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文化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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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草案

数字文化馆管理规范

(草案稿)

目次

目次 (1)

前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3.1 数字文化 digital culture (2)

3.2 文化馆 cultural center (2)

3.3 数字文化馆 digital cultural center (2)

3.4 自建数字资源 self-built digital resources (2)

3.5 征集数字资源 collected digital resources (2)

3.6 可分享数字资源 sharable digital resources (2)

4 总则 (3)

5 数字文化馆职责 (3)

5.1 全国文化馆主管单位 (3)

5.2 省(副省)级文化馆 (3)

5.3 地市(县)级文化馆 (3)

5.4 街道(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3)

5.5 社区(村)文化中心 (4)

6 数字资源管理 (4)

6.1 基本要求 (4)

6.2 数字资源分类 (4)

6.3 数字资源版权 (4)

6.4 数字资源建设 (4)

6.5 数字资源共享 (4)

7 数字化服务管理 (5)

7.1 基本要求 (5)

7.2 线下互动体验 (5)

7.3 线上服务 (5)

8 IT基础设施管理 (5)

8.1 网络带宽 (5)

8.2 硬件设施 (5)

8.3 软件平台 (5)

9 安全管理 (6)

9.1 制度保障 (6)

9.2 技术安全 (6)

9.3 服务安全 (6)

9.4 数据安全 (6)

10 人员管理 (6)

10.1 人员配置 (6)

10.2 志愿服务管理 (6)

11 数据管理 (6)

11.1 基本要求 (6)

11.2 数据采集 (7)

11.3 数据管理报告 (7)

前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文化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9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课题组

数字文化馆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各级数字文化馆职责,以及数字文化馆数字资源管理、数字服务管理、人员配置、IT基础设施管理、线上志愿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的基本方法和准则。

本文件适用于县及县级以上文化馆的管理,街道(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社区(村)文化中心等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939-2016 文化馆服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数字文化 digital culture

文化资源和服务通过数字技术进行生产、传输、使用的过程及其结果。

3.2 文化馆 cultural center

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以组织群众文化活动,开展文化艺术教育培训和基层群众文化辅导为主要职能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

注1:引自GB/T 32939-2016 文化馆服务标准

3.3 数字文化馆 digital cultural center

运用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处理和存储群众文化资源,提供以文化艺术辅导培训、基层群众文化辅导为主,包含群众文艺创作、民族民间艺术传承等的线上远程服务和线下互动体验,实现数字化服务理念与文化馆职能深度融合的数字服务平台。

3.4 自建数字资源 self-built digital resources

各级文化馆通过对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采集、加工、审核、分发上传、存储、使用和群众创作资源的挖掘、整理等形成的数字资源。

3.5 征集数字资源 collected digital resources

向社会有偿或无偿征集的数字资源。

3.6 可分享数字资源 sharable digital resources

公众在线上服务或数字互动体验过程中形成,并同意面向公共文化服务公开分享的个性化数字资源。

4 总则

4.1数字文化馆是文化馆职能履行的重要形态。各级文化馆应积极推动最新信息技术与文化馆服务的结合,以全民艺术普及为重点,组织开展各类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4.2数字文化馆建设与服务,应贴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留守妇女与儿童、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需求。

4.3数字文化馆管理除执行本文件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标准。

5 数字文化馆职责

5.1 全国文化馆主管单位

负责全国数字文化馆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申报、业务指导和培训、考核检查以及标准规范制定等,统筹全国数字文化服务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

5.2 省(副省)级文化馆

在全国文化馆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a) 省(副省)级数字文化馆建设的规划编制和实施方案制定;

b) 省(副省)级数字文化馆的建设和运维、数字资源建设和应用;

c) 指导、检查和考核辖区数字文化馆建设和运维工作;

d) 建立、完善辖区数字文化馆相关工作机制;

e)统筹辖区数字文化服务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推动文化馆总分馆建设;

f)开展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群众文化活动;

g) 负责相关信息发布、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

h) 组织开展数字文化馆建设的理论研究;

i) 开展省际间的数字文化服务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

j) 全国文化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数字文化建设和服务相关工作。

5.3 地市(县)级文化馆

在省(副省)级文化馆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a) 制定地市(县)级数字文化馆建设实施计划;

b) 地市(县)级数字文化馆的建设和维护、数字资源建设和应用;

c) 指导、检查和考核辖区数字文化馆建设和运维工作;

d) 建立、完善辖区数字文化馆相关工作机制;

e) 统筹辖区数字文化服务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推动文化馆总分馆建设;

f) 开展辖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群众文化活动;

g) 负责相关信息发布、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

h) 开展市(县)际间的数字文化服务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

i) 省(副省)级文化馆交办的其他数字文化建设和服务相关工作。

5.4 街道(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在地市(县)级文化馆的指导下开展数字文化服务在基层的落地和推广,主要工作包括:

a) 向辖区群众推广普及使用当地文化馆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数字平台,应用数字文化服务系统和平台;

b) 向上级文化馆提供辖区内文体设施、文体活动、文化志愿者等相关数字资源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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