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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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
日期:2009-09-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切实贯彻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依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参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设的各方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施工用电、土方施工、桥涵施工、隧道施工、脚手架与模板工程、安全防护、施工机具等九个方面。

第四条:宁波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的管理。

第五条:文明施工的费用应包括在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中。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有考核记录,总分包单位签定的合同必须有双方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和责任。

第七条:市政公用施工企业应制定、分解、落实安全管理目标,并有责任奖惩考核制度记录。

第八条:市政公用施工企业施工前,应编写全面、具体、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名盖公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对各工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由双方履行签字确认。

第十条:企业对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应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书面记录和履行签字手续。

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履行复查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进场施工前,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招用的新工人、临时工必须先后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作业,并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实行登记记录),建立安全教育档案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职安全员复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三条:班组必须进行班前上岗安全教育、交底活动,并有记录。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必须按期复查,不得超期使用。

第十五条: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制度,发生事故不得瞒报、虚报和拖延不报。

第十六条: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及其设备损坏、工程质量等重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我局和有关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事故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依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隐患未得到整改不放过、有关事故处理意见未提出不放过、有关领导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处理。

第三章文明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制定文明施工方案,设专职施工人员负责,落实巡查制度。

第十八条:封闭式施工现场应设围墙、棚栏和围护,棚栏、围护一律采用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塑料布、土工布、编织布、竹杆做围护,市区主要道路上采用彩钢板围护,高度不低于1.8米,十字路口交道区段高度不低于1.0米(单边长不超过20米),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十九条:不全封闭的施工场地须设置施工便道,施工便道需做硬化处理,严禁便道上堆放物料、机具。

第二十条:封闭式管理的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落实专职保安人员值班,必须在显眼位置设置企业标志,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工作卡。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齐全。

宣传警告牌悬挂数量与工程相适应,作业岗位有安全操作规程牌。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内道路畅通、平坦、整洁、排水良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整洁,有定期考核检查制度。

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处理,不得随意向外排放废水,污水应按指定地点排放,危险作业区应挂警示牌。

第二十三条:材料应严格按施工总平面图布局,分类堆放整齐,堆放不超过标准,超高堆料和大型构件堆放必须有稳定措施,堆料场地不做他用,建立材料技术管理制度,仓库、工具间材料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须分类堆放,专人负责。

市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清扫制度并落实到人,管道施工时,管材严禁沿开挖沟槽摆放。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必须的职工生活设施,包括食堂、宿舍、厕所、茶水棚(亭、桶)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必须根据作业需要集中统一布置职工宿舍,施工现场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有明显划分。

宿舍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工期少于三个月的项目允许搭建整洁的简易工棚做宿舍,民工宿舍禁止用钢管、竹片、彩布条等搭设简易工棚,活动房搭设不得超过二层。

宿舍内必须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宿舍人员名单须上墙,宿舍内须统一设置床铺和储物柜,床铺宜采用双层木板床,一个房间不得超过八人,宿舍内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炉、电炒锅等器具,电源线、灯头、开关均符合标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室内外应保持清洁,室内地坪应硬化,墙壁天棚应刷白,卧具、用具应摆放整齐,室外应设晾晒衣绳架。

第二十六条:食堂必须有卫生责任制,食堂位置适当,环境整洁。

食堂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上墙,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储藏柜(箱)和菜板应生熟分开,厨房内不准住人,应设置储藏室,厨房用具应与生活用品分别设置,严禁混杂,厨房应有灭蝇、蟑螂措施,生活垃圾必须装容器,专人负责,及时清理。

食堂必须确保生活饮水供给。

炉台和洗菜地瓷砖贴面,地面采取防滑措施并保持清洁。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厕所必须分男女界别,厕所结构要稳定、牢固、防雨、防风。

坑池要用砖砌或混凝土作壁瓷砖贴面,不得污染环境,厕所卫生责任制明确,厕所内保持清洁,随时清扫,及时清运,冲刷水源充足,要有灭蝇措施,防止蚊蝇孳生,并实行专人管理,工地内无随地便溺现象。

第二十八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帽要经有关部门按国家标准检验合格后使用,不得使用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并且要正确使用安全帽。

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拖鞋、喇叭裤、裙子等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须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防火和易燃易爆物品及防火重要部位的管理要有专项制度、措施及专人负责。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应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

第三十条:五千万以上大型项目,生活区须设置供工人学习和娱乐的场所,施工现场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治安防范措施,责任分解到人。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保险急救用品及经过卫生部门培训的兼职急救人员,施工现场必须经常开展防病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有防尘、防噪音措施,不得在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

第四章施工用电
第三十三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第三十四条:临时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50KW以下的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电路敷设必须采用“三相五线”供电系统,线路敷设规范,供电干线、分线必须敷设至各级电箱。

第三十六条:电箱必须采用国家“CCC”安全标准认证电箱,严禁使用自制电箱或无“CCC”认证的电箱。

第三十七条: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至少一名电气安全负责人,电气安全负责人应由技术好、责任心强的电气技术人员或工人担任,负责管理本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用电管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的每一处重复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且不得少于三处,保护零线截面积不小于2.5毫米的绝缘多股铜线且截面积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并使用统一标准的绿/黄双色线。

第三十九条:第一级接地必须采用2根以上的接地棒,接地棒应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得使用螺纹钢材且打入地下深度要大于2.5米。

第四十条:施工用电系统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触电保护器,杜绝漏保护,动力与照明的保护器必须分开,触电保护器必须选用省级审批许可且通过电工产品认证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触电保护器的触电动作电流必须保证安全使用要求,触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触电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GB6829-86的要求,开关箱内的触电保护器规格应与施工机具配套。

第四十二条:架空线离地面应有足够的高度,外电架空线与金属构件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JGJ46-88第3.1.2条要求,如达不到必须用围护安全网进行封闭,并悬挂醒目警示牌,支线应沿墙或杆架空敷设,并用绝缘体固定。

第四十三条:配电箱引入、引出线等要采用套管,进出电线要整齐并从箱体底部进出,严禁使用绝缘差、老化、破皮电线,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进出线必须使用橡皮绝缘电缆,不能用花线、塑料胶芯线,其中室外照明必须采用橡皮绝缘胶线严禁使用护套线。

第四十四条:开关箱应采用二级触电保护设置,箱内无杂物,开关箱、配电箱内严禁动力、照明混用。

第四十五条:露天变压器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配电闸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变配电室不能堆放杂物,应有防雨、防潮、防火、防爆和道路通“四防一通措施”开关按用途编号标记。

第四十六条:自备发电机应安装平稳牢固,应有防雨、防火、防爆措施,且操作工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线路必须保证安全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第五章土方施工
第四十八条:进行土石方施工前,对施工区域内应做好必要的水文地质和地下设施(如瓦斯管道、电缆、上下水水管等)的调查和勘探工作。

第四十九条:基础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实际特点及情况编写全面、具体、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名、盖章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第五十条:基坑施工应根据施工方案设置有效的排水、降水措施。

第五十一条:深基坑施工采用坑外降水的,必须有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有地面水流入基坑或遇有地下水时,应制订阻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排水时也要防止因抽水而引起塌方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土方开挖前施工机械必须经过有相关资质的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后进场作业,并有验收记录。

第五十四条:开挖基坑沟槽应设置安全带、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牌,晚上或雾天应设置红灯警示,安全地带宽度不少于0.8米,安全设施应牢固规范,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并确保安全设施及警示牌、红灯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五条:基坑沟槽开挖到一定程度时需设置撑板。

撑板、撑柱应完好无损,不弯曲;做钢板桩维护使用铁撑柱支撑时两头高低要平,钢板桩应完好无损,无裂纹。

第五十六条:跨越沟槽的人行跳板宽度不小于0.6米,搁在铁撑上的脚手板应绑扎牢固无露头现象。

留有的汽车、行人通道应保持平整无坑洼积水。

开挖深度超过3米或在软地基等土质条件复杂地段进行基坑和管道施工时,必须对开挖支护方案进行会审。

第五十七条:开挖的土方不得沿开挖边线堆放,应按不同的土质条件和开挖深度设置适合的安全距离,以防止土方堆放对基坑、沟槽增加侧压力发生塌方事故。

第五十八条:机械下管时有专人指挥,起重机械沿沟槽开行应有安全距离,避免沟槽壁坍塌。

施工车辆及机械在沟槽边卸料,槽边应设置拦板挡模等措施。

第六章桥涵施工
第五十九条:桩基施工前必须编制较全面、具体、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公章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后方可作业施工。

第六十条:施工现场的所有设备、安全装置、工具、配件以及个人劳保用品等必须经常进行检查,确保完好和安全使用。

第六十一条:预应力张拉区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第六十二条:张拉两端要设置档板,操作千斤顶和测量伸长值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应站在千斤顶侧面工作。

油泵开动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必须把油阀门全部松开或断电路。

第六十三条:大型预制构件的运输要结合设备条件和安全、高质、高效,切实制订可行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公章。

第六十四条:大型构件的移动、运输要求场地平整坚固,大型构件及小型构件的摆放应规范,并且构件在运输和摆放过程中要有防止倾倒的固定措施。

第六十五条:预制构件的起吊、移位及就位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做到协调一致,确保安全。

第六十六条:索塔施工及斜缆索的安装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定和施工技术规范,制定索塔施工和斜缆索安装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公章。

第六十七条:塔身浇捣一定高度后,应采取稳定措施;支架和平台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并设置安全护拦;支架顶端应设置防雷击装置,每四层要配备消防器材。

第七章隧道施工
第六十八条:隧道的爆破工程施工,必须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要根据施工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公章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九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持证上岗作业。

第七十条:隧洞的出碴运输必须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的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此方案的运输操作。

第七十一条:爆破材料的运输、储存、加工、现场装药、起爆及瞎炮处理要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操作。

第七十二条:在爆破前必须要有专门负责人统一指挥,将人员、机具撤离安全地点进行爆破作业,现场应有明显安全警告标志和警戒区域。

第七十三条:隧洞内各交叉口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及防护措施。

第八章脚手架与模板工程
第七十四条:脚手架及模板工程施工的搭设和拆除必须根据工程的特点按照规范、规定,制定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公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十五条:脚手架及模板的搭设和拆除人员必须符合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考试合格,领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专业架子工、模板工进行作业。

第七十六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表3.0.4进行搭设。

第七十七条:在使用脚手架及模板施工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脚手架及模板进行施工作业,脚手架及模板进场使用前要进行检测,并有检测记录。

第七十八条:现浇混凝土模板的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设计计算。

设计计算书应绘制细部构造的大样图,对材料的尺寸、接头方法、间距及剪刀撑设置等均应详细注明。

支撑系统必须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并经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复核、签字、存档。

第七十九条: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间距和剪刀撑、纵横向支撑设置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立柱底部应有垫板。

其中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按高度不超过2米设置纵横水平支撑,支撑系统两端设置剪刀撑。

第八十条:脚手架及模板上的作业应按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荷载使用,严禁超载。

第八十一条:脚手架及模板搭设后应组织验收工作,认真填写验收单,内容要量化。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并做好验收记录存档工作。

第八十二条:模板拆除前必须有混凝土强度报告,强度报告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拆模审批和模板拆除工作。

第八十三条:脚手架的拆除必须遵守先上后下、先外后里、先架面材料后构架材料、先辅助件后结构件和先结构件后附墙件的顺序、一件一件地松开联结、取出并随即吊下的拆除程序,严禁将拆卸下的杆部件和材料向地面抛掷。

已吊至地面的架设材料应及时运出拆卸区,保持现场文明。

第九章安全防护
第八十四条: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者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

施工现场安全帽应分色佩带。

安全帽符合GB2811-81标准。

第八十五条:桥梁等高处作业的临边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必须有产品生产合格证和质量合格证。

严禁使用无证不合格产品。

安全网应绷紧、扎牢,拼接严密,不得使用破损的安全网。

第八十六条:施工现场搭架、支模等高处作业均应系安全带。

安全带应符合GB6095-85标准并有合格证书,并做好定期检验。

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在牢固可靠处,不准将绳打结使用。

第八十七条:楼梯口、预留洞口、窨井口、通道口、沉井、桥梁、大型气柜等危险区域必须有规范的防护措施,以及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

第八十八条:在下窨井、管道、污水池、拆封头等含毒危险场所作业时,要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公章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人员必须正确带好防护用具,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方可作业。

第八十九条:在进行电气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绝缘保护用品,管道内施工用行灯时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第九十条:电焊工及司炉工作业时穿戴好工作服佩戴好防灼烧手套,电焊工正确佩戴好有色防护目镜。

第九十一条: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防护眼镜及防尘口罩。

机械操作工穿戴好工作服、防护鞋、工作帽以及防护手套。

第十章施工机具
第九十二条:所有施工机具的使用、安装在进场前都要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有检测记录。

第九十三条:压路机、摊铺机、装卸机(车)要求性能良好方可投入使用,机具车辆整洁,零部件、附属装置和随机工具完整齐全,做好日常的使用和维修记录,资料存档。

第九十四条:平刨机、圆盘锯机械严格做好保护接零,确保漏电保护器灵敏有效,传动部位应做好规范防护,无人操作时切断电源。

第九十五条:手持电动机具防护罩壳齐全,橡皮电线不得破损,单独安装触漏电保护器,且灵敏,接地接零保护良好。

第九十六条:钢筋加工机械安装平衡、牢固、外漏传动部位有防护罩,各种刀片、模具无缺陷,机体必须接地或接零,触漏电保护器灵敏,室外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棚,作业区符合要求。

第九十七条:电焊机的进出线防护要密盖严实,焊把及接地线绝缘良好,要有可靠防雨措施。

做到一机一保护,一、二次电源接线处有防护罩,二次线应用接线端子。

第九十八条:搅拌机、砂浆机等机体安装平稳、坚实、有接地或接零保护;设一机一闸漏电保护器、操作棚符合防雨要求,并设排水沟和沉淀池,且排水畅通。

使用搅拌机、砂浆机应做到定机、定人,持证作业。

第九十九条:各类气瓶有明显标志,并设置防震、防爆、防晒措施,气瓶的放置以及气瓶间距、气瓶距明火间距严格按照规范摆放,乙炔气瓶必须装回火防止器。

第一百条:潜水泵电源线不得破损、老化,接地接零良好,触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

第一百零一条:翻斗车在使用前必须取得准用证,严禁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翻斗车的使用确保制动装置灵敏,防护罩齐全。

第一百零二条:桩机施工的打桩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公章,作业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行走路线地耐力符合计算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任何一款物料提升机的操作及吊装方案都要经过设计计算,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且要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公章。

第一百零四条:起重吊装作业必须编制针对性强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公章的吊装方案,起重机吊装要确保起重机装置的灵敏有效,并且吊点、和地耐力符合要求,有专人指挥。

起重作业设备中的钢丝绳要符合计算要求以及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

严禁使用无证、破损钢丝绳进行吊装作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凡因施工需要搭设脚手架、井字架和使用塔吊的施工项目,均按省建设厅99年12月17日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部分按国家、部颁标准和省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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