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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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14]18号

【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30

【实施日期】2014.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审查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发〔2014〕1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审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及时率,依据《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格式的通知》(黔府法函〔2014〕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等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

本规定规范性文件分为两类: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后3个工作日内,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登记,在取得规范性文件编号后按公文办理程序制发文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牵头部门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登记,

取得规范性文件编号后按公文办理程序制发文件。

报送登记时,应当提交登记报告、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四条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登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属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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