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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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伴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将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归口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律师指派工作,司法机关负责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强化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法律援助从刑事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等。为有效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科学预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量和经费保障情况,进一步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做如下调研报告:

一、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年来我县共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9件,其中法院指定38件,个人申请1件。在指定辩护案件中,应当指定37件,可以指定1件。受援人方面,其中涉及未成年人37件,可能被判处死刑的1件,残疾人1件。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均被全部采纳或部分采纳,案件结案后,虽然补贴标准逐年提高,但案件补贴标准依然偏低,较复杂点的案件甚至连办案的基本成本都无法负担。

二、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不足

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会消耗大量的资金,主要包括律师费用、法律援助办公费用等。于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认识有偏差,

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应政府或者社会支付,为弱势群体服务,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果缺乏必要的资金,法律援助工作将无法开展。于刑事诉讼程序复杂,要求高,时间长,因此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所消耗的资金要远远高于普通的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援助。目前我县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明显不足,刑事案件代理每件的补贴是400元,显然这与一般的案件相比,办案费用明显不够。发放补贴的金额有限,较复杂点的案件甚至连办案的基本成本都无法负担。如果承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尽职尽责的完成辩护任务的话,往往不能有所收益,甚至要倒贴很多费用,致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对执业律师缺乏吸引力,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缺乏工作动力和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不高,社会责任感不强,影响到法律援助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2、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不够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两类人群,一类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另一类是不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但仅限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

助。从此规定来看,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小。一方面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指定辩护,刑事法律援助的空间只限于公诉人出庭公诉阶段。非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相当少。另一方面从实际操作来看,除部分指定辩护外,当事人能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很少,法律援助中心很少为指定辩护外的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

三、刑事法律援助保障权缺失的原因 1、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于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必要性和重要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社会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不够。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特殊性,没有将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人权来保障。刑事司法机关和刑事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错误,这就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处于不利的状态和危险的境地之中。如果无法得到刑事法律援助,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可能会被错误地或者过重地追究刑事责任,这会有损司法的公正,影响社会的和谐。

2、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物质保障基础。

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不仅要有人力因素,更要有充足的资金。于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认识有偏差,因此,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人财物的匮乏的现象就并不乏见了。如我县法律援助的经费人均不足一毛钱,且全部来自于财政拨款,法律援助经费的极度匮乏使我县法律援助只能

维持目前低水平

的标准。

3、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方面,虽然司法部分别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做出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但一方面,于上述通知只是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即使指定辩护之外的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没能在程序上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另一方面,这些文件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基于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与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三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衔接机制的缺失,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权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四、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 1、新刑诉法实施后,将法律援助从刑事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以及在适用对象上考虑增加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按照目前近三年来年均件指定案件的平均水平来算,预计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会增长1倍以上,估计年均将达30件以上。

2、按照年均30件,每件500元的补贴标准预算,需15000元以上的办案补贴经费及8000元左右办公经费。

3、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的衔接机制,首先,要将目前

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之间关于刑事法律援助联合通知这些零散的发文统一到一个法律文件中去,以加强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效力。其次,各地在执行这种刑事法律援助程序性规定时,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详尽、方便受援人且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将之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再次,于在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中关键是让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知情权,以及提高效率、简化相关手续,让受援人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因此,为了让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就要在法律中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有关部门处理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的时效做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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