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雷斯法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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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雷斯法案》简介
《雷斯法案》(《美国法典》第16 卷第3371 至3378 节),是美国第一部联邦自然保护法案。在19 世纪与20 世纪之交,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捕猎在美国尤其是西南部泛滥,严重威胁了美国诸多野生物种。1900 年春天,爱荷华州的共和党人约翰雷斯(John F. Lacey)议员向美国国会提交了《雷斯法案》提案。规定依据各州法律,禁止在各州之间运输非法捕猎物或者受保护动物。同年5 月25 日,美国总统威廉.麦金莱(William McKinley)签署通过《雷斯法案》。生效之后,作为美国联邦层面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雷斯法案》百余年来历经修订,最为重要的有1969 年、1981 年、1989 年和2008 年的几次修订。经过多次完善,《雷斯法案》内容不断演化,适用领域日益广泛,时至今日,已构成美国联邦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执法体系的基础。
美国《雷斯法案》只是2007 年美国粮食、保护和能源法案(俗称“美国农业法案”)的一部分,一直以来是美国相关机构打击野生动物犯罪最有力的工具之一。于2008 年5 月22 日正式生效的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延伸至植物及其制品(林产品)贸易,它认可、支持其他国家管理本国自然资源中做出的努力,并对企业交易来自合法渠道的植物及植物制品(林产品)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通俗地说,如果“你”在植物的获取、采伐、占有、运输、销售或出口环节违反了任何一个国家或美国各州的相关法律,以及提供虚假证明、虚假商标等等,那么根据雷斯法案“你”已经违反美国法律《雷斯法案修正案》。例如,“你”在A 国砍伐、运输木材违反了A 国政府的相关法律(如:非法采伐或者没有交纳相关税费),或者你在中国使用这批木材加工成地板或者家具再出口到美国,只要你的这批木材制品跟地理概念上的“美国”发生关系时,就触犯了《雷斯法案修正案》。美国政府就会因为“你”从采伐到交易过程中违反了所在国的法律而判“你”违法。
美国雷斯法案修订前,有关植物的条款区域限定比较窄,仅限于美国本土植物并列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或美国州法律的物种。修订后的雷斯法案扩充了针对植物的执法条款,涉及进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取或购买违反其他国家法律获得的植物或产品均为非法。它扩展了植物的界定,包括植物界任何野外品种的任何部分或者其衍生产品。这一定义涵盖了所有木质产品,包括来自天然林与人工林的林木以及由木材制成的各种木材加工产品如纸浆、纸张、家具等制品。
二、2008 年雷斯法案修正案的主要修订内容
2008 年《雷斯法案》根据国际林产品贸易形势所需进行的新的修订涉及了该法案最主要的几个核心内容。
1、重新修订了“植物”的概念,扩大了适用范围。
法案第一条第(f)款其中3 个小项对“植物”进行界定:
第(1)小项规定,植物或者植物种群包括植物界所有野生组成部分,包括根茎、种子、组织部分和相应制品,以及所有不管是天然起源还是人工起源的林木。第(2)小项规定,“植物”概念不包括普通培育植物(除了林木)和农作物,不包括用于实验室或田间研究的基因种植资源的科学标本,不包括用于移植或者更新的植物。
第(3)小项规定,如果这些植物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名录、或者属于《濒危物种法》所规定的濒危或者受到威胁的物种、或者依据任何一州法律属于受保护且濒临灭绝的本土物种第(2)小项不适用。除此之外,第(j)款扩充了“取得”的概念(“taken”和“taking”)和内容,包括了植物的采集、采伐、搬运和转移等。
2、增设了涉及植物的违法犯罪类型。
除了持有、运输或出售等违反各州法律或者规章、或者外国保护植物法律的行为之外,另外规定:任何盗伐、盗挖植物行为;任何从公园、森林保护区或其他官方保护区取得植物行为;任何没有获得官方许可或者与官方许可相违背而取得植物行为都被禁止。
3、增加了涉及植物的处罚类型。
针对增设的犯罪类型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雷斯法案修正案》
第三条、第四条对应不同的犯罪类型分别设置了罚款、没收及监禁等
民事、刑事处罚措施。
此外,第二条还增设了植物申报制度,包括申报、评审和报告等三部分。申报制度分为进口植物申报和相关植物制品申报。
三、进口申报分阶段实施计划及影响产品
美国对进口植物及产品申报实施分阶段实施计划,并对具体的实施时间表和每一阶段涉及的植物及产品范围进行了多次拟定和修改。2009 年 2 月 3 日美国动植物检疫局修订之前(2008 年10 月8 日)拟定的实施计划,将每一阶段的实施时间由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整个实施期间为2008 年12 月15 日至2010 年9 月30 日。对每一实施阶段涉及的植物及产品范围按照加工程度和成分复杂性进行了重新调整。
新修订的申报实施时间表和涉及的植物及产品范围如下:
第一阶段:2008 年12 月15 日—2009 年3 月31 日。对进入美国的野生植物及产品开始要求进口商提供“植物及产品申报单”。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在其网站提供申报单式样。此阶段只需纸质申报且为自愿提供,对未申报的进口商不会遭受任何处罚,但不得伪造申报信息,否则可能遭起诉。
第二阶段:2009 年4 月1 日(即美国电子申报系统实施日期)—2009 年9 月30 日。涉及HS 编码分别如下;44 章(木材及木制品)内的:
4401…(薪材及木片)
4403…(原木)
4404…(箍木、木劈条、木桩及削尖木桩)
4406…(铁道及电车道枕木)
4407…(锯材)
4408…(装饰木板,单板)
4409…(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包括地板)
4417…(木工具、工具手柄、扫帚手柄)
4418…(建筑及木工用木材,“门窗在此项下”)
均强制要求进口商提供“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并同时采用电子申报系统。第三阶段:2009 年10 月1 日—2010 年3 月31 日。包括上述第二阶段涉及的植物及产品,以及HS 编码44 章(木材及木制品)内的
4402…(木炭)
4405…[木丝(刨花)]
4410…(刨花板)
4411…(纤维板)
4412…(胶合板、胶合镶板)
4413…(浸渍木)
4414…(木框)
4415…(木箱、木盒)
4416…(木桶)
4419…(木质餐具和厨具)
4420…(木质镶饰物、木匣、木雕)
HS 编码47 章(木浆)内的
4701…(机械木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