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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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
全公司
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符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化学物品
生产
由专人保管、做好了防护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包装
公司
使用可降解环保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资源
全公司、生产
生产线采用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噪音
生产
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安装隔音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公司
对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装入废水桶,送至处理厂处理。环ຫໍສະໝຸດ 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编号:
序号
适用法律法规名称
适用内容
适用的环境因素
适用岗位/工序
操作方法
合规性评价
评价频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
全公司、生产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定,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进行了收集处理,对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采取了防护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固体废弃物
公司
对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废物
生产
对废物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收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废气
全公司、生产
充分燃烧,采用取技术改造等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固体废弃物
公司
对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工业废渣
公司
对工业废渣集中处理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原料
公司
采用环保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符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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