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监督法做好备案审查工作_信春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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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
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的有效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中发现的很多问题,都与人 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依 法进行备案审查,纠正规范 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就是维 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 出备案审查建议,是公民的 一项重要权利,严格执行备 案审查制度是对公民权利 的维护,也是对公民权利的 尊重。备案审查制度提供了 人大常委会与公民、组织密 切联系的渠道,是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的人民性的重要 体现。
特 稿
贯彻实施监督法 做好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信春鹰
在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一个重 要方式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对规 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监督宪法和法律 实施的重要内容。监督法在现行备案审 查制度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 查作了专章规定。
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 案审查的形式,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省级 人大常委会可根据监督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积极、稳妥地进行审查和纠 正工作。
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 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程序,法律没有 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是依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 议修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 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 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地方人大常委会 可以参考这两个工作程序,根据本地具 体情况作出规定。
派等现象,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关 于什么是“抵触”,法律没有界定,我们 认为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法律、 法规有明确规定,下位法与法律、法规 的规定相背;二是表面虽不与法律、法 规的规定相反,但旨在抵消法律、法规 规定的,如通常所说的“上有政策,下 有对策”;三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 定,但下位法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 和立法精神相反的。关于“不适当”,除 越权、违法以外,主要是指不恰当、不 合理、不公平,有损人民利益和国家机 关行使权力的宗旨。
第三,运用好备案审查的两种形式。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分为机关或 者公民、组织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 议的审查(也称为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 两种方式。 根据立法法,被动审查有两类。第 一类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 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 释的审查要求。第二类是上述国家机关 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 面提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的审查建 议。“提出审查要求”和“提出审查建议” 的内涵有所不同。提出审查要求是正式 审查的启动程序;而提出审查建议,能 否进入正式审查程序,还要经过常委会 工作机构进行研究,看是否必要。这样 区分主要是由于审查建议的来源很广 泛,对建议审查的法规不可能一概进入 正式审查程序。做出这样的区分有利于 集中工作精力,提高审查效率。 公民、组织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规范 性文件的审查建议,是公民、组织的法
第二,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审查标准。 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地方人大 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章的情形,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地方 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 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 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情形,这就是规范 性文件的审查标准。实践中我们对这几 条标准的理解是:超越权限主要是指超 越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或者法定职权。 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非经法定程序, 超越法定权限,设定限制或者剥夺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的规 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包括广泛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 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等等,对这 些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法定程序, 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人员都不得限 制或剥夺。增加义务就是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随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设定义务,增加负担。乱收费、乱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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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25 日
特 稿
审查工作
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 律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撤销该种文件的 权力,就不能将该文件列入备案范围。 二是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决议”、“决 定”、“命令”,不能只看题目,要根据内 容确定。只要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实质要 件,不管名称叫什么,都应当列入备案 范围。
及党的部门的,应当经常委会领导同 意,先与党的有关部门沟通。三是对于 敏感问题,要本着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 的工作态度,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如, 对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 例》的被动审查建议的研究,备案室的 同志查阅了从 20 世纪 50 年代中央人民 政府贸易部发布的文件到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司法解释、国务院文件和国务 院部委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对“投机倒 把”的概念的产生及其内涵的历史演变 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经过反复研究,十 几次修改,从“投机倒把”概念和行为 定义在历史上的不确定性、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使用这一概念已不妥 当、一些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等三方 面提出了研究意见,建议废止《暂行条 例》(今年年初,国务院已宣布该条例失 效)。四是处理方法要得当,要考虑社会 影响,要考虑稳定。
摄影:王东明
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 查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三类:1.本级人 民政府规章;2.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 定、命令;3.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 出的决议、决定。在实际工作中情况比 较复杂,有些文件具有规范性,但并不 称为“决定”、“命令”,较难界定。对这 个问题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法律相 抵触的决议、决定、命令的撤销权,是 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根据。对规范性文 件,有权撤销的才能要求备案。比如,本
备案审查制度的 重要意义
备案审查工作有两个方面的意思, 一是备案,二是审查。作为一项法律制 度,它是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和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步形成的。备案审 查制度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 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
法制统一是实行社会主义法制、依 法治国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我国地 域广大,情况复杂,维护法制统一,就 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宪法明确规定:国 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立 法的统一是法制统一的前提。通过规范 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并纠正规范性 文件中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问题是维 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方面。
法工委成立备案审查室以后,依照工 作职责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积累了一些不 成熟的经验,在此与大家交流和分享。
首先,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既要积 极, 也要稳妥。这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积极推进是我们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点,这是由人大 常委会的职责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制度本身的重要意义决定的。一是常委 会领导重视,是积极推进备案审查工 作,取得进展的前提。全国人大常委会 领导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在很多具体工 作中都有批示,基本上每一件工作都有 领导批示。二是工作落实。落实具体工 作程序,使这项工作具有可操作性,非 常重要。目前已有 8 个省级人大常委会 制定了有关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还 有一些地方制定了内部工作程序;设立 工作机构或者将工作具体落实到部门, 全国已有1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了备 案审查机构,4 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准备 设立(去年年底数字)。三是多个部门协 同开展工作。备案审查工作涉及不同部 门,需要多方面配合。四是要认真负责。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涉及部门、群 众,涉及很多方面,是政治性、政策性、 法律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只有认 真对待,才能做好。稳妥是备案审查工 作中研究和处理问题的基本要求。备案 审查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工作机制要 逐步完善,工作经验要逐步积累,工作 规程也需要逐步规范和健全,稳妥开展 工作有利于避免出现大的失误,是为了 这项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且,这项工 作社会关注度高,很多问题具有社会敏 感性,处理不好会涉及社会稳定,比如 航空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问题, 都具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此外,规范 性文件备案审查涉及下级人大和政府部 门的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都是经过 法定程序的,我们提出审查建议,进行 纠正,必须非常慎重。这方面我们的体 会是,一是对备案审查事项的请示报 告。备案审查的每一件小事都是社会关 注的大事。我们的研究意见和建议,应 当及时请示报告。二是备案审查工作涉
做好备案审查工作要 把握的几个问题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是人大 常委会一项法定职责,严格依照法律规 定行使职权,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和 关键。依法做好备案审查工作,主要应 当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依法确定备案审查对象。 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首先要依 法确定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范围。根 据立法法第八十九条、监督法第二十九
关于审查之后的纠正程序,监督法 只规定了撤销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 员长会议通过的两个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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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稿
对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的纠 正规定了三种形式:一是有关专门委员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法规、司法解释 进行审查研究,可以请制定机关说明情 况。经商,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规范性 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与 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提出意见。二 是专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审查后认为 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由法律委员会报秘书长,经秘书长同 意,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 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 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三是有关专门 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制定机关 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可 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撤销该法规的议案 或者要求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该司法解 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 会会议审议。目前,我们主要是采取第 一种方式,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制定规 范性文件部门沟通,提出建议,请制定 机关自行修改、废止。王兆国同志在第 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 出,“对于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要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妥善 解决”,“应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 有关部门和地方主动修正,一般可不采 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撤销的做法。” 我国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都是在党的 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 作。绝大多数问题可以通过沟通协商的 方式解决,采用这种方式,既有利于保 护制定机关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人大与 制定机关更好地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定权利,也是公民对立法工作进行监督 的一种方式,应当认真对待。对来信提 出的问题要慎重研究,妥善处理。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成立以 来,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 700 余件,对每一件来信都严格登记,认 真研究,提出研究意见,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相应处理。
主动审查,是指在没有提出审查要 求或审查建议的情况下,专门委员会或 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动对备案的规 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从掌握的情况 看,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展主动审查 的情况有所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 适度、有重点的原则开展主动审查工 作。因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 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大,每年有 8 0 0 至 1000 件左右,不可能进行全面审查。有 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所有备案的规范性 文件都进行审查,即“全面审查”。如果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数量比较少,采 取这种“全面审查”方式是可行的。
其次,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考虑问 题,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胡锦涛总书 记最近指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做 好人大工作的根本。”备案审查工作政 治性很强。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许多 问题带有政治性,直接涉及党的领导、 国家政治制度、立法体制、行政管理体 制和司法体制等问题,需要具有高度政 治敏感性;备案审查工作受到社会高度 关注,公众寄予了很高期望,违宪违法 行为是否得到了纠正,备案审查工作如 何开展等,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备案 审查工作一个举措可能会引起很大的社 会反响,开展这项工作必须注意政治影 响,要从政治角度把握问题。
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的有效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中发现的很多问题,都与人 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依 法进行备案审查,纠正规范 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就是维 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 出备案审查建议,是公民的 一项重要权利,严格执行备 案审查制度是对公民权利 的维护,也是对公民权利的 尊重。备案审查制度提供了 人大常委会与公民、组织密 切联系的渠道,是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的人民性的重要 体现。
特 稿
贯彻实施监督法 做好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信春鹰
在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一个重 要方式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对规 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监督宪法和法律 实施的重要内容。监督法在现行备案审 查制度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 查作了专章规定。
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 案审查的形式,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省级 人大常委会可根据监督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积极、稳妥地进行审查和纠 正工作。
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 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程序,法律没有 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是依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 议修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 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 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地方人大常委会 可以参考这两个工作程序,根据本地具 体情况作出规定。
派等现象,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关 于什么是“抵触”,法律没有界定,我们 认为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法律、 法规有明确规定,下位法与法律、法规 的规定相背;二是表面虽不与法律、法 规的规定相反,但旨在抵消法律、法规 规定的,如通常所说的“上有政策,下 有对策”;三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 定,但下位法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 和立法精神相反的。关于“不适当”,除 越权、违法以外,主要是指不恰当、不 合理、不公平,有损人民利益和国家机 关行使权力的宗旨。
第三,运用好备案审查的两种形式。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分为机关或 者公民、组织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 议的审查(也称为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 两种方式。 根据立法法,被动审查有两类。第 一类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 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 释的审查要求。第二类是上述国家机关 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 面提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的审查建 议。“提出审查要求”和“提出审查建议” 的内涵有所不同。提出审查要求是正式 审查的启动程序;而提出审查建议,能 否进入正式审查程序,还要经过常委会 工作机构进行研究,看是否必要。这样 区分主要是由于审查建议的来源很广 泛,对建议审查的法规不可能一概进入 正式审查程序。做出这样的区分有利于 集中工作精力,提高审查效率。 公民、组织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规范 性文件的审查建议,是公民、组织的法
第二,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审查标准。 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地方人大 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章的情形,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地方 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 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 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情形,这就是规范 性文件的审查标准。实践中我们对这几 条标准的理解是:超越权限主要是指超 越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或者法定职权。 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非经法定程序, 超越法定权限,设定限制或者剥夺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的规 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包括广泛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 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等等,对这 些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法定程序, 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人员都不得限 制或剥夺。增加义务就是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随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设定义务,增加负担。乱收费、乱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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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25 日
特 稿
审查工作
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 律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撤销该种文件的 权力,就不能将该文件列入备案范围。 二是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决议”、“决 定”、“命令”,不能只看题目,要根据内 容确定。只要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实质要 件,不管名称叫什么,都应当列入备案 范围。
及党的部门的,应当经常委会领导同 意,先与党的有关部门沟通。三是对于 敏感问题,要本着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 的工作态度,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如, 对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 例》的被动审查建议的研究,备案室的 同志查阅了从 20 世纪 50 年代中央人民 政府贸易部发布的文件到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司法解释、国务院文件和国务 院部委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对“投机倒 把”的概念的产生及其内涵的历史演变 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经过反复研究,十 几次修改,从“投机倒把”概念和行为 定义在历史上的不确定性、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使用这一概念已不妥 当、一些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等三方 面提出了研究意见,建议废止《暂行条 例》(今年年初,国务院已宣布该条例失 效)。四是处理方法要得当,要考虑社会 影响,要考虑稳定。
摄影:王东明
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 查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三类:1.本级人 民政府规章;2.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 定、命令;3.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 出的决议、决定。在实际工作中情况比 较复杂,有些文件具有规范性,但并不 称为“决定”、“命令”,较难界定。对这 个问题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法律相 抵触的决议、决定、命令的撤销权,是 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根据。对规范性文 件,有权撤销的才能要求备案。比如,本
备案审查制度的 重要意义
备案审查工作有两个方面的意思, 一是备案,二是审查。作为一项法律制 度,它是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和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步形成的。备案审 查制度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 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
法制统一是实行社会主义法制、依 法治国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我国地 域广大,情况复杂,维护法制统一,就 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宪法明确规定:国 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立 法的统一是法制统一的前提。通过规范 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并纠正规范性 文件中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问题是维 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方面。
法工委成立备案审查室以后,依照工 作职责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积累了一些不 成熟的经验,在此与大家交流和分享。
首先,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既要积 极, 也要稳妥。这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积极推进是我们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点,这是由人大 常委会的职责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制度本身的重要意义决定的。一是常委 会领导重视,是积极推进备案审查工 作,取得进展的前提。全国人大常委会 领导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在很多具体工 作中都有批示,基本上每一件工作都有 领导批示。二是工作落实。落实具体工 作程序,使这项工作具有可操作性,非 常重要。目前已有 8 个省级人大常委会 制定了有关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还 有一些地方制定了内部工作程序;设立 工作机构或者将工作具体落实到部门, 全国已有1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了备 案审查机构,4 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准备 设立(去年年底数字)。三是多个部门协 同开展工作。备案审查工作涉及不同部 门,需要多方面配合。四是要认真负责。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涉及部门、群 众,涉及很多方面,是政治性、政策性、 法律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只有认 真对待,才能做好。稳妥是备案审查工 作中研究和处理问题的基本要求。备案 审查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工作机制要 逐步完善,工作经验要逐步积累,工作 规程也需要逐步规范和健全,稳妥开展 工作有利于避免出现大的失误,是为了 这项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且,这项工 作社会关注度高,很多问题具有社会敏 感性,处理不好会涉及社会稳定,比如 航空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问题, 都具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此外,规范 性文件备案审查涉及下级人大和政府部 门的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都是经过 法定程序的,我们提出审查建议,进行 纠正,必须非常慎重。这方面我们的体 会是,一是对备案审查事项的请示报 告。备案审查的每一件小事都是社会关 注的大事。我们的研究意见和建议,应 当及时请示报告。二是备案审查工作涉
做好备案审查工作要 把握的几个问题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是人大 常委会一项法定职责,严格依照法律规 定行使职权,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和 关键。依法做好备案审查工作,主要应 当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依法确定备案审查对象。 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首先要依 法确定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范围。根 据立法法第八十九条、监督法第二十九
关于审查之后的纠正程序,监督法 只规定了撤销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 员长会议通过的两个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2008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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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稿
对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的纠 正规定了三种形式:一是有关专门委员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法规、司法解释 进行审查研究,可以请制定机关说明情 况。经商,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规范性 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与 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提出意见。二 是专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审查后认为 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由法律委员会报秘书长,经秘书长同 意,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 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 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三是有关专门 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制定机关 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可 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撤销该法规的议案 或者要求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该司法解 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 会会议审议。目前,我们主要是采取第 一种方式,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制定规 范性文件部门沟通,提出建议,请制定 机关自行修改、废止。王兆国同志在第 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 出,“对于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要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妥善 解决”,“应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 有关部门和地方主动修正,一般可不采 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撤销的做法。” 我国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都是在党的 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 作。绝大多数问题可以通过沟通协商的 方式解决,采用这种方式,既有利于保 护制定机关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人大与 制定机关更好地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定权利,也是公民对立法工作进行监督 的一种方式,应当认真对待。对来信提 出的问题要慎重研究,妥善处理。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成立以 来,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 700 余件,对每一件来信都严格登记,认 真研究,提出研究意见,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相应处理。
主动审查,是指在没有提出审查要 求或审查建议的情况下,专门委员会或 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动对备案的规 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从掌握的情况 看,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展主动审查 的情况有所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 适度、有重点的原则开展主动审查工 作。因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 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大,每年有 8 0 0 至 1000 件左右,不可能进行全面审查。有 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所有备案的规范性 文件都进行审查,即“全面审查”。如果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数量比较少,采 取这种“全面审查”方式是可行的。
其次,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考虑问 题,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胡锦涛总书 记最近指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做 好人大工作的根本。”备案审查工作政 治性很强。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许多 问题带有政治性,直接涉及党的领导、 国家政治制度、立法体制、行政管理体 制和司法体制等问题,需要具有高度政 治敏感性;备案审查工作受到社会高度 关注,公众寄予了很高期望,违宪违法 行为是否得到了纠正,备案审查工作如 何开展等,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备案 审查工作一个举措可能会引起很大的社 会反响,开展这项工作必须注意政治影 响,要从政治角度把握问题。