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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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网络虚拟银行的法律地位
▪ 网络虚拟银行:依照客户的指示,准 确、及时地完成电子资金划拨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网 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 切。除少数邮局汇款外,大多数交易要通 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电 子资金的划拨依据的是虚拟银行与网络交 易客户所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属于标准 合同,通常是由虚拟银行起草并作为开立 账户的条件递交给网络交易客户的。所以, 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之间的关系仍然 是以合同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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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 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 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许可制度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备案制度 ▪ 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 未取得许可或者
未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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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问题
▪ 我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商的管理:《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
▪ 电子商务企业的类型:垂直型、专业型、水平型、 公司型网站
▪ 对电子商务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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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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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交易中心的对口管理
进行联网的计算机系统→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拟建立介入网络的单位→ 使用单位的主管单位审批
联网机构→ 国务院批准、接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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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责任承担问题
1、违约责任由买卖双方中的违约方承担,不 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
2、因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产生的对第三人(包 括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也不由网络交易 中心承担
▪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涵义 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扮 演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这才 是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单纯的买卖双方 只是电子商务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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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整个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 着介绍、促成、组织者的多重角色。
▪ 网络交易中心 ▪ 网络虚拟银行 ▪ 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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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 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非经营 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 务。
第二讲(一)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问题
机械工业出版社
▪ 本章概述 ▪ 从电子商务的发展史,我们不难看出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决定着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应用规模 ▪ 本章主要介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概念、 法律地位,以及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 理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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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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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过失单位赔付
赔付
发送银行← 客户
▪ 网络虚拟银行 ↓
接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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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银行的法律责任
▪ 导致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原因:
过失 银行承担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 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 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 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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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准入和服务 内容管理
▪ (1)经营网络接入服务的服务提供者。这类服 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要求的资质,经主管部门 审批后方可经营该业务。
▪ (2)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提供者。根据《互联网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 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 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 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 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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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网民王某通过某市电信局提供的服务拨号上网。 王某每月上网时间不到10小时,但网费月月上涨: 11月网费近300元,12月网费达到700元,第二年1 月超过1000元。经查询,网费几乎全是“磁盘存储 费”(电信局规定:所有拨号上网用户,电信局在 本地服务器上给一个电子信箱,但平均每天免费存 储1M字符,超量按0.2元/千字字符计费)。从2月 开始,王某发现“磁盘存储费”以每天近百元的速 度递增。工作人员打开信箱,发现是王某曾发出的 近600封电子邮件造成大量的“磁盘存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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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中心应当认真 负责地执行买卖双方委托的任务,必须在法律许可 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
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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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6条
▪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 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 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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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问题
欺诈 发送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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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
▪ 返回资金,支付利息 ▪ 补足差额,偿还余额 ▪ 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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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
▪ 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 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 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 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 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设置及后果,但在电信局给用户的指导材料里没有这
些警告或提醒。因此,电信局在服务中有疏忽,损失
应由电信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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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受案法院认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 服务的经营者。现原告作为消费者选择了 被告作为为其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且原告 已经知道被告提供服务的价款,故原告接 受了服务,理应给付被告服务费用。原告 称被告提供服务前对消费者宣传、培训不 够,无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人 民币2841.6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1款的规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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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
▪ 在网络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 (Certificate Authority,CA)是提供身 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由一个或多个用户 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组织实体。它不 仅要对进行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 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它通 常采用数据加密技术来保障电子交易的安 全。因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机构,往 往带有半官方的性质。
▪ 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 (Internet Access Service),他们通过自己的硬件设 施向用户提供以电话线、光缆或微波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服务。在这种服务中,服务提供者只提供信息传输线路 、通道,不提供信息内容。
▪ 广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包括提供接入服务的服务者外 ,还包括提供网络内容服务(Internet Content Service )的提供者(包括信息内容服务、存储空间服务、搜索 服务、链接服务的提供者)。
商) IPP(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网络平台提供商) A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应用服务提供
商) OSP(Online Service Provider,在线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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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ISP)
▪ 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er Provider,ISP)有狭义 和广义之分。
message to: Mail Messages:”后面添入了自己的
电子信箱地址。 结果,王某所有发出的信都留了一
个拷贝在他位于本地服务器的电子信箱里。王某诉称
,作为普通用户,不知道如此设置会造成共2500多
元的损失,那个设置已超出了他应当具备的相关知识
的范围。电信局作为服务商,有义务警告或提醒用户
▪ 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互联网服务商(ISP)和信息服务商(ICP)的责任 ▪ 侵权责任 ▪ ISP的服务质量责任
▪ 电子商务企业的责任
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 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
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 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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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王某仔细寻找发信软件的有关设置,发现浏览器
“Netscape Navigator Gold 3.03”的菜单里有一
选项,里面有一项“Mail and News Preferences”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点击后出现设置选项,在Composition里王某无
意间在“By default, email a copy of outgoing
▪ 我国对电信市场的管理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我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
我国对网络接入商(ISP)的管理 ▪ 互联网接入单位的条件:法人;设备;人员;符 合法规 ▪ 互联网接入单位的许可: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制 度
我国对互联网络内容提供者(ICP)的管理 ▪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 互联网信息服务商管理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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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现状
▪ 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及现状
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商) 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网络接入服务商) 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商) IMP(Internet Media Provider,网上媒体提供商) IEP(Internet Equipment Provider,网络设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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