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对我国食品安全刑事政策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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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对我国食品安全刑事政策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81
2021年对我国食品安全刑事政策的一些看
法和建议
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向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如何使老百姓吃得放心是各级政及公众最关心的话题。近几年,虽然中国不断采取各项措施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条依然危机四伏,不断通过各种媒体进入公众视野的如"瘦肉精"猪肉中毒事件、"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多宝鱼"事件、地沟油、毒米、毒薯条等等,说明中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仍然不容乐观。因此,发展安全食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而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刑事政策,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看法。我个认为我国对于这食品安全的刑事政策是表面上比较“严”,实际确
实较为“宽”的。北京师范大学储槐值教授解剖我过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观点,我尤其赞同。他提到我国的刑事政策表现为“厉而不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不严”是指刑事法网不严密。
我国近年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犯罪问题,曾多次下达相关的方案、文件。201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的通知》。这连续的通知、方案无不显示出我国欲进一步的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
但是表面上看来如此大的力度,却为什么没有能够有效的阻止食品安全问题的继续出现呢?原因在于目前直接与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罪名只有少数几种,即法网疏漏较为严重,刑法规制范围过窄。比如: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仅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监管者。食
品安全犯罪的行为手段仅仅包括食品领域的生产行为、食品领域的销售行为、食品监管领域的渎职行为。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仅仅指食品;刑罚种类虽然包括许多种,却缺失了剥夺犯罪分子犯罪能力的资格刑;食品安全犯罪以故意犯、作为犯居多,但过失心态下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以及不作为方式和持有方式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无法得到刑法规制;刑法介入食品安全犯罪的时间过于滞后,入罪门槛过高,且采用以结果本位为主的立法模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结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是具体危险犯。这便是造成了实际管理上较为“宽”的现状。
然而,要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我个人建议最根本的手段,是针对“厉而不严”的这个现象,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扩大处罚范围。因为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重,食品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被媒体曝光的仅是“冰山一角”,并且食品安全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犯罪不仅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还影响社会的稳定性。只有在重刑之下,才能更好的起到震慑、预防的作用,尤其要弥补缺失剥夺
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的资格。除了需要加强完善刑法方面的法规,还应该对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让我国离法治国家更进一步。
不光要在法律方面进行改善,其他方面也需要兼顾,才能更好的管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居民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水平还不高,人们对食品安全认识的有限性,给不安全食品的市场需求带来机会;同时,一旦出现不客观的舆论宣传,就会加剧人们对食品不安全的恐慌.降低食品不安全风险的对策。为恢复国内外对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信心,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政府监管、食品生产和消费之间形成推进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的良性循环机制。从而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水平,全面控制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打击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假冒伪劣行为,规范食品流通经营秩序。
加大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开展一些相应的食品安全评估,尤其是对高污染地区生产的农产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地摊经营的食品等的评估,以增强食品不安全风险意识;全面普及食品安全知
识,定期由合法的机构公布相关食品安全状况,提高人们的识别能力,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在分段监管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强化综合监管职能,尤其做到统一协调、权责明晰。避免再出现“人人都能管,人人都不管”的现象,并且要对相应的机关加大监督力度,不让贪污腐败的案件发生更多。令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时,更加严格执行工作。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和消费者保护机制。公众参与程度的差别,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最大的不同。我国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通常会求助于消协。但各地的消协都挂靠在工商行政部门内部,由同级工商部门主管,削弱了消协作为法定职能非政府机构的独立性,难以协调物价、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诸多部门的关系,也限制了其社会公信力的发挥。而国外的消费者维权组织不仅数量众多,甚至通过自身力量推动了国会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改革。在香港,消委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亲自任命,并在媒体公布,任期两年,其运作保持高度透明,可
让公众问责,独立处理来自消费者的投诉和其他各种事务,处理结果不需要向政府通告,对经营不当、屡教不改的商家,消委会会公开商家的名字。总结国外消费者保护的经验,我们认为只有广泛激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权,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受害消费者的权利,食品安全问题才不会在朗朗青天之下遁于无形,食品供应链上的利益相关者才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
只有将各个方面都进行加强完善,人们才能够吃上放心的安全食品,不再为每天的饮食而担忧,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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