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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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下水开采的监测、监督工作,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更好地保护地下水资源,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轻突发灾害和事故造成对地下水污染破坏,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临夏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临夏州地下水水源及供水实际状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发生灾难性干旱、洪水、水源污染以及重大设施、设备安全事故等灾害及事故的地下水应急处理。
第三条地下水应急监测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各司其职、全力抢险、保障重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县(市)直有关部门对本区域的地下水质量负责,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地下水应急抢险救灾的义务。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州政府设立临夏州地下水应急监测指挥部,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国土、水电、环保、建设、财政、公安、卫生、发展与改革、消防、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对地下水应急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水电、环保、建设、财政、公安、卫生、发展与改革、消防、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制订本单位地下水应急方案,报州地下水应急监测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地下水应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下水应急监测领导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二)地下水应急工作程序;
(三)地下水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储备和调度;
(四)地下水应急信息收集、上报制度;
(五)地下水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州地下水应急监测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协调和督促地下水安全隐患的处理,制定全州地下水应急监测方案;
(二)根据州地下水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发布地下水应急公报;
(三)监测、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
(四)经州地下水应急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五)完成州地下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地下水应急期间的工作分工及职责:
(一)州环保部门负责对水源及供水设施周围污染源的监督,组织查处环境污染事故,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报州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二)州水电部门负责对水源、自来水供应进行优化调度,加强对供水水源地的安全防护,开展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工作,核定供水应急期各类用水标准,监测供水、用水环节的节水措施;
(三)州建设部门负责协调供水应急管网的建设和抢修;
(四)州卫生部门负责源水和自来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水质污染,应及时报告州政府和州地下水应急监测指挥部;
(五)州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地下水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打击阻挠地下水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缺水区社会稳定,确保地下水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六)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调配运水车辆向缺水区域应急送水;
(七)州供电、电信管理部门负责抢修供电及电信设施;
(八)州财政部门负责州财政相应支持的应急抢险资金和救济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对特大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督查。
(九)新闻媒体负责地下水应急的宣传。在收到州地下水应急监测指挥部发布的有关应急信息后,及时通过电视、电台等传播媒体向公众传播地下水应急信息。
第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在地下水应急期间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内部完善的安全供水保障体系,并制定科学有效的供水应急方案;
(二)设立企业内部供水应急指挥系统并定期演练应急措施方案;
(三)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改造供水管网,减少水的漏失量;
(四)供水企业应配足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
(五)供水企业在企业内部成立供水抢险工作队,下设若干个抢修分队,各抢修队的队员均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等,确保抢险过程中人员的安全。抢险过程中必需的管线图、抢险通讯录及其它抢险机具等必须配备齐全,保证完好有效,机具必须经常维修,并存放在抢险工程车上;
(六)加强进厂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测;
(七)根据州地下水应急监测指挥部的命令,采取其它供水应急措施。
第三章报告及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建立地下水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当发生或者预知将会发生重大地下水安全事故和灾难性事件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发现险情后,立即向州地下水应急监测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造成事故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二)造成事故的原因、经过,影响范围和人口,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应对事故采取的抢救措施;
(四)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五)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州地下水应急监测指挥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地下水事故,应当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由州人民政府确定预警级别和宣布进入预警期和预警解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三条州政府及州地下水应急监测指挥部在接到报告事项后,立即对报告事项调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