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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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新形势【摘要】此次新刑诉法围绕侦查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和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等方面作了“大修”,进一步彰显了刑诉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相关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一个部门,刑诉法的修订必将对侦查、公诉、审查逮捕等各项检察权的运行产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因此,本文将从基本的规范分析入手,对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权运行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进行必要的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适应新刑诉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新刑诉法;检察权;新形势

刑事诉讼法,俗称“小宪法”,每一次修改都格外引人关注。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为第二次修订,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100多处,修改后条文总数达到290条,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可谓名副其实的“大修”。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审查起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等职责,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予以监督。从检察权运行视角对此次刑诉法的修订进行归纳、分析,总体上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侦查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和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

和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体体现为十个方面: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进一步充实、完善

一方面,新刑诉法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将强制采样列入人身检查的一种类型,查封、冻结、扣押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拓展,新设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并明确了相关制度和程序,这一规定将极大地改进多年来制约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手段过于局限的实际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侦查手段的运用,强化了侦查权的发挥;另一方面,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讯问程序作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这无疑对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譬如,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24小时内后应当送看守所羁押,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等,这些规定在本质上都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讯问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出了更高、更加明确的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增强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严防刑讯逼供。

二、审查批捕的条件进一步细化,程序和要求进一步严格

新刑诉法第79条明确了“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具体情形,并增加了应当逮捕的情形,从而细化了逮捕条件;同时,结合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经验,为进一步体现对剥夺公民自由权的审慎,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审查批捕的程序,规定对包括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对逮捕条件有疑问等几种

情形,必须经过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并且明确要求应当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听取律师的意见。

三、授予人民检察院对违法侦查的投诉处理权

新刑诉法第115条,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明确人民检察院为各位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或控告的处理机关,可以说是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违法侦查的投诉处理权,此外还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的监督职责,归结起来都是对侦查监督程序的进一步赋权与完善。

四、确立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的定期审查机制

新刑诉法第93条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定期对羁押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遗憾的是没有对何为“定期”、如何审查等具体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采取逮捕措施的提请或

决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不能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分离的原则和要求。

五、公诉环节的不起诉制度和材料移送要求进一步严格

新刑诉法在公诉程序方面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明确规定没有犯罪事实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对于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对于案件材料、证据材料应当在提起公诉环节移送法院。

六、辩护权得到显著强化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有权委托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环节也明确规定不被监听。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案卷材料。另外,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处律师涉嫌伪证犯罪案件的,应当由职务犯罪案件承办检察机关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负责办理,并应当及时通知涉案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律师协会。

七、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和在非法证据排查中的调查核实权

新刑诉法第49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如果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应依法排除。明确人民检察院在非法证据的庭审调查中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对非法证据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

八、进一步调整和丰富了审判程序相关制度

新刑诉法进一步拓展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对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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