,市场主体的竞争自由一般不应受到限制;公平竞争强调,即使为了弥补市场的局限,政府干预对竞争的限制也必须不偏不倚,不能限制企业的竞争能力。

报告人的发言结束后,山东大学经济学院乔岳教授和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Won Seok Choi做了中肯的精彩点评。

第四环节:反垄断承诺制度
第四环节是关于反垄断承诺制度的探讨,由黑龙江省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处长王树海先生和上海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海峰女士主持。

韩国金张律师事务所律师Gi HongJun以“Introduction of Procedures an dmajor cases for Consent Decree in Korea - Comp aris on with Chin ese System”为题,详细介绍了韩国在反垄断审查中的和解制度,并和中国进行比较。

随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博士以论文《反垄断法承诺制度中相关三方之冲突》为主要内容进行了报告。

他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承诺制度的适用实践中会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共利益,所以他拟制出
一个以竞争者、消费者、利害关系人等为代表的公共利益方,以此作为承诺制度的相关第三方,从而以比较的方法,分别阐释三方之间存在的冲突,以期更深入的解读承诺制度的运作机理。

接着,安徽大学法学院焦海涛副教授探讨了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

他认为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对承诺制度的适用施加范围及条件等方面的限制是合理的。

一般来说,承诺制度的适用至少应接受三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事前的适用范围限制;二是事中的配套措施限制;三是事后的监督机制限制。

最后,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兴律师探讨了行为性救济监督受托人制
度的实务问题。

她的文章首先介绍了监督受托人制度的法律依据和现行制度,随后根据她自身的实务经验就限制性条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有关监督受托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后她指出监督受托人制度在我国尚属于发展中的法律制度,各方面的规定仍需完善。

最后,韩国高丽大学法学院教授So nya Kim和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当代法学》编辑李剑博士分别进行了精彩的点评。

三、闭幕式
闭幕式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特聘教授、欧盟法研究中心主任沈伟博士主持。

首先,百威英博集团亚太区副总裁、总法律顾问、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副会长王仁荣博士进行大会总结。

他认为本次研讨会意义重大,本次交流有利于提高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执法水平。

随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浙江理工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徐士英女士致闭幕词。

她向与会的专家学者、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致以了诚挚的谢意,认为本次会议硕果累
累,并祝愿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能够以更加开放的平台,为竞争法学术发
展和制度建设作出努力。

至此,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2014年年会圆满地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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