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共同与间接侵权行为关系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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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共同与间接侵权行为关系研究(1)
知识产权的共同与间接侵权行为关系研究
【摘要】当下“知识产权”已经是一个代表人类社会一切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犯罪态势变迁的现状,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所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本文将从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微妙关系来划分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却对知识产权的直接侵权行为起到了诱导或者帮助的作用,或者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扩大了直接侵权的损害后果,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以不同的调整方法实现了知识产权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鉴于我国在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空白,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共同侵权
一、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涵义
间接侵权是与直接侵权相对应的概念,按照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侵权行为可以分为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是指间接侵权行为本身没有直接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而是以间接方式侵害他人合法的人身、则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概念来自关国专利法和版权法的规定。关国专利法第二百七十一(b)条规定,任何人积极行为,导致对专利权的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百七十一(c)条规定,任何人出售已经取得专利权的装置的部件、制成品、零件的组合或者合成物,出售用于实施已经取得专利权的方法中的材料或者设备(属于该方法发明的主要组成部分)的,而且明知所出售的物品是为侵犯专利权而专门制造或专门改造的,也明知上述物品不属于基本不构成专利侵权用途的生活必须品或商品的,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根据美国长期以来的版权判例所确立的间接侵权规则,所谓“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本身并没有从事直接侵犯版权的行为,但却基于两种情形要为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一是因“帮助侵权”而承担责任,即如果在明知他人行为将构成版权侵权的情况下,实质性地帮助他人从事侵权行为,应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二是“替代责任”即当某人具有监督他人行为的能力和权利,却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并从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时,也应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简单来讲,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却对知识产权的直接侵权行为起到了诱惑或者帮助的作用,或者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扩大了直接侵权的损害后果,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共同加害人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中,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某此相似之处,二者区分的界限不是很明确,另外有此学者认为共同侵权在理论上完全可以涵盖间接侵权,因此没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为了澄清以上问题,笔者拟就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关系做一此肤浅的探讨。
二、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一)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所谓主体的复数性,是指加害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的多数人。这此多数人均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或者其他替代责任关系。
2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学界分别有采取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的构成,以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没有数个行为人刘一加害行为“必要的共谋”,如事先策划、分工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主张客观说的学者认为,就保护受害人而言,倘若要求其证明被告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则受害人将有难于求偿的危险,于情于理,均不符合。因此,各个加害人之间无须具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发生同一的损害结果,即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折中说则主张从主客观两个方而来考虑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从主观方而而台,各加害人应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但是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者相似的。从客观方而而言,各加害人的行为应当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都是损害发生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采取折中说。
3.结果的统一性。结果的统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份致的损害后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有两层含义:其一,损害后果构成一个整体,受害人为同一主体,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是同一类别或者相似类别的,损害后果在事实上或法理上不具有独立性。其一,共同侵权行为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1.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间接侵权是与直接侵权相对应的概念,没有直接侵权,也就无所谓间接侵权。从各国对间接侵权规定的类型来看,间接侵权是为直接侵权的发生提供帮助或者扩大直接侵权的损害后果,或者是基于某种利害关系而为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此,间接侵权的成立,离不开直接侵权。
2 间接侵权行为的诱因作用。间接侵权行为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间接侵权行为人知适或应当知适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仍为其提供帮助或知道、应当知道可能会发生直接侵权行为仍然诱导其发生。
三、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说分析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都是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导致的,不同的是受害人请求救济的环节。间接侵权是使受害人向导致其损害的直接行为的前一个原因行为主
张救济,而共同侵权则着眼于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只不过这一原因是由多个行为构成的。进一步讲,在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中,加害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不同。在共同侵权中,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缺少任何一个,损害结果都不会出现。而在间接侵权中,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间接侵权,直接侵权仍然会发生,损害结果仍然会出现。
任何法律制度都体现一定的价值取向,从立法宗旨来看,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也存在很大不同。
从立法意图来看,共同侵权制度的设立乃是基于所谓人多力量大,因为数人同心协力或行为相互结合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要远远大于单独的个人造成的损害,因此共同侵权规定由各加害人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实际上是民法中“自己责任”原则的例外,使行为人负较重的责任。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与有形则产相比较,其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将权利的范围做适当的扩大,允许权利人将权利延伸到引起损害结果发生之原因的前一个因果关系链上。
有的学者认为只要将共同侵权的使用范围适当扩大,就可以使共同侵权涵盖间接侵权,没有必要在建立间接侵权制度。即采用共同侵权的“客观说”,只要数个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共同侵权,受害人可以追究行为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然而客观说无疑会不适当的扩大共同侵权的范围,比如,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为他人侵权提供运输或资金设备的,显然不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而,即使采用共同侵权的“客观说”,共同侵权也难以涵盖间接侵权,前文中已经提到过,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分别是因果关系链上的不同环节,共同侵权始终解决的是数人直接侵权的问题,而涉及不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例如,在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中,为侵权复制件提供链结的行为和非法复制行为之间,主观上可能既不存在意思联络,客观上也不存在关联性,因为没有链接行为,非法复制行为仍然可能发生,按照共同侵权的理论,这一类行为不负侵权责任,而按照间接侵权的理论,提供链结的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其链结行为指向了侵权作品仍未采取补救措施,则应当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制度是基于不同的立法宗旨、从不同的角度为保护知识产权而设立的,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既弥补了共同侵权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又避兔了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过分扩张。知识产权是一种通过技术平断来鼓励技术进步的方法,但是对既有的知识产权的过多保护,有可能对潜在的技术创新造成巨大的障碍,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正是以不同的调整方法来实现知识产权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各国也纷纷确立了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制度,与共同侵权制度相与互独立,鉴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在构成要件、立法宗旨等方而的不同,以及我国在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理论与实践方而的空自,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