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入世的机遇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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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入世的机遇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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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无疑对保险业意味着机遇。例如中资可以通过外国企业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等来提升自己的水平。但最大的机遇在于通过竞争主体的增加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被引入,使得参与“游戏”的各个主体(包括政府、企业)都要按照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来行事,由此为建立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垄断、保护、不公平因素,增强企业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提高市场效率提供了前提条件。像任何一个保险市场一样,我国的保险市场也存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保险公司之间、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特别是代理人)之间、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公司
之间的矛盾关系。不同于发达国家市场的情况在于,由于我国处于体制的转轨时期、保险业恢复短、长期实施“数量扩张型的发展战略”等原因,上述主体之间的摩擦在我国相对很严重。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来看,保险公司认为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透明度低,管了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事情没有管好;监管部门认为保险公司自律性差,无序竞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看,外资公司认为中资公司享有地域、险种上的优惠,而中资公司则认为外资公司享有投资、税收方面的优惠(有些实际上已经逐渐取消了)。股份制公司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受政府保护多,可以依靠行政手段开展业务;而国有独资公司则认为股份制公司在险种审批、审计等方面占有事实上的优势。从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来看,保险公司认为中介机构(包括各种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经纪公司)对业务不熟,而手续费要价又高;中介机构(特别是个人营销代理人)则认为保险公司将代理人视同“二等公民”,管理规定不公平。从再保险公司与直接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看,再保险公司认为直接保险公司基础数据不全,管理水平低;而直接保险公司认为再保险公司产品技术含量低,服务水平差,但因为“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并且它们享有法定分保的权力,因此能够依靠政府的保护生存。造成上述种种摩擦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竞争主体少,竞争不充分,竞争规则欠公正,缺乏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国已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随着保险市场
对外立体开放。将有更多的中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而根据要求,保监会必须积极清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政府承诺不符的法规,由此可见,中国“入世”以后最根本的变化将是建立“竞争主体参与,竞争规则公正、竞争过程透明、竞争结果有效”这样一个更加有效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论是实施“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还是“透明度”原则,不论是取消地域、险种限制,还是取消法定分保,都是在试图消除各种不公平竞争的因素。这些无疑都将缓解上述主体之间的矛盾,使保险公司有相对稳定的市场预期和合理的市场行为,由此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所面临的最大机遇。上述机遇无异是中国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或者说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但机遇并不等于所有的、现实的发展条件。能否取得“入世的机遇效应”,取决于以下能否很好地得到解决。(一)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否尽快形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市场首先需要其市场主体具有完全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但从我国来看,现有的内资保险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和国有股份制企业。就国有独资企业来说,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经营决策的形成机制使得企业在面临近期和长远的目标冲突时,必然选择近期目标;在面临数量和效益的矛盾时,必然选择数量。因为在被上级任命的企业领导人那里,短期内数量的增长是在他们任期内“可视”的业绩,而效益在相对长的时期内才能显示出结果,而届时被上级任命的企业领导可能早已不在其位了。从上来说,
我国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是按照企业制度的治理结构建立的,其组织架构也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所组成,但企业经营的决策机制和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与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企业还有很大距离。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行为方式也与国有独资企业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