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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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管理
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资助西部地区
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促进西部地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支持西部地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的建设,国家社科基金特设立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
第二条西部项目资助范围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十二个省(区、市)以及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三个民族自治州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第三条西部项目重点支持西部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支持加强民族团结、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的研究,支持民族优秀文化遗产抢救和区域优势学科建设等问题的研究。
第四条西部项目属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资助强度可略高于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
第五条西部项目按照财政部每年下达的西部项目资助经费总额,通过评审确定立项数和资助强度,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申报和评审立项
第六条西部项目随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一同申报。
申报条件和评审具体事项与年度项目相同。
第七条西部项目面向西部地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重点支持西部各省(区、市)社科院、党校、省(区、市)属高校。
第八条西部项目初评时,与年度项目一同参加通讯评审,其拟立项项目原则
上在通讯评审入围的课题中产生。
第九条年度项目评审会结束后,在经通讯评审入围的课题中择优确定西部项目。
第十条西部项目审批程序与年度项目相同。
第三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西部项目经费的拨款程序、使用和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与年度项目相同。
第十二条西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西部项目管理费,每项不得超过2000元,不得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西部项目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支付。
除了因成果鉴定不合格需要第二次鉴定的,不得要求课题组支付鉴定费用。
第四章项目中期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
第十四条西部项目的中期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结项,除本办法规定外,与年度项目相同。
第十五条西部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项目所在单位应对西部项目加强管理,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在检查的基础上,将在研西部项目的情况写成专门报告,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全国社科规划办。
全国社科规划办汇总西部项目检查情况
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西部项目负责人如调离西部地区,项目不得随之转走,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员承担,予以撤项。
第十七条西部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
鉴定组织工作由省(区、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要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
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本省(区、市)专家不得多于3人。
鉴定完成后将成果和鉴定材料(各2套)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
审核合格的,发给《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最终成果计划出版的实行先鉴定后出版。
第十八条西部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要重视西部项目成果的宣传工作。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优秀的阶段性成果等,要及时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